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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新聞|派駐紀檢監察組有哪些執紀權力?如何實施黨紀處分?
據新華社12月16日消息,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第二條指出,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該《規定》明確了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時,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以及派駐紀檢監察組對駐在部門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的相關程序。
派駐紀檢監察組到底應該何如執紀監督?中共中央辦公廳此次下發的《規定》又有哪些新突破?
一、明確了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可以實施黨紀處分
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副主任闕天舒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次中央辦公廳下發的《規定》中明確了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執紀權力:黨風廉政的監督權,執紀審查權和監察權。
闕天舒表示,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執紀流程也在《規定》中一目了然,即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復旦大學廉政與反腐敗中心主任、全國廉政研究協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李輝認為,《規定》真正落實了黨組在從嚴治黨中的主體責任。
李輝表示,在“兩個責任”框架下,在從嚴治黨中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但是黨委(黨組)如何真正落實主體責任一直是一個問題,《規定》中明確了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可以實施黨紀處分,意義重大。
李輝還說道,《規定》中特別強調了“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其中“黨組集體討論決定”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體現,約束了個別領導干部對紀律處分權的濫用。
二、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領導主體更加明晰
“《規定》使紀檢監察派駐機構領導主體更加明晰化。”闕天舒說道。
他表示,黨內監督機關專門化后,紀檢監察派駐的領導模式采取一元領導模式,即只對派出黨組織負責,突出派出黨組織的權威。同時還可以讓紀檢監察派駐機構人員職責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在一定程度上釋放了紀檢監察派駐機構人員履職積極性。
闕天舒還認為,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履職角色將更加明確化。
在他看來,新的《規定》促進了紀檢監察工作轉思想、轉職能、轉作風,讓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角色歸位。還能讓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監督能力不斷得到提高。根據規定,紀檢監察派駐機構日常工作受到駐在單位黨組和領導組織的支持,其監督范圍得到機制明確保障,其監督效果明顯提升。
李輝則認為,《規定》強化了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權力,也體現了中國紀檢監察制度中的“雙重領導”原則。
他說道,派駐紀檢監察組如何發揮監督作用一直是個難題,上一次的改革是把派駐紀檢監察組收歸紀委統一管理,提高了紀檢組的獨立性,但是在監督權限、手段和能力上還是不夠,這一次明確了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對部分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和內部審理,實際上進一步強化了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權力。
李輝還表示,派駐紀檢監察組在進行案件審理和審查的過程中,“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將案件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實際上同時體現了駐在部門黨組的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業務指導,符合“雙重領導”原則。
三、構筑更加嚴密的監督網絡
此外,李輝還分析了《規定》到底“新”在哪里:強化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權力和責任有利于構筑更加嚴密的監督網絡。
李輝表示,在《監察法》修訂之后,監督對象的范圍被大大擴大了,不再局限于以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了國企、公辦的教育、科研、醫療機構,村委會和居委會工作人員,乃至其它臨時成立的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機構等,這無形中給紀委和監委切實履行監督責任構成了巨大的挑戰。這時候發揮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能力就尤為重要,許多案件可以先一步消化在派駐機構。
李輝補充道,“四種形態”中各種紅臉、出汗的苗頭性違紀行為是監督機構需要重點關注的,而這些問題派駐機構要比紀委更容易發現,因此要發揮派駐機構的作用,把腐敗消滅在初級階段。
闕天舒則認為,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中對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職作明確規定:《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并賦予監察派駐機構根據授權依法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進行調查、處置等執法權。此次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因此,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在法定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以黨紀國法忠實履行職責。
“簡而言之,就是以法治思維強化紀檢監察派駐主體履職行為。”闕天舒說道。
闕天舒進一步補充道,《規定》的印發,建立、健全了符合實際和科學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監督責任清單制度,使紀檢監察派駐主體責任清晰、公開,能夠有效促進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履職盡責,同時也為紀檢監察派駐機構責任承擔提供了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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