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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紐》與“重述中國”(中)|問題域、歷史敘事與革命遺產

李筠(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周林剛(華東師范大學政治學系講師);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2018-12-13 12:37
來源:《探索與爭鳴》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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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正處于前所未有的大變局中。在這歷史轉換之機,《探索與爭鳴》“優秀青年學人支持計劃”第二期“重述中國:從過去看見未來”暨施展新著《樞紐》學術研討會于今年初在北京舉行,圍繞外交學院副教授施展的專著《樞紐——3000年的中國》提出的“重述中國”的主題,《探索與爭鳴》編輯部和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邀請歷史學、民族學、哲學、文學、政治學、法學等諸多學科的國內相關領域知名學者,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樞紐》自上市以來,引發了不同知識群體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其中不乏尖銳的質疑。業已近年末,我們重新回顧2018年初的討論,能發現《樞紐》作為一本學術著作,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瑕疵和“問題”,但作為一本思想見長的著作,作者所體現出的現實關懷、理論抱負、不凡見識以及“以現代知識話語進行中國知識敘述的可貴嘗試”,正是對越來越書齋化、學科化、碎片化的當代學術的反撥。

2018年,世界局勢風云變幻,美國對全世界豎起了“墻”,英國正為脫歐忙里忙外,法國巴黎的“黃背心”余燼尚溫……或許誠如劉吉先生在《樞紐》序言中所說,“舊的世界觀國家觀正在瓦解,新的世界觀國家觀正在走上前臺,引導全球秩序的新格局。對于這種新格局的認識,需要有新的理論努力和勇氣”。

撫今思昔,展望未來。重述中國,是為了從過去看見未來,從世界發現中國。《探索與爭鳴》雜志本著百家爭鳴以及正確區分學術問題與政治問題的原則,將與會學者們的觀點匯集刊發津要,并以別冊形式同期發布全文。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獲《探索與爭鳴》雜志授權,刊發部分學者發言與《樞紐》作者施展的回應文章。分三期刊出,以下是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周林剛(華東師范大學政治學系講師)和李筠(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從政治哲學等角度對《樞紐》的觀察。

施展的專著《樞紐——3000年的中國》(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中國政治學的問題意識與問題域

李筠(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最近一年,中國政治學界積極、深入地反思自身格局,既憂心忡忡地力陳得失,卻也從容自信地挑明方向,在此基礎之上,中國政治學的未來走向仍有必要進一步地申說。有研究者指責中國的社會科學(當然也包括政治學)缺失以中國經驗為基礎的對人與社會本性展開系統建構的宏大理論,又缺乏對中國社會急劇變化準確的微觀描述,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對西方學術界的亦步亦趨、自身研究碎片化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力陳鍛造與中國轉型相匹配的宏大理論是社會科學擺脫尷尬現狀的方向所在。

有研究者則從政治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入手,從現象、價值、文化三個維度剖析中國政治學面臨的方法論分歧,認為圍繞普遍價值與良善制度兩大問題爭論出的“中國方案”必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結合。還有研究者力主從解說、解構、解釋的“老三解”走向解析-闡釋、解釋-創新、解決-回應的“新三解”,“老三解”的提法透露出對既往中國政治學學科邊界不夠清晰、建設性不足、解釋力有限的批評,“新三解”顯示出對未來中國政治學公共理性、開拓創新、實踐智慧的期盼,重心落在政治學的未來必須“面對改革開放”。

復有研究者區分了民國的現代政治學與新中國的當代政治學,回顧了當代政治學建構的歷程及其與西方政治學等多種話語互通的基本屬性,強調中國政治學話語自主性須從抵制各種霸權、珍視本土資源、拓寬比較視野、堅守自身陣地中求得。再有研究者以政治社會學的視角區分和剖析以政治理論和政治科學為各自看家本事的新老兩代政治學人,指出彌合學人、學科、學術無謂紛爭的出路在于共同面對和重視中國經驗。雖明言針對政治史,有研究者倡導在基本功扎實的基礎上兼容宏大敘事和科學方法,其所談“歷史與政治”“規范與經驗”“文化與權力”“時間與結構”“邏輯與證據”也都切中政治學研究深層次的難點。

施展新著《樞紐》雖然談三千年中國的歷史哲學,其實意不在古而在今,意不在歷史敘述而在政治神學。《樞紐》表面是濃重的黑格爾歷史哲學色彩,背后其實是韋伯式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宗教一體化結構的硬邏輯。雖然其中中國思想脈絡的演變未盡深描,古今之變的轉換仍可深耕,未來走向的研判還須深入,但它對中國政治學的叩問皆切中要害,確實引人深思!

