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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產法院撤銷“胎兒基因組測序計算機系統專利無效”決定
“京法網事”微信公號12月13日消息,不久前,香港中文大學申請的發明專利——胎兒基因組測序計算機系統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無效。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判決撤銷該無效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香港中文大學申請注冊的一種名為“利用基因組測序診斷胎兒染色體非整倍性”的發明專利,旨在提供一種確定從孕婦獲得的生物樣品中是否存在核酸序列失衡(如染色體失衡)的計算機系統。

簡單來說,正常人有23對染色體,如果人體細胞中個別染色體的數量增多或減少引起染色體數目異常,就會形成染色體非整倍性。
那么,如果染色體呈非整倍性會怎么樣呢?

網友:這項發明聽起來這么“?!?,可以申請為專利嗎?國家知識產權局:NO!專利復審委:NO!
專利復審委說“NO”的理由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以有生命的人體為對象,以獲得健康狀況為直接目的,是疾病的診斷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本申請實質上請求保護的是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步驟,屬于方法的范疇,所以本申請不符合專利授權要求。
相關規定
1.《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2.《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4.3 節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用于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于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香港中文大學不服上述決定,認為本申請是一種計算機系統,不是一種方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用于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于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其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一種方法權利要求,也可以寫成一種產品權利要求。如果該權利要求的類型屬于產品權利要求,則不屬于前述規定排除的客體。
本案中,就權利要求的類型而言,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均為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的功能模塊構架,屬于產品權利要求,而非方法權利要求,并未構成《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不予授權的情形。被訴決定對此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原告的部分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并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專利權,如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而且取得專利權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并不是每個發明都能授予專利權。從人道主義和社會倫理的角度考慮,我國《專利法》第25條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權的授予范圍之外。但是出于對醫療技術進步與人類健康的考量,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藥物等,是屬于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原題為《胎兒基因組測序計算機系統專利無效決定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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