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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劉大蔚網購仿真槍獲無期案再審12月18日將宣判
12月14日,劉大蔚辯護律師徐昕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目前已接到福建高院通知,劉大蔚走私武器案再審將于12月18日9時在漳州中院開庭宣判。14日晚間,福建高院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證實了上述消息。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7月,時年18歲的四川達州小伙劉大蔚,花3萬余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后該批槍形物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8月劉大蔚被刑拘,9月29日被逮捕。
2015年4月,泉州市中級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書中稱,經鑒定,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8月25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發布通報稱,經依法復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8年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澎湃新聞在內的數家媒體獲準旁聽了庭審過程,案件未當庭宣判。
劉大蔚辯護律師認為,劉大蔚的網購仿真槍從運輸到海關扣押到鑒定等環節,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訂購的仿真槍就是海關查扣的該批次槍支。而檢方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證實,劉大蔚訂購、海關查扣、送檢鑒定的系同一批次槍支,并不存在同一性問題。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批復》明確,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
檢方認為,根據兩高2001年《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該案再審不應適用兩高涉槍案的批復;辯護人則表示,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該批復應該用于該案。
澎湃新聞注意到,8月10日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提到,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周歲,且由于購買的仿真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并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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