上述研究者的共同判斷是中國政治學和中國政治的實況遠不相稱,宏大理論建構與微觀事實描述皆未得其所。近40年,中國政治學最應該拿出勇氣和見地的地方,總是被別的學科搶在前頭,各領風騷七八年,比如經濟學家黃宗智先生、社會學家孫立平先生、法學家許章潤先生,或是還在套用上世紀50年代鄒讜先生的話題或者美國政治學泊來的韌性威權論。

中國政治學的困境,無論是引領社會議題還是大學學科建設,癥結在于“中心塌陷”,即對中國政治的無力感。病根在于,我們對于“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基本問題其實并不完全明確,遑論達成普遍共識。相應地,自然也就無法完全明確“我是誰”“我該干什么、怎么干”。中國政治學強調問題意識的重要性已經成為新常態,有可靠的問題意識才能識別出有價值的真問題,問題域也就明確了,但在“從哪里來”“到哪里去”的答案缺乏共識的情況下,政治學的問題意識本身是有疑問的,問題域相應地也就是散亂的!

第一個基本問題是“從哪里來”,即中國政治學認定的基本政治事實是什么,它是政治學對自身所處基本環境和約束條件的基本判斷,是政治學研究得以展開的起點,不搞清楚這個問題,就很容易出現身份錯位和問題措置。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很明確,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然而,解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政治學研究和意識形態宣傳是兩回事,很多人因為拒絕說教而拒絕了研究。“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個政治學的基本事實需要政治學的“解析和闡釋”,與意識形態的解說相區分。

比如,施展提供了一個非常有沖擊力的說法:在近代中國,只有共產黨同時做到了普遍主義和高效動員這兩件幾乎不可能兼容的事情!普遍主義往往高調而流于空疏,曲高和寡而難以成勢;高效動員往往務實而陷于短視,風起云涌卻難以持久,共產黨卻發明創造了獨特的手段將其信念播撒成勢,而且對于廣大黨員和群眾形成了主動自覺的內在紀律約束。以政治史、黨史深入解析和闡釋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成功經驗以及挫折、教訓,意味著對執政黨的歷史基因、思維方法、運行機制、權力結構、政策策略進行深入的挖掘,從而對當下執政黨的基本狀況形成具有歷史連貫性的基本判斷。

在這個問題上,要求中國政治學“面對改革開放”,很可能削弱解析和闡釋執政黨的歷史連貫性,也就相應地會低估執政黨思維方法、運行機制、權力結構和政策策略的復雜程度。從政治史研究的通則來看,“時間與結構”必須相互關照,時間的長短在很大程度上與結構的復雜程度成正比。重視建國前后的中國共產黨、改革開放前后的中國共產黨的內在一致性,其異常復雜的結構性特征才可能被充分辨識出來,才能成為當下中國政治學研究可靠的起點。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一個重要問題域是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展開的,它所倚重的學科主要是政治史、近現代政治史、黨史。

第二個基本問題是“到哪里去”,即中國政治學認定的基本政治目標是什么,它是政治學對自身基本目標和任務的基本判斷,是政治學研究得以展開的方向,不搞清楚這個問題,就很容易出現目標模糊和價值含混。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也很明確,就是人民共和國。

中國政治學的基本目標既與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目標緊密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它必須以學術的方式來呈現目標的獨特性和復雜性。中國政治學必須將中國共產黨的意識形態重要表述置入更為廣闊的學理框架,注入意識形態本身所不擅長的規范性,強化其科學性和民主性,賦予其內在的邏輯性和一致性。因此,“解說”是遠遠不夠的,“解析-闡釋”和“解釋-創新”非常必要。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了人民共和國;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提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我們當前最大的政治”;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共十八大將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確定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中共十九大總結既往經驗,進一步將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確定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它們都一以貫之地指向“人民共和國”。

中國政治學須系統地思考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與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間的關系,然而就目前的研究狀況而言,對后者的研究如火如荼,對前者的研究卻門庭冷落。這充分說明在目標問題上,中國政治學并沒有完全弄清楚二者的關系,沒有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將兩者有機統一,更沒有將它們與人民共和國、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與“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緊密結合到一起。從這種宏觀結合的薄弱來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的表面繁榮仍然難脫“解說”的窠臼,仍然不足以改變中國政治學“中心塌陷”的困局。

