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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光明牛奶盒用“85℃”屬對溫度標識合理使用,不侵權
光明牛奶在包裝盒上標識“85℃”,被告上法庭。
12月14日上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審原告,以下簡稱美食達人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美食達人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5月,美食達人公司發現在上海易買得超市有限公司(另一原審被告,以下簡稱易買得公司)老西門店銷售的,由光明公司生產的優倍系列鮮牛奶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廣告宣傳中也突出使用了“85℃”的概念。
美食達人公司認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極易在相關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因此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光明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其他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其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標在先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關產品上標注“85℃”,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行為;易買得公司從光明公司進貨后實施對外銷售,兩者的行為均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據此判決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易買得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光明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易買得公司賠償美食達人公司因制止侵權花費的合理開支69.20元。
一審判決后,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光明公司認為,其在涉案牛奶包裝盒上標注“85℃”字樣屬于描述性使用。表達的是涉案產品使用的殺菌溫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沒有侵犯美食達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駁回美食達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美食達人公司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后,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注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范圍。
根據光明公司在涉案的商品外包裝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85℃”,并分別配以“85℃巴氏殺菌乳新鮮說”、“就是要喝85度殺菌的巴氏鮮奶”等文字,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光明公司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征,仍屬于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范圍,并非對美食達人公司注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另外,美食達人公司從未生產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這一馳名商標。因此,即使對“85℃”商標熟知的相關公眾,也自然會認為“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產生與美食達人公司有關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屬于對溫度標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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