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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牧羊案追蹤:人大代表及專家指江蘇高院電傳管轄權不合法
江蘇牧羊集團股權糾紛案備受關注,除看守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引起10年訴訟外,江蘇省高院以電傳方式下發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涉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涉公司類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的通知》(蘇高法電[2016]626號文件)內容和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也備受爭議。
12月18日,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3名全國人大代表已向全國人大申請對江蘇省高院蘇高法電[2016]626號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請求依法撤銷該文件。同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等6名法學專家也提出,江蘇高院針對特定當事人作出指定集中管轄的“通知”于法無據。

認為程序不合法,全國人大代表提請審查撤銷通知
2016年9月12日,針對江蘇牧羊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電傳的形式,向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下發集中管轄通知稱:凡涉及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參股的江蘇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涉公司類民商事案件,按照級別管轄及涉外、涉港澳臺案件集中管轄的規定,分別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同時,全省其他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審結的涉及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參股的江蘇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涉公司類一、二審民商事案件,均按照上述第一條的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7天內移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還要求凡以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參股的江蘇牧羊控股有限公司、牧羊有限公司等公司為當事人而提起涉公司類民事訴訟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
電傳通知下發后,引起了法學界的質疑,管轄權存疑也成為“江蘇牧羊案”的爭議點之一。

12月6日,在“江蘇牧羊案”二審庭審現場,江蘇牧羊集團再次對管轄權提出質疑,并要求江蘇高院全體回避,但申請被駁回。
庭審后,由于對管轄權存疑,高毅進、莫元花、楊恒俊等3名全國人大代表就此事向全國人大提起申請,要求對江蘇省高院作出的蘇高法電[2016]626號文件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依法撤銷該文件。

上游新聞記者在提請審查建議書中看到,3名人大代表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41條等規定,蘇高法電[2016]626號文件作出制定管轄的決定,超越了江蘇省高院的法定權限,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制定程序和方式均不合法;以概括指定的方式進行指定管轄,明顯與《民事訴訟法》相抵觸。建議依法應當由全國人大啟動審查程序并予以撤銷。
6名法學專家聯名簽署意見書,指通知依法無據
12月12日,中國政法法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張衛平;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浩;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潘劍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事訴訟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湯維建等6名法學專家在聯名簽署的《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案專家論證意見》明確提出江蘇省高院的蘇高法電[2016]626號文件于法無據。

6名法學專家提出,管轄是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重要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對此作出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必須尊重法律規定的管轄要求,否則,屬于重大程序違法,所做出的裁判應予推翻和糾正。江蘇高院“集中管轄通知”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專家們表示,本案中下發“集中管轄通知”的江蘇高院并沒有取得最高法院的授權或批準,也沒有在最高法院進行備案,因而在制作的主體上、目的上以及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另外,江蘇高院的該“集中管轄通知”所針對的不是某一類型、某種性質的案件,而是針對某一個特定的民事主體牧羊集團公司以及關聯公司。這種以特定當事人為標準所確定的集中管轄有欠妥當性,最高法院行使該權限都只能慎之又慎,只能出于特殊目的偶爾行使,而地方法院并無此權限。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平等原則,對另一方當事人甚至雙方當事人構成不利影響,也違反了確定管轄所必須遵循的“兩便”原則,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訴訟煩累。
此外,江蘇高院使用電傳采用“通知”的形式確定集中管轄也不妥當。這就使得該通知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
(原標題:《江蘇牧羊案追蹤:人大代表及法學專家指江蘇高院電傳管轄權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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