“人民共和國”是中國政治學展開研究的根本目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是執政黨在特定歷史時期總結經驗、展望未來提出的原則和方向,都是人民共和國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的成果,也是其進一步充實和完善的基礎。從政治學悠久的傳統來看,共和國是“人民共同的事業”,而人民是尊奉共同法律的共同體。

“人民共和國”并非簡單的語義重復,它標定了新中國的政治特性,是人民共同的事業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機結合,是現代政治發展的普遍邏輯與中國具體的實踐路徑的有機結合。它承認中國人民的政治主體地位,承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地位,也承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人民是一個以憲法和法律團結起來的政治共同體。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二個重要問題域是以人民共和國為核心展開的,它所倚重的學科主要是比較政治制度、政治制度史及其背后的政治思想、政治理論和政治哲學。

一旦人民共和國(及其作為法律共同體的基本屬性)這個目標不夠明確,中國政治學就很容易失去重心,因為它就失去了思想、制度、政策相互連接、相互支援、相互督促的“樞紐”。這是中國政治學長期以來制度研究過于薄弱的根本原因,也是它無法有力應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的根本原因。

近20年來,政治理論、政治思想議題非常豐富,社群主義、共和主義、施特勞斯、施米特各領風騷三五年;政治科學研究日趨專業化,細致入微,卻多是美國學院派式的技術展開,它們都沒有充分落實到針對中國的制度性思考和籌劃上。相映成“趣”的是,無論是中國制度還是比較制度,標志性的成果非常罕見,甚至連基本研究力量都呈現出萎縮的態勢。以充實和完善人民共和國的目標來看,中國政治學為中國政治發展提供的妥當制度籌劃太過稀少,甚至為人民共和國的政治發展所提供的知識基礎都過于薄弱。

明確了起點和終點,中國政治學的基本問題意識實際上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的新中國如何不斷充實和完善為一個以憲法和法律團結而成的政治共同體,不斷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充分能力應對各種國內外發展趨勢的人民共和國。按照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的傳統,這是一個充實和完善中國自身政治形式的無盡過程,制度就是形式,政治學的目標就是尋找與質料相匹配的形式。

施展的《樞紐》從歷史的維度說明了中國問題的復雜性:超大規模國家是具有超級復雜性的質料,它共時性地面對著前現代、現代、后現代的社會政治處境以及廣大幅員和眾多人口帶來的多樣性,對形式構成的挑戰是人類歷史上空前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政治學就無計可施,超大規模政治制度的建構無跡可循,更不意味著人類既往的傳統政治學知識全部作廢。而是必須從古今中西之中尋求通例,尤其是現代政治的通例,然后進行改造和升級。由此,以制度為重心的中國政治學便可明確地針對以下幾大問題域展開。

第一,領導制度,即人民共和國如何實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意識形態所強調的核心如何獲得政治制度的實現和保障。在這個問題上,政治學必須將意識形態話語兌換成自身最擅長的主權/主權者、總統制/議會制、政黨制等一系列制度來綜合考慮。篇幅有限,只試以主權和主權者的關系簡單申說。

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屬于中國人民,由中國共產黨行使,黨和人民之間的領導和代表關系是政治關系,主權和主權者之間的授權關系本質上是法權關系,兩種關系存在著銜接的重大必要性,必須找到恰當的制度將政治關系落實為法權關系,把政治導入法權,黨和人民同處同一法律共同體的政治建設才算完成,黨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活動才可能有法可依。這個問題在向上的維度涉及到從“教皇永無謬誤”到盧梭的人民的“公意永無謬誤”的原理,它旨在保證主權的神圣性,但只要涉及實際事務,沒有人能保證不犯錯誤。

白芝浩發現英國解決這個兩難問題的方案是英王統而不治以汲取權威、首相掌握權力以實現效率,權威與權力必須先進行制度性的相對分離而后通力合作。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元首制度、國務院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內部組織制度在政治學通則關照下的結構性連通,應在主權學說和比較制度的學理上予以充分的理順和闡釋,人民共和國核心制度的充實和完善才能有章可循。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三個重要問題域是以主權制度和思想為核心展開的,它所倚重的學科主要是政治神學、憲法學、憲法史、政黨政治理論。

