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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解除的法律門道:你需要知道的八個關鍵點
信托,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方式,其變更與終止涉及復雜的法律規定。本文將由北京知名信托律師李邁律師為您詳細解讀《信托法》中關于信托解除的法律規定,幫助您更好地理解信托的運作機制和法律保障。

李邁律師解讀信托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程序與注意事項
01
信托解除有哪些法律規定?
《信托法》第五十條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一條設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一)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第五十二條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一)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銷;
(六)信托被解除。第五十四條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屬于信托文件規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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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依照前條規定,信托財產的歸屬確定后,在該信托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托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第五十六條信托終止后,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第五十七條信托終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第五十八條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02
律師說法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情形較為復雜,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有關裁判規則的運用。
一、信托終止制度最為直接的途徑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權,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繼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二、委托人有權變更或否定受益權。
三、當信托財產已經被信托公司與第三方構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資法律關系的情形,該經營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李邁律師解讀信托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法律程序與注意事項
四、有關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信托終止。
五、信托終止后,信托受益權仍然具有獨立的流轉效力。
六、信托終止后,法院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對原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時,應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七、應當注重對信托公司合法后續利益的保障問題。
八、信托終止后信托公司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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