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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因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在陜西西鄉縣獲刑
@中國反邪教 12月15日消息,2018年11月19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申興鳳、左兆軍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述,維持原判。此前,2018年9月17日,西鄉縣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申興鳳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000元;左兆軍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000元;涉案的邪教宣傳品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沒收。
申興鳳,女,1968年生,漢族,農民,戶籍地陜西省西鄉縣沙河鎮永興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左兆軍,男,1966年生,漢族,農名,戶籍地陜西省西鄉縣沙河鎮永興村。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9月26日、2018年3月26日再次被繼續監視居住。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申興鳳、左兆軍夫妻二人于2003年開始信奉“全能神”邪教,后加入西鄉縣沙河鎮永興村“全能神”教會從事邪教活動。左兆軍和申興鳳擔任教會“接待家”,以二人位于西鄉縣沙河鎮永興村七組的住宅為“全能神”邪教活動場所,聚集信徒禱告“全能神”、唱“全能神”歌曲、觀看“全能神”視頻、相互傳播“全能神”文章等。期間,二被告人將其未成年長女吸納為“全能神”信徒,并由申興鳳帶領其長女外出傳播“全能神”,唆使他人信奉“全能神”。2016年10月底,左兆軍購買了一部黑色“DELL”牌筆記本電腦及一個容量1TB的硬盤,由其長女用于儲存、播放“全能神”宣傳資料。期間,在左兆軍的指使下,其長女利用該電腦書寫并保存“全能神”文字資料,下載有關“全能神”的音視頻資料,用于二被告人及其他“全能神”信徒學習和傳播;在申興鳳的指使下,其長女還利用該電腦將申興鳳收集的手抄“全能神”資料,轉換為電子資料存儲在內存卡中,申興鳳用于外出傳播。2017年3月2日,公安民警在申興鳳、左兆軍住宅中查獲了關于“全能神”的宣傳冊74本、手抄本資料6套、光盤329張、書籍13本、MP4播放器4部、黑色“DELL”牌筆記本電腦1部及容量為1TB的移動硬盤1個。經漢中市公安局防范和處理邪教犯罪偵查支隊認定,上述宣傳冊、手抄本、光盤、書籍等文字、視頻、音頻均屬于“全能神”邪教宣傳品,黑色“DELL”牌筆記本電腦內存儲的文字資料1662篇、視頻資料62個、音頻資料70個,黑色移動硬盤中存儲的文字資料9516篇、視頻資料310個、音頻資料2790個,4部MP4播放器中兩部中存儲的文字資料8936篇、視頻資料343個、音頻資料541個均為“全能神”邪教宣傳內容。案發后,左兆軍未再參與“全能神”等邪教組織及相關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申興鳳、左兆軍為“全能神”邪教教徒提供聚會場所、學習資料,通過書籍、宣傳冊、播放音視頻等方式向他人宣傳該邪教,其中宣傳用光盤329張、移動硬盤1個,二被告人行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二被告人向其未成年長女宣揚邪教,應從重處罰。在二被告人家中查獲的部分“全能神”書籍和宣傳手冊尚未發散傳播,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左兆軍自愿認罪,能夠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認定為“情節較輕”從輕處罰。被告人申興鳳拒不認罪,終不悔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項第5目、第五條第㈣項、第八條第㈥項、第九條第二款第㈠項的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一)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于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第八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第九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原題為《一夫妻因從事“全能神”邪教活動在陜西西鄉縣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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