第二,民主制度,即超大規模國家當中的人民如何真實、便利、頻繁地表達自己的意愿,也就是人民主權的程序化表達,是上述主權和主權者關系法權化的向下維度。最為狹義的答案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逐步推進選舉制度,這涉及到競爭性選舉與非競爭性選舉的合理劃分、競爭性選舉在什么樣的范圍內展開、選舉層級如何劃分、選區如何劃分、提名權如何劃分、選舉程序如何設計,等等。

這里所講的選舉制度必須在中國特定歷史和政治條件下加以考察,不是一個簡單的“一選就靈”的問題,而是執政黨自身優良傳統與共和國基本要求的有機結合:一方面,作為執政黨“三大法寶”的群眾路線必須在新時代條件下找到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的實踐形式;另一方面,人民意志的總體表達和群眾利益的日常表達是共和國之所以是“人民共同的事業”的基本前提。二者的有機結合是從自下而上的維度落實“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共和國是人民共同的事業”的基本方向。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四個重要問題域是以民主制度為核心展開的,它幾乎涉及政治哲學和政治科學的所有門類,其中的重點是政治現代化、民主轉型、民主鞏固理論。

第三,國家結構形式,即單一制共和國如何有效排除分離主義。所謂有效,并非武力壓服,而是憲法和法律鑄就的團結使人心服。施展在這個問題上充分發掘歷史經驗,把傳統的邊疆史地之學變成政治方略的提煉,非常有利于問題的進一步深入。中國歷來是一個體系而非純而又純的同質體,但人民共和國的單一制呈現出某種剛性,二者如何兼容?治理具備了多樣性的特質,才能實現對多樣性的治理。在這個問題上,陷入單一制和聯邦制的非此即彼完全沒有必要,盤活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研究國家結構形式到底可以在幾個層次上展開及其理據。如果只是中央和省兩級,很容易陷入非此即彼的死胡同。

問題的實質不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而是各種縱向權力(人事權、事權、財權等)如何在中央、地方(多級)之間形成合理的劃分,地方分幾級、每級主要擁有哪種權力、擁有多少,縱向權力如何相互協調、配合、監督形成一個結構性的整體。圍繞著縱向權力如何實現針對超級多樣性的治理,研究空間和政治空間就會被打開。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五個重要問題域是以國家結構形式為核心展開的,它所倚重的學科主要是比較政治學、憲法學、憲法史。

第四,自治制度,即統一國家內部積極的地方治理如何可能。控制、管制的程序化、規范化、透明化,一方面必須依靠黨和政府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來解決,但它不是全部,甚至并不是問題的根本。這里的根本問題是什么樣的制度可以使共和國的人民保持活力。華中師范大學的“鄉土派”政治學發現了很多中國特色的地方自治形式,但光靠汲取民間的經驗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加以引導和推動。社會基本狀況已然發生巨大變化,社會學嘗言現代化大城市必然是“陌生人社會”,而鄉村在經歷農民工進城等一系列變化之后也不再是傳統的“鄉土中國”。托克維爾對“民情”的立體刻畫已經不適于當今中國,他面對的是工業化之前的美國,中國現在是農業社會、工業社會、后工業社會并存,帶有清教氣息的管好本鄉本土事務的防御性自治已經和中國諸多基本社會事實不符。

與所有既往學問一樣,面對超級復雜的中國,只能取其神而忘其形,抓住其中的普遍原理尋找中國自身的實現形式。原則已然清楚:若沒有自治的人民,共和國就喪失了基礎。所以,基層自治制度非常重要,經驗描述只是基礎,制度謀劃應當跟進。因而,中國政治學的第六個重要問題域是以自治為核心展開的,它所倚重的學科必須有民主理論、比較政治制度和政治科學,也必須大量借助社會學、人類學、民族學的力量。

綜上所述,中國政治學目前認定“中國問題”是消弭各種無謂紛爭、走向積極建設的公約數,但須更進一步的是,所謂中國問題,必須明確為如何充實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共和國,充實和完善的過程必須以諸多的制度作為橋梁和支柱。正視起點、擁抱終點,而中間的支柱和橋梁完全有跡可尋,人類有豐富的思考和實踐供我們升級和改造。實現中國真正的自由和強盛,實現中國在世界歷史中不可取代的地位,政治學必須在其中找到自己存在的位置。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8年第7期)

歷史與犧牲——從法學的角度看《樞紐》的歷史敘事

周林剛(華東師范大學政治學系講師)

