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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涉嫌詐騙仍開庭被申請回避,湖南衡陽仲裁委駁回引爭議

“仲裁裁決若由犯罪嫌疑人作出,我們是不服的。”仲裁申請人一方代理律師李滿成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說,衡陽仲裁委的駁回仲裁決定值得商榷。
多名仲裁行業(yè)專家認為,仲裁法雖無明文規(guī)定仲裁員涉嫌犯罪是回避事由,但仲裁是名譽型行業(yè),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明顯具有合理理由的回避申請的認可,是仲裁制度的應有之義,也是仲裁機構自身信譽的一種維護。

指定的“首裁”涉嫌詐騙犯罪
位于衡陽市湘江南路的“御江帝景”三期樓盤,主體已經(jīng)完工,最近半年以來卻沒有再動工跡象。“準業(yè)主”們焦急地等待著一場仲裁。這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的一場合同糾紛,他們選擇了“一裁終局”、“快速結案”的仲裁解決問題。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這是一場仲裁“馬拉松”。
衡陽天弘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弘公司)在12月1日致御江帝景三期業(yè)主的公開信中稱,其2018年5月25日申請仲裁,要求解決與中星公司的施工合同,但中星公司拖延仲裁,現(xiàn)在雁峰區(qū)政府和其公司多次致函請求衡陽仲裁委盡快下達裁決書。
“不是我們拖延,我們接受調(diào)解也接受依法作出的仲裁,但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給我們下裁定。”湖南中星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星公司)負責人對澎湃新聞說。
該公司代理律師李滿成介紹,該糾紛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中星公司和天弘公司各選擇一名仲裁員,在選擇首席仲裁員(簡稱首裁)時沒有達成一致,2018年6月22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了杜某擔任首裁。根據(jù)仲裁法規(guī)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裁的意見作出。出于慎重,他們在了解杜某的人品學識情況時,竟然發(fā)現(xiàn)他“涉嫌詐騙犯罪”。
據(jù)衡山縣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余某某起訴了葉某某、楊某某、代某某和杜某四人。其訴稱,其與葉某某為好友,擔保了葉某某向楊某某借的800萬元債務,后來葉某某將錢還給楊某某時,因疏忽未將借條收回,原件仍留在楊某某手上。隨后,身為廣東一家律所的律師和佛山仲裁委仲裁員的杜某操作,通過偽造借款時間,以代某某名義,以300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了楊某某實際已經(jīng)不存在的800萬債權。隨后,杜某任職的仲裁委作出決定,裁決余某某向代某某承擔800萬元本息的連帶償還責任。并且,隨后楊某某還在葉某某的公司破產(chǎn)案中,又申報800萬的債權。
但衡山縣法院審查后認為,該案涉嫌經(jīng)濟犯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駁回了余某某的起訴,并于5月23日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作出了“刑事案件移送函”。該函稱,該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中發(fā)現(xiàn)了刑事犯罪的情形:身為律師的杜某利用其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身份便利,涉嫌與人合伙詐騙了當事人余某某800萬元,并且在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中,已向余某某強制執(zhí)行了300萬元。“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訴,將楊某某、杜某、代某某涉嫌經(jīng)濟犯罪線索移送貴局立案偵查。”
一方申請回避,仲裁委駁回
“杜某是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說衡陽仲裁委聘用了犯罪嫌疑人為仲裁員,并指定為本案的首裁。杜某是利用其擔任仲裁員的便利通過仲裁程序涉嫌實施經(jīng)濟犯罪,足見他不具備仲裁員最起碼的首要的基本條件,有繼續(xù)利用仲裁員的便利實施不正當行為影響公正審理的可能。”中星公司向衡陽仲裁委6次提出首裁杜某的回避申請,在其中一次申請中,其如是寫道。
此外,其申請回避的理由還有,根據(jù)《仲裁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道正派”是聘任仲裁員首要的基本條件,衡陽仲裁委應該撤銷杜某的仲裁員資格;依據(jù)《衡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仲裁員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仲裁庭是建立在對仲裁庭和首席仲裁員的信任基礎上,現(xiàn)依據(jù)證據(jù)和客觀事實六次申請回避,揭露杜某涉嫌犯罪,杜某對中星公司可能生怨恨,繼續(xù)擔任仲裁員必然嚴重影響仲裁公正。”
