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李艷芳:社會組織以環境公益訴訟形式保護文化遺產完全可行
【中國綠發會訊】

文化遺產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有形的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的文化遺產)。
環境法學者主要關注物質文化遺產,特別是不可移動的物質文化遺產。不可移動的物質文化遺產通常與自然環境連為一體,成為自然環境的組成部分,具有生態屬性,因而也會出現在環境法的研究視野范圍內,成為環境法與文化(文物法)法的交叉領域;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通常只具有文化(文物)與財產屬性,不具有生態屬性,不在環境法的視野內,僅受文物保護法與財產法的保護。
我的觀點:可行的。
一、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環境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的環境范圍,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屬于環境公益訴訟的一部分。
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環境保護法》第2條所規定的環境范圍,即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就是《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人文遺跡,將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組成部分,提起不可移動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已經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文化遺產的概念來自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2年簽署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該公約第一條對文化遺產進行了定義。按照該定義,文化遺產包括三類:
第一類: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這類文化遺產既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如建筑物和窟洞,也有可以移動的文化遺產,如碑雕和碑畫、銘文。
第二類: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這類文化遺產基本上屬于不可移動的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類: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這類也屬于不可移動的物質文化遺產。
這三類文化遺產有共同特點:
其一,都具有普遍的文化價值。所謂文化價值是指歷史、藝術或者科學性,也有的具有審美和人類與人種價值。所謂普遍的,也就是人類共同認可的,形成世界共識的。
其二,都是可以遺留下來的物質財富。既包括前世代遺留下來的,也包括今世代為未來人類留下來。比如悉尼歌劇院就是現當代的文化遺產。
其三,都具有不可移動性。即與土地或者自然連為一體,成為土地或者自然的一部分,一旦與土地或者自然分離,就會破壞甚至喪失其文化價值。
我國是1985年加入《世界遺產公約》的。在加入公約前,我國的環境法律與政策中沒有與遺產有關的表述,但是包含有對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
如我國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第3條對環境范圍的列舉中包括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什么是名勝古跡?《中國大百科全書》將其定義為著名的風景優美的地方和古代遺跡。“名勝”帶有眾所周知,普遍認同的意思;“古跡”具有歷史遺留下來的遺跡。雖然與《世界遺產公約》的文字表述不一致,但是內涵一致。
1989年《環境保護法》頒布時,我國已經加入《世界遺產公約》,為了與《世界遺產公約》銜接,在第2條對“環境”的范圍進行列舉時,將名勝古跡修改為“人文遺跡?”
按照《中國大百科全書》定義,“人文遺跡是指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具有文化、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的遺跡。”人文遺跡的概念既表達了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又暗含了作為環境法所保護的對象所應當具有的與“自然”的一體性。
2014年《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對人文遺跡未作修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司編寫,信春鷹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讀本的解釋,《環境保護法》第2條所列舉的“人文遺跡”就是《遺產公約》中的文化遺產。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不僅列舉了環境的范圍,而且也給環境下了定義,即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一般將這個定義的中“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解釋為人為環境,人文遺跡或者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就是“先人們改造過”的自然的印證或者遺跡,屬于人為環境的組成部分。
除了《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外,《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發布于2005年12月22日的通知,發文字號為國發〔2005〕42號]
將物質文化遺產分為不可移動的文物(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三類。
在這三類文化遺產中,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歸入環境法所保護的人文遺跡;歷史文化名城可以歸入環境法所保護的城市與鄉村加以保護。
除了可移動的文物之外,主要的物質文化遺產或者文物都可以既受《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同時作為環境的組成部分受到現行《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如果這些文化遺產受到破壞,考慮到《民事訴訟法》《文物保護法》并沒有規定文化遺產民事公益訴訟,可以依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如果環境保護公益組織不提起,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檢察公益訴訟。
《文物保護法》正在修訂,也可以建議或者呼吁在《文物保護法》中規定文物保護公益訴訟,當然,文物的類型很多,也涉及復雜的所有權的問題和公益性問題,需要深入研究。
二、檢察機關探索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公益訴訟的實踐為環境保護組織提起文物和文化遺產公益訴訟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檢發布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8個案例涉及藏傳佛教寺廟、海防遺址、農業文化和灌溉工程遺址、傳統村落、人文故居等的保護。其中的7個案例是行政公益訴訟,但有一個是民事公益訴訟,即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訴某隧道工程公司損害吳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那么環境保護公益組織提起應當不存在障礙。
從這個8個案例可以看出,檢察機關提起的文物和文化遺產公益訴訟都是針對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的。
三、地方立法和國家的有關立法活動也將文物和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列入立法議程。
全國已有22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臺專項決定明確將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新領域案件范圍。2023年10月20日,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明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有關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借文物保護法修訂之機,明確規定文物和文化遺產的公益訴訟對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特別是可移動的文物和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意義。
文 | 李艷芳
審|王文勇
排版| angel
本文來自“中國綠發會”微信公眾號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