歷史

由于專業的關系,我特別關注《樞紐》的宏大歷史敘事所包含的一個特征,那就是它的歷史敘事通往當代憲制。施展在一次訪談中說,他的這部著作核心的關切可以用“遭遇”“革命”“建國”這個三個關鍵詞來概括,更是把我所關注的這個特點放大了。從這個角度出發,《樞紐》的歷史敘事特別值得法學家尤其是憲法學家注意。它的落腳點在于中國現代憲制的生成。其結構與現行憲法序言的寫法呼應。將兩者互勘,可以獲得豐富的啟發。反過來說,從制憲史的角度來反觀《樞紐》的歷史敘事,或許同樣會有一些收獲。

舉例來說,施展討論了民國制憲史的思想建構問題。他用形式與質料之間的歷史關系對其作了解釋。這個哲學的模型至少挑明了被重要的歷史行動者自身所采納的假設,即對于制成中國的自由憲法來說,存在一個人民在歷史中得到塑造和政治成熟的過程問題。也許這個假設會受到異議,但從制憲史的解釋來說,這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是,制憲史本身已經把這個假設內在化了。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在形式與質料的關系這個一般性的或許還顯得過于抽象化的框架之外,補充更切近于制憲史本身的內容。那就是,1949年之前的民國制憲史,從民國法統的內部看,就是一個預備立憲史;整個預備期在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制成之時完成(而1946年的制憲國大被當作偽國大,其所制成的憲法不被承認,并以內戰的形式予以拒絕,這也就表明了,這個預備立憲史并沒有完結)。

民國法統用來命名預備立憲史的特有名稱是“約法”。除開成為歷史鬧劇的洪憲復辟和事實上沒有生效的曹錕憲法這兩個插曲,可以認為民國的預備立憲史構成一種“約法傳統”。我們通常關注到“臨時約法”與“約法”的區別,這容易讓人誤以為沒有了“臨時”兩字的“約法”就是正式的憲法。其實不然。無論是否冠以“臨時”兩字,“約法”都是區別于“憲法”的事物。

這個“約法”并非歐美傳統中的那個圣約傳統的對應物,倒是有“約法三章”這種本土傳統的意味。粗略地講,它表明自身還不是人民自由的“意志”,而是“契約”“約定”(其中的差別在法學上類似于法律與契約的區別)。這個“約定”的核心條款,我們可以從這些約法的文本中找到,那就是承諾在約法自身塑造的歷史進程中,當某些條件具備之時,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一言以蔽之,約法傳統,即一種預備立憲的傳統。

這樣,民國的歷史進程就有了一個內在的和規范的線索。也就是說,不僅是從哲學思辨的角度看,有一個質料成熟的過程,而且從實在的規范層面出發,歷史也已經是一個制成憲法的進程。當然,在這里馬上就會提出另一個問題:如果民國史是預備立憲意義上的制憲史,那么1949年之后呢?假如《共同綱領》發揮了類似臨時約法的功能,那么這個預備立憲的階段是否已經在1954年的“制憲”行動中終結了呢?這個問題很關鍵。憲法學受到未經反思的概念和教條主義的限制,一時恐怕無法給出確切的解答。《樞紐》實際上從宏大歷史敘事的層面,給出了自己的解釋。施展甚至借用了“社會主義改革時期基本法”的命名。

約法傳統包含一個現實的問題,那就是歷史的延宕。約法既是一個歷史承諾,也就有了對于承諾兌現予以延宕的可能。從常識出發,我們都能理解,所有并非即刻履行的“信約”,都有一個履行遲延的風險,當然還有違約的風險。民國制憲史在形式上倒有一個優點,就是約法作為預備立憲的性質,有白紙黑字為憑,是明白地獲得承認的。所以,歷史遭到延宕的情形總是要面對要求兌現承諾的政治壓力。

在這個方面,我們或許可以從末世論的一神教那里獲得一些啟示。彌賽亞遲遲不來,怎么辦?遲遲不來,那個約也就轉換形式,變成信仰。信仰話語在世俗歷史話語中發揮類似的“功能”。朝夕之爭變成漫長的歷史時期,再從漫長的歷史時期變成遙遙有期,距離遙遙無期也就一步之遙。但這種狀況卻修改和遮蔽了世俗歷史本身。國共政爭最終付諸武力,在憲法問題的層面,正是一種對這種歷史的延宕予以強制解決的方案。

