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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刊文:院庭長辦案的數量和質量公開了才有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全面推進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科學統籌院領導辦案類型,完善配套分案辦法,健全院領導主要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機制,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的示范引領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印發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可以說涉及了近些年司法改革的多個方面,其中社會輿論最關注的仍然是院庭長辦案常態化的問題,不少新聞報道的標題把“院庭長辦案”當作了關鍵詞,而且這個問題也是司法改革進程中的重要節點,屬于焦點性的改革舉措。不可否認,不少法院的院庭長是業務能手,可是辦案能力并非一成不變、一蹴而就,辦案能力與法官的學習能力、身體狀況、時間精力等主客觀因素緊密相連。因為各種歷史因素,院庭長并不會因為行政級別高就天然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還有些院庭長可能因為行政事務繁忙缺乏辦案的時間精力。
司法改革之所以要推動院庭長辦案,主要就是讓院庭長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給其他員額法官做好表率,同時也能更好地讓資深法官發揮作用服務審判。但是在改革的推進過程中,院庭長辦案制度難免會出現些問題,例如有些院庭長多年未辦案,業務能力荒疏、法律知識陳舊;還有些院庭長缺乏辦案經驗,入額之后辦案自然會出現不適應;有些院庭長無法勝任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就可能發生掛名辦案、代理辦案等假辦案現象;還有些院庭長可能會選擇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比較簡單的案件。這些假辦案、不辦案、辦易案的現象違背了司法改革的初衷,既沒有發揮好院庭長辦案的引領示范作用,還起到了負面作用。
司法改革的要求非常明確,那就是院庭長入額后必須要辦案,而且是親力親為地辦理疑難復雜案件。這次最高法院發布意見,其實就是要進一步夯實司法改革舉措的執行,其中對院庭長辦案再次進行了重申和細化,《意見》指出要健全院領導主要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機制,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范引領作用。院庭長辦案的數量和質量究竟是怎么樣的,這些信息只有公開了才有公信力,考核監督才有抓手,是否辦理了疑難復雜案件一目了然,那些假辦案、不辦案的院庭長自然就無法雪藏辦案能力的短處與不足。
院庭長的辦案情況就應該曬出來,既要接受其他員額法官、法官助理的監督,也要接受社會輿論的關注與質疑。相信院庭長辦案情況網上公示能夠發揮倒逼作用。《意見》指出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這就說明院庭長并不能當然地成為員額法官。與此同時,考核監督院庭長辦案的方式要更加全面具體,深入調查院庭長是否進行了實質性的辦案,讓院庭長退出員額的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原題為《院庭長辦案情況 就應該曬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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