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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毒:陳某被責令社區戒毒,這樣的結果是否有據可依?
2018年11月26日,石景山公安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北京市某小區抓獲2名涉毒違法人員陳某和何某某,現場起獲冰毒7.96克、大麻2.14克。經尿檢,陳某呈冰毒類和大麻類陽性,何某某呈大麻類陽性。隨后,歌星陳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何某某因吸毒均被行政拘留。離開拘留所后,陳某就要開始社區戒毒了。
12月4日,歌星陳某吸毒事件有了新的進展。陳某被認定吸毒成癮,石景山分局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三年。在處罰公布后,網友們對于陳某和其他因吸毒被處罰的明星各自處罰的不同產生了疑問。
網友們的問題多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網友疑問
網友A:為什么不用坐牢?
網友B:為什么不是強制戒毒,而是社區戒毒?
網友C:為什么不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將一一給出解答。
為什么歌星陳某只是受到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根據警方披露的情況,陳某被查獲后尿檢呈冰毒和大麻陽性,其本人也對吸食毒品的行為供認不諱。同時,現場起獲冰毒7.96克、大麻2.14克。因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警方認定其實施了吸毒和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違法行為,所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目前掌握情況看,該案持有的毒品數量較少,并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其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延伸案例】
2014年12月25日,公安機關在某明星居住地當場起獲毒品15份。經鑒定,上述毒品中有凈重13.93克的甲基苯丙胺、凈重0.04克的氯胺酮及凈重1.02克的大麻。另同時起獲冰壺、K粉瓶等物品。該明星明顯觸犯了《刑法》第348條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該明星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2000元。
為什么是社區戒毒,而非強制戒毒?
在論述這一點前,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吸毒成癮人員。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曾經進行自愿戒毒、人體毛發樣品檢測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根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陳某屬于吸毒成癮人員,但并不屬于吸毒成癮嚴重人員,這點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中也有相應解釋。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計涉及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為的。
綜合《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來看,陳某屬于吸毒成癮人員,需要接受社區戒毒,而非強制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地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容留他人吸毒是什么罪名?
依據本案相關情況,應結合《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條例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具體分析,由此判定相關涉案人員是否涉嫌容留他人吸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根據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公眾人物來說,自己在公眾場合說出的每一句話都要對自己、對粉絲、對大眾負責。身為一個成人,這是必須要遵循的最基本的道理;身為一個藝人,為自己說出的每句話負責是最基礎的社會責任。
在如今吸毒人員呈現低齡化、娛樂化的情形下,演藝界明星吸毒、甚至在作品中宣揚毒品會嚴重誤導尚未形成正確三觀的年輕人。明星既然站在聚光燈下,就應承擔與“咖位”相符的社會責任。
(本文原題為《陳某被責令社區戒毒,這樣的結果是否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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