犧牲

歷史行動者自身就對歷史有著各種“敘事”。在這個意義上,歷史行動就是歷史解釋,而歷史解釋就是歷史行動。歷史在這里本身就是歷史事實與歷史敘事的綜合體。但作為一種操作性的定義,我打算把歷史和歷史敘事區分開來。假定,歷史是過往的事實序列,而歷史敘事則是關于歷史的話語序列。當兩個序列之間形成穩定的關系時,我們就說歷史具有了意義。換言之,歷史敘事是歷史的意義。再假設,未經話語解釋的歷史總是表現為偶然的,不經反思的話,這種偶然性會帶上命運的面具。而在歷史與歷史敘事形成有意義的關系時,歷史敘事也就是把偶然的歷史帶向了某種確定性。套用黑格爾的說法,我們可以說,歷史是一堆灰燼,歷史敘事則是這堆灰燼仍然一息尚存的余溫。

當然,人們可以對這種操作提出質疑,把它當作理性的暴政,訴諸比如歷史考古學一類時尚的思想進行“反抗”。泛泛而言,這也不錯。但如果放到“歷史的延宕”這個具體的現實語境之中看,這類“反抗”實際上又喪失了歷史感。所以,我不打算從這類“元”理論的角度來看待施展的“歷史哲學”。相反,我想用這個操作性的界定凸顯施展所采用的歷史敘事所呈現的“結構性”特點。揭示事實中的意義,使偶然性賦有確定性——這個操作同“犧牲”是同構的。死亡是一個自然生命的報廢,是一個自然事實,而犧牲便是使這種自然事實與另一個確定的世界建立聯系。

更進一步說,歷史敘事不僅僅與犧牲同構,而且由于它必然以這樣那樣的方式處理著歷史中的“報廢”,從而也就必然使自身成為一個祭壇。我的體會是,施展的寫作在這個方面是有明確的意識的。為此,我想舉他文本中的兩個例子。第一個例子出現在政治經濟學的論題中。自由主義經濟學關于市場機制的一個假設是:給定足夠長的時間,均衡是能夠達到的。施展引用凱恩斯對此的批評說,從長遠來看,我們都死了。施展揭示了這個反駁的政治和倫理意義。第二個例子,施展提到了“壞”的歷史方案問題。這兩個例子,我認為都指向歷史中的犧牲問題。它們在方法論的意義上、也在政治倫理的意義上,構成宏大歷史敘事的自我反思。

從犧牲的角度看歷史,越到晚近,越有現實意義。按照保羅·卡恩的用法,犧牲是被召喚的死亡。我們的政治體經常被說成是奠立在2000萬英雄之犧牲的基礎上的。這個說法的基礎是近代以來民族建構過程中特定的受害人敘事,具體來說是政治敵人從而是外部暴力的受害人敘事。也就是說,2000萬這個數字是象征性的,這些英雄是這一類受害人的代表。但在這個犧牲話語中,政治體內部發生的各類受害人沒有包括在內。這恐怕是要引起關注。這不免讓人想起反復被人解讀的希臘悲劇《安提戈涅》。

施展的歷史敘事指向“普遍均質國家”或作為平等政治共同體的國家的形成,并且以成熟憲法的制成作為自主決斷的標記。我把這個指向理解為對上述悖論的解決。因為正是在一部成熟憲法之下的均質共同體中,未被召喚的死亡也具有了犧牲的意義。他們那不被承認的意義,也就是作為有尊嚴的人的意義,在成熟憲法之中方有未盡之余溫。我并不是說,他們將死得其所。這是不可能的。歷史中的苦難不可能以令他們“死得其所”的方式獲得救贖。個體的苦難不可能在死后由生人來救贖。后人并沒有這個權利,但后人可以奠定新的根基。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8年第6期)

一個超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制如何可能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施展在《樞紐》結尾部分做了一個重要論斷:“基于對這樣一種生成中的世界的理解,中國必將自己的現代轉型最終落實為憲制,在制度層面上將自己的內政秩序與國際秩序聯立起來,從而在實力、理想、制度三個層面上完成自己的世界主義轉型。這個過程會進一步推動人類普遍憲制的展開過程。中國的憲制不可能通過一次簡單的立憲活動而實現,因為其內涵遠超過一部簡單的憲法典。它必須能夠結構性地反映中國與世界的關系;反映中國作為世界之全息縮影的現實;將中國復雜多樣的現實統合在統一的法權秩序當中,既承認超大規模國家內部地方主義的正當性,又不導向國家的分裂;在技術上使一個超大規模國家的日常政治既能有效運作,又不至于喪失對人民的代表性;對于中國的悠久歷史、澎湃的革命史以及人類現代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都能吸收并表達在憲制的理想當中。”

