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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胡志國受賄861萬,獲刑10年
12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兼經偵支隊支隊長胡志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胡志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辦案機關扣押的涉案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退繳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志國在擔任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長、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長、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長沙縣公安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長、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經偵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處理、變更強制性措施、治安、維穩、扣押款物處理、民間借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情打探、公安內部車輛牌照辦理、非法用地處理、容積率變更、小孩入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1999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胡志國直接或者通過其妻肖某、女兒胡某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馮某某、李某、陳某等十五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及港幣、美元和人民幣現金,共計價值折合人民幣 861.414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志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胡志國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應以自首論,且其認罪態度好,在審理期間,其親友亦代為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胡志國同時亦有索賄的從重處罰情節。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為:《長沙中院對胡志國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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