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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撤回了,給出去的“520”和“1314”能撤回嗎?律師解答
“520”這天,有人在社交媒體上曬出情侶轉賬記錄,也有人被身邊的親朋好友猛地“撒一把狗糧”,刷到一些高額的轉賬記錄截圖。與此同時,話題“微信轉賬520和1314能要回嗎”沖上了熱搜第一。截至記者發稿時,已有近2億的閱讀量。

有人覺得,如果轉賬的目的就是要回去,這樣的愛情不要也罷;也有人好奇,紅包和轉賬的區別是什么?還有更多人想問,除了在特定的節日里轉賬一些特殊的數字外,戀愛期間的高額財物贈予、分手后的青春損失費……當愛情撤回后,這些費用能否被撤回? 針對網友的諸多好奇,《新聞晨報》記者采訪到了多位律師。
“520、1314屬于一般贈與,完成后就不能撤回”
“像520元、1314元這樣的紅包,帶有戀愛象征意義,屬于一般贈與,完成后就不能撤回。當事人要求對方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除非是對方自愿返還?!苯K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律師明確告訴記者。
上海震亞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合伙人夏銳則表示,對于小金額的情侶單方贈與行為,贈與已經完成,無法要求對方返還?!斑@么小金額的贈與,還要找對方索要返還的,我個人覺得要離這樣的前任遠一點,人品和格局都值得商榷。如果被索要的一方經濟條件尚可,我覺得可以在分手后,自愿將未消耗的財物退還?!?/p>
此外,記者注意到,有不少網友在社交媒體上支招:“不管收到多少轉賬,都可以回復對方‘謝謝寶貝的節日紅包’之類的話,這樣就可以鎖定對方的紅包贈與性質。”對于這種說法,律師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社交媒體上有不少關于紅包的經驗帖
夏銳律師直言,這種伎倆在事實面前是無處遁形的,是否利用戀愛關系形成的優勢地位控制另一方才是審理的關鍵,轉賬大金額和小金額不會因為你回復了什么就立刻確定成贈與性質,而是要基于所有的證據形成一個事實來確定?!皬膽賽垡婚_始就在算計是不值得鼓勵的。和不知道愛是包容、責任、利他的人談戀愛,是在浪費生命?!?/p>
針對網友所提出的紅包和轉賬兩者是否有區別的問題,《新聞晨報》查詢發現,此前北京市海淀區曾公開審理過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賬性質存在區別,紅包屬于贈與,轉賬則屬于借款,據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償還原告劉女士借款12900元。
法官認為,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對此,知名微博大V龐九林律師向記者解釋道,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時的金額數字含有特殊含義(如:“520”“666.66”“1314”等)時,和一般的借貸習慣不一樣,將被推定為轉款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傳達愛意、送出祝福,具有贈與性質,因而不被認定為借貸行為。一旦以這種數字的金額轉賬給對方后,再以民間借貸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在一些特定的日子支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也會認定是雙方相互之間的贈予,付款之后一般要不回來。
“沒有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分手后大額財物應當返還”
除了520元、1314元這樣的小額數字以外,不少網友也比較好奇,如果雙方戀愛期間發生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比如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9999元,并且備注自愿贈與,如果兩人后面產生了糾紛,這筆錢可以要回來嗎?
對此,藍天彬律師解釋說,備注自愿贈與的行為,屬于一般贈與,贈與完成后不能撤回,除非是被脅迫寫下“自愿贈與”的情形。
有種觀點認為,戀愛期間,大額財物贈與行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一種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而并非無償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財物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贈與財物一方有權要求返還,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對此,藍天彬律師解釋,目的贈與是指為了達到某一具體目的而為的贈與,也就是對受贈人有一定的義務要求。如果在目的贈與中沒有達到目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返還多少的處理。而在一般贈與中,贈與財產交付之后,如無法定原因,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要詳細考察是否基于結婚為目的而購買或贈送的,如果是,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應返還?!?/p>
夏銳律師表示,他完全支持返還,“我覺得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一定是基于某些原因,如果戀愛期間贈與金額已經超越了自身負擔水平,那么贈與原因被歸結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很容易得到法官的認可的。法律關系一般被認定為彩禮返還糾紛,畢竟正常的男女關系是在平等關系上建立,又不是愛情買賣。雖然我們尊重當地風俗大額贈與,但是不能因戀愛或結婚而反復獲利,不能騙婚?!?/p>
“做事情要量力而行,紅包贈予行為也是如此”
還有不少網友疑惑,分手后如果問對方要分手費、青春損失費,這種形式在法律上是否有保障?
對此,藍天彬律師解釋,關于情侶之間的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主要考慮到可能違背公序良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一方自愿給予了另一方分手費,自愿交付了分手費,相當于是贈與,那么就合法有效。如果一方承諾給予另一方分手費,但事后并沒有兌現承諾,并沒有給分手費,另一方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如果男方有過錯,比如導致女方懷孕、流產,或者導致女方產生某些疾病,人身或健康受到侵害,女方可以要求補償,數額可以根據實際損失以及男方的經濟狀況來定。
夏銳律師則表示,雖然法律上沒有保障,但“你的青春是青春,我的青春難道就不是青春了嗎”?他建議,永遠不要讓自己陷入一種弱者心態,“一個分手時還要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的人,都不是一個合格的靈魂伴侶,分手者更加認同自己的分手決定是正確無誤的。”
結合近期的熱點事件和此前一些相關的真實案例,在采訪的尾聲,律師也向廣大市民提出了一些建議。
夏銳律師表示,不要做破壞他人婚姻或者感情的那個人,“愛你的人會給你應有的身份和禮物;給不了你合理身份的人,也給不了你合適的禮物,他不過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去欺騙你。即使你收到了這些財物,最后可能還要被人訴訟要求全部返還。”
岳屾山建議,大家無論是用紅包還是轉賬,如果想要明確款項的性質,應盡量在備注或留言中予以明確,以便后續發生糾紛時進行處理。
“做事情要量力而行,紅包贈與行為也是如此?!彼{天彬律師總結道。
(原標題為:《愛情撤回了,給出去的520和1314能撤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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