施展這個重要論斷賦予憲法不可承受之重,但確實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憲法問題。施展講這本書要面對和試圖處理兩大困境:其一是中國的超大規模性,表現為中國是一個多元復合的體系;其二是共產主義革命的歷史遺產,表現為中國是一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施展這個論斷實際上是這兩大困境在憲法學研究和憲制安排上的體現,我將其表述為“一個超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制如何可能”。

我國現行憲法實際上已經觸及到這兩個困境:對于超大規模問題,憲法主要從多元族群的角度出發,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來處理,表現為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對于共產主義革命的歷史遺產問題,憲法主要從主權的角度出發,以“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處理,表現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我在之前的研究中,將其稱為中國在憲法上的民族國家意象和共和國意象,當然是獨具中國特色的。這兩個問題今天依然困擾我們的原因是,這兩種意象如何能夠落實為一套切實可行的法權結構。

超大規模

對于超大規模的憲制挑戰,憲法學界基本上沒有明確的意識,雖然我們也討論中央與地方關系、一國兩制、民族區域自治問題,但顯然并沒有上升到超大規模這個問題意識上。1787年美國制憲時就涉及到超大規模問題,但顯然當時美國的超大規模完全沒法與中國比,美國的超大規模只是個地理概念,但中國的超大規模則不僅僅是個地理概念,同時涉及到多元的族群、宗教、文化、政治體制。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展認為“中國作為一個超大規模國家,從內部來看,它是個體系”。那么問題來了,施展整本書主要在重述作為體系的傳統中國,那么當代中國是否依然是一個體系?是一個什么樣的體系?

在我看來,當下中國依然是一個體系,但這個體系只能以法律共同體的方式存在。族群、宗教、文化都不具有同一性,只有法律才具有普遍性,多元復合的體系需要一個法權結構安排。法權結構安排的優點在于,這是一個具體的、可商談的、可修改的制度體系,可以成為各種思想爭論的現實抓手。

中國的超大規模性在憲制安排上要解決三個重大的問題:

第一,在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中,共和原則如何不受分離主義的威脅?現代國家大多奉行共和原則,其核心是自治與平等,在族群關系上表現為族群平等,在區域關系上表現為區域平等。因此對于超大規模國家,從共和原則最自然地推導出來的就是聯邦制,但超大規模國家實現聯邦制的最大危險就是分離主義的威脅。特別是對于一個族群、宗教、文化多元復合的國家,現在受分離主義威脅的大多是這樣的國家。共和原則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共和原則本身防止國家分裂,就像民主是否有能力以及如何以民主的方式保衛民主,都是需要深入探討的理論難題。從憲制安排上,必須考慮分離主義的問題,因此中國多元復合的體系不適合施行聯邦制,單一制為主體是一種不得不然。

第二,在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中,單一制原則之下激發地方活力如何可能?這實際上是單一制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問題,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兩個積極性”,但問題依然是“兩個積極性”的政治原則沒有落實為切實可行的法權方案,因此總是在“一抓就緊”和“一放就松”之間徘徊。中國可以考慮將自治的原則下沉到縣級,以縣級作為基本的地方自治單位,賦予縣級更大的地方自治權力,這也符合中國的傳統,超大規模的多元性可以落實為縣級地方自治的多元性。

與縣級地方自治相關的有三點:其一是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各縣可以制定符合本縣特殊情況的自治章程;其二是省級的權力要下放到地級市和縣,省級主要承擔中央政策的貫徹和監督職能,作為中央的派出機構;其三是坐實地級市,地級市是中國的憲法慣例,憲法中的行政區劃并沒有地級市一級,但既然地級市已經成為一種憲法慣例,那就徹底坐實地級市,使其承擔更多的政治功能。

第三,在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中,人民的意愿如何能夠經常性地有效表達?在一個超大規模國家,代議制是必然的選擇,但也正因為超大規模性,代議制容易產生代表性斷裂,人民的意志沒法經過代表經常性地有效表達。因此在縣級地方自治的情況下,村鎮兩級也可以實行完全的選舉和自治,從而激活地方自治的傳統,讓人民有途徑經常性地表達自己的意愿。