12月4日,衡陽仲裁委作出決定:駁回中星公司對杜某的回避申請。其在決定書中寫道,針對中星公司的主張,該會及時指派工作人員前往佛山市公安三水分局、衡山縣人民法院、衡山縣公安局等部門調(diào)查。“衡山縣法院向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出具了《刑事案件移送函》,并安排工作人員到該局移送案件線索,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沒有接收相關移送材料。衡山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告知該案已經(jīng)結案,公安機關沒有接收移送材料。案卷檔案中也沒有移送回執(zhí)。”
緊接著,衡陽仲裁委寫道,“經(jīng)集體研究后,本會主任認為,杜某擔任本案首席仲裁員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以及《衡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仲裁回避情形。中星公司主張杜某是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證據(jù)不足,其申請杜某回避和申請撤銷杜某仲裁員資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
余某某告訴澎湃新聞,他全程見證衡山法院工作人員到佛山三水公安送移送函,其送達回執(zhí)顯示,該案件送達到三水公安803辦公室經(jīng)偵大隊,但三山公安并沒有立案,其送達回執(zhí)注明:“經(jīng)了解,衡山縣公安局已于2016年11月22日因合同詐騙罪對楊某某提請公訴。”
一份2017年6月5日的衡山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衡山縣檢察院以“楊某某將債權轉(zhuǎn)讓給他人后又申報破產(chǎn)債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楊某某涉嫌的案情不一樣,現(xiàn)在法院移送的杜某等三人涉嫌偽造借條。我的律師認為,三水公安和衡山公安都可以管轄立案,目前他正在跟法院協(xié)調(diào)移送事宜。”余某某說。
12月17日,衡山縣公安局局長肖文斌對澎湃新聞說,“我對之前情況不了解,法院如果移送案件過來,我們肯定要依法依規(guī)處理。”
爭議:不合法理,有損于仲裁
12月17日,首裁杜某和另外兩個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在衡陽仲裁委開庭。中星公司繼續(xù)提起了回避申請,但被駁回。“此前杜某自己曾主動提出辭職申請,但開庭時,他說仲裁委沒有同意他的申請,所以繼續(xù)由他主持開庭。”李滿成對澎湃新聞說,“我們這樣合情合理的回避理由都不被接受,仲裁裁決又怎么會讓我們信服?”
12月18日,澎湃新聞來到衡陽仲裁委,該委負責人彭崢嶸拒絕接受采訪。杜某接受電話采訪則表示,案件正處于仲裁,不是公開審理,關于他個人的事宜,“請找仲裁委”。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宋連斌,長期從事國際私法、仲裁法研究,他說:“衡陽仲裁委的做法欠妥。仲裁是名譽型行業(yè),信譽是行業(yè)影響力的第一位因素。雖然首裁只是涉嫌犯罪,尚未最終判決有罪與否,但如當事人以此為由要求更換仲裁員,首裁自己宜主動退出比較符合職業(yè)倫理。衡仲也可以主動更換仲裁員。一般仲裁規(guī)則都有規(guī)定,仲裁員法律或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予替換。(涉嫌犯罪)這雖不是我國仲裁法明文列舉的仲裁員回避的事由,但衡仲駁回回避申請不合理,不合法理,有損于仲裁。”
宋連斌還認為,“主動退出或更換仲裁員并不必然意味著當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但避免引起對仲裁員產(chǎn)生具有合理理由的懷疑的情形,也是仲裁員制度的應有之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在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等多家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她告訴澎湃新聞,仲裁是一個基于雙方當事人信任和合意授權而行使仲裁權的一種民間解紛途徑。在仲裁中實行回避的總體原則是,只要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表達了對仲裁員的不信任,就應該回避。換言之,除非回避是當事人用來拖延程序,或者在實體審理已經(jīng)進行到一定程度為了更換掉對本方不利的觀點和立場,而尋找借口要求回避,否則,仲裁員在當事人表達不信任的意思時,就應該自行回避。仲裁機構基于對仲裁員的信任和尊重,在決定回避時通常不會采取這么苛刻的標準,但是法定回避的事由或者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回避事由,以及雖然沒有明確涵蓋,但是按照仲裁的基本原則,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明顯具有合理理由正當理由的回避申請,通常也是會采取比法院更苛刻的標準決定回避。
“在本案中,當事人提出的這個回避理由很顯然是正當?shù)摹⒑侠淼模谶@種情況下,仲裁員如果自己不主動回避,仲裁機構應該決定讓他回避。這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也是對仲裁機構自身信譽的一種維護。如果仲裁員涉嫌犯罪還是因為仲裁引起的,那關聯(lián)性很大,本案涉嫌詐騙,跟‘公道正派’就有特別大的關系,當事人的理由更正當,”傅郁林說,“此時,申請回避是否造成仲裁拖延,已經(jīng)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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