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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審焦點:政府收儲污染地塊后污企是否還擔責
在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即將實施之際,備受關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訴訟二審開庭。
12月19日上午9點半,兩環保組織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簡稱自然之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綠發會)與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常宇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達公司)環境公益訴訟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合議庭由審判長陳迎,審判員臧靜、趙黎組成,由于此前一天已進行過庭前會議,當日的庭審現場主要圍繞三家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否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兩大爭議焦點展開。
上午的庭審持續了三個多小時,雙方辯論結束后,審判長陳迎宣布休庭,擬在下周四(12月27日)上午9點半,在該庭對此案進行宣判。
環保組織:環境侵權責任不應以土地買賣的方式轉嫁給政府
政府進行土地收儲后,企業污染的責任是否同步轉移?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環保組織一方認為,三家公司都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地塊的特征污染因子與其生產內容高度一致,存在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同時提出三家公司提出的免責事由不能成立。土地收儲并不能導致土壤和地下水修復的責任轉移給地方人民政府,如果認可這種轉移,就承認了政府為污染者擔責,降低了污染者的法律風險。
“自然之友”第一代理人劉湘說,收儲行為只是政府收回了土地的使用權,但并不意味著污染主體的變化。
劉湘認為“常州毒地”事件發生后,常州市政府對污染地塊進行了治理,但該行為屬于風險管控,并沒有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復治理,隔離、土壤覆蓋等措施并沒有實現污染消除的作用。目前污染地塊大部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都沒有治理,沒有實現公益訴訟的目的。
劉湘主張,除了政府已經采取的措施,還需要三家公司賠償2.6億資金才能按照當初方案對污染地塊進行治理或按照替代方案進行修復。
中國綠發會第一代理人霍志劍說,上述企業在此前生產過程中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以常隆公司為例,根據環境調查報告和健康風險報告,該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大氣污染事件和嚴重的污染泄漏事件,2010年搬遷過程中,還發生過廢液傾倒導致土壤嚴重污染的情形,搬遷時還違法傾倒廢渣廢料等危險廢物。這些都不是歷史上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而是企業一直存在的問題。
霍志劍認為本案的訴訟目的沒有實現,“訴訟目的應該是污染者擔責,而不是由政府拿著納稅人的錢替污染者擔責。”
環保組織另一位代理人補充說,環境侵權責任不應以買賣的方式轉嫁給政府。
被訴公司:土地收儲導致使用權轉移,應由受讓人承擔責任
被訴公司認為,涉案地塊存在污染的事實存在,但收儲導致了使用權的轉移,應當由受讓人承擔責任,此外,根據目前的政府規劃已將污染地塊調整為綠化用地,并按綠化用地進行治理修復,進行過第三方檢測,案涉地塊已達到綠地使用標準,對周邊地下水監測已符合三類水標準,在這個過程中公益訴訟訴訟目的正在實現。
常隆公司代理人說,“土十條”等有關規定,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由受讓人承擔土地修復責任,“常州毒地”事件中涉案地塊是企業與政府簽訂的土地收購合同,也即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應由受讓人承擔土地污染修復責任。
“為什么要讓受讓人承擔?”常隆公司代理人說,“因為受讓人是要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所以在開發利用前就應該承擔污染治理的費用,這是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成本。”
常隆公司代理人還說,事件發生后,原環保部以及常州市政府等多方專家已對涉案地塊進行修復,花了很大人力物力成本,按照綠化用地標準已達到修復目的或者說正在實現,“因為修復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們認為修復目的已經實現,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消除風險,政府正在修復污染修復已經實現,環保組織不應該再起訴了。”常隆公司代理人說。
華達公司代理人認為,要求三家公司承擔2.6億元沒有法律依據,這一賠償費用的計算結果是按照案涉地塊當初作為開發建設用地的標準計算的,而目前地方政府已調整規劃將涉案地塊改為綠化用地。
華達公司代理人認為,公益訴訟不是落實“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而是實現消除環境污染風險的目的,從這一目的來看,涉案地塊進行修復后已經實現。
“被上訴人誤解了公益訴訟的目的,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消除環境污染風險,”劉湘說,案涉地塊修復后不能等同于地塊污染風險被消除,規劃的調整不應該成為免除責任的理由。
三家公司均認為不需要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庭審的第二個爭議焦點是三家公司是否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環保組織認為,三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除存在排污的事實外,也造成了實際的污染后果。霍志劍說,案涉地塊周邊至少有10萬居民特別是常州外國語學院的學生老師造成環境健康風險及恐慌,也導致巨額修復費用,理應公開賠禮道歉。
三家被訴公司認為不需要賠禮道歉,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環保組織的上述請求。
常隆公司承認在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污染事實,但屬于歷史上疊加形成的污染,當時沒有技術手段進行徹底的污染控制,應考慮歷史因素。不需要賠禮道歉的理由是,“在土地修復過程中,的確異味造成了常州外國語學校師生造成恐慌,但從檢測結果來看,沒有造成污染損害,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常宇公司代理人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常宇公司成立以后有相關的污染行為,“對于歷史形成的土壤污染,國家戰略是有計劃有步驟的進行風險控制,因此在這件事上,常宇公司不承擔道歉責任。”
庭審從9:30持續到12:40,審判長陳迎表示,擬在下周四(12月27日)上午9點半,在該庭對此案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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