革命遺產的憲法化

20世紀中國革命的重大遺產之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此形成獨具特色的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政治關系。“當一個新國家生成,當一個舊國家革新自身,無論在印度還是在意大利,無論在尼日利亞還是在法蘭西,新的憲法便是那一時期的秩序。當革命成功地實現之時,即使是共產主義革命,也總是要頒布憲法。”(卡爾·J. 弗里德里希)因此20世紀中國革命的結束必然伴隨著制憲活動,這一革命遺產也必然要進行某種憲法化的表達,這是新中國制憲史的核心問題。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政治關系最終要轉變為以憲法為核心的法權關系,新中國的制憲史可謂此種革命遺產憲法化的歷史。

此種政治關系憲法化的核心是憲法上的主權結構,在憲法中表述為兩個基本原則:第一個是憲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和“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這是20世紀中國革命的特殊遺產,通常簡稱為“黨的領導”。第二個是憲法序言中所宣告的“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這是人民主權原則的中國式表述,通常簡稱為“人民當家作主”。

至于這兩個內在緊張的基本原則之間的關系,一個頗具修辭性的表述是“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但“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仍然僅僅是一種政治修辭,而非法權關系,此種政治關系的法權化仍然是中國憲法尚未完成的歷史任務。更為重要的是,這種“辯證統一”或“有機統一”關系始終存在著第三維度,兩者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第三維度,從而使得中國憲法史上的主權結構始終是個“三體”結構而非“二元”結構。

新中國憲法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949年至1954年的建國憲法階段,采取的是“中國共產黨 - 各民主黨派”協商制憲模式。1949年建國之時,憲法意義上的人民尚未生成,人民擬制性地存在著,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代表著不同階層的人民,統一戰線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構成這一時期的第三維度,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暫時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制定了共同綱領和兩部組織法,時稱“三大憲章”,是新中國的立國之基,這一時期可以稱之為新中國的不成文憲法階段。

第二個階段是1954年至1982年的革命憲法階段,采取的是“中國共產黨 - 中國人民”引領制憲模式,涵蓋了五四、七五、七八三部憲法。1949年協商制憲實際上是以人民必將出場作為前提預設的,1954年制定憲法時,人民出場了,但是人民尚在中國共產黨的引領之下,五四憲法因此是中國共產黨引領中國人民制定的。這種模式帶來一個問題,憲法如何處理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如何處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之間的關系?五四憲法對此作了非常特殊的安排,并且一直影響中國的憲法傳統,那就是在憲法序言中同時宣告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但在憲法正文中僅按人民當家作主來安排政體結構,也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黨的領導僅規定在憲法序言中,中國共產黨并不構成憲法正文中規定的國家權力機構。由此帶來的問題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人民之間關系始終是一種未完全法權化的政治關系。五四憲法的二元政體結構深刻地體現了這一階段的特殊性。

第三個階段是1982年至今的改革憲法階段,采取的是“中國共產黨 - 中國人民”合意制憲模式。在反思革命憲法失敗遺產的基礎上,八二憲法采取多重復合結構來處理不同層面的制憲要求,應對大變革時代錯綜復雜的局面。八二憲法的初始文本和修正案要分開來看,初始文本是“向后看的”,旨在終結既往的憲法更迭史。而五個修正案是“向前看的”,是社會主義改革時期隨著認識的不斷深入而對未來做出的憲制規劃,確立了新憲制設計的指導原則和精神基礎。特別是1999年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原則寫入憲法,成為改革憲法的第三維度。2012年在八二憲法頒行30周年之際,習近平明確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因此新的憲制原則的確立,特別是依法治國原則入憲,可以說內在地提出了政治關系法權化的憲法訴求,成為八二憲法變革的內在動力機制,也必然意味著一套有關社會主義憲法演進的機制設計。

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重要傳統之一是歷史主義。一方面,憲法序言均以歷史敘事起筆,從歷史發展脈絡中汲取合法性資源,將主權者的決斷建立在對歷史的理性認知上;另一方面,憲法本身的更迭也標識著每部憲法的時間屬性,共同綱領的臨時性,五四憲法的過渡性,七五、七八憲法的階段性,八二憲法則以序言中“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標示著自己“遙遙有期”的時間屬性。

社會主義憲法的歷史主義傳統意味著憲法都是階段性產物,旨在完成階段性的任務,實現階段性的目標,但作為階段性產物的憲法卻又總是有一個普遍性的指向,指向某種完滿恒定的狀態,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憲法的生命力所在。正因為如此,社會主義憲法具有一個“時間化的主權結構”,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辯證統一,只有在一個歷史進化過程中才是可理解的。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8年第6期)

    責任編輯:韓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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