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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去年審結一審行政案件630件
去年,北京行政機關一審敗訴率超兩成。5月9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報告通過列舉行政案例,以此反映當前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不足。
數據顯示,2023年,北京四中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630件。其中行政機關敗訴40件,占判決結案的21.51%。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養殖清退及公房管理等行政管理領域。案由主要是履行補償職責、行政處理、強制拆除房屋或設施、行政協議等。敗訴理由主要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包含缺乏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等。
報告指出,準確清晰界定自身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的前提。但在涉及民眾重大切身利益的棚改、騰退、征補等領域,部分行政機關對自身職責內容認知不清晰,履責缺位、錯位問題依然存在。
比如,在某區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案件中,區政府以征收部門無職權認定無證房屋產權歸屬為由拒不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履行調查登記職責的房屋系以“是否在房屋征收范圍內”而非“是否具有不動產權證”為標準。由于區政府對房屋調查登記職責認識的不準確,拖延了當事人權益的及時實現,也影響了項目的有序推進。
又如,在涉某道路工程項目案件中,雖然屬地鎮政府與原告簽訂了《拆遷騰退補償協議》,但原告在《拆遷騰退補償協議》補償范圍之外、涉案項目范圍之內還有其他地上建筑物,但該建筑物是否應予補償,區政府作為征地實施主體沒有進行調查核實,而是以鎮政府已與原告簽訂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為由,主張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區政府的上述行為亦系因對自身征地補償安置職責認識不全面所導致。
與此同時,依法行政意識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報告舉例,在某棚改和環境整治項目的強制拆除房屋案件中,某區政府在拆除原告位于項目范圍內房屋前,既沒有與原告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也沒有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履行強拆前的制作限期拆除及強制拆除決定、催告、清登室內物品等程序。在涉某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案件中,某區政府雖作出了拆除告知,但僅給予原告3日自行騰退期限,也未依《行政強制法》履行強制清除前的法定程序,嚴重影響了執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此外,履責不徹底、不充分的問題也在執法領域一定范圍內存在。比如,在某棚改和環境整治項目的系列案件中,盡管法院生效判決已經明確指明“某區政府應當調查了解其委托的實施主體與原告間所存在的實質爭議,受委托實施主體是否有能力繼續履行安置補償義務,如果已確不具備履行能力,區政府作為委托機關應當保障原告依法獲得相應的安置補償”。但是,某區政府只是告知原告其所委托實施主體的單方面處理意向,并未嚴格按照生效判決意見徹底、全面履行調查督促職責,由此引發進一步官民爭議,此類敗訴案件多達7件,占同期審結敗訴案件總量的17.5%。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報告指出,復議機關在行政行為合法及合理性審查上大有作為空間,但個別復議機關實質解紛能力、爭議源頭治理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報告舉例稱,在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某區政府沒有按照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標準嚴格審查原行政行為的送達程序,對于原行為機關送達地址不全面、公告送達前未窮盡其他送達程序的違法情形未予糾正。某區政府僅以投訴事項的提出途徑系信訪,而非投訴內容是否屬于原行為機關職責,從程序上撤銷了原行為機關的實體處理決定,糾錯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又如,在審理涉棚改、養殖場騰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和集體土地征收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行政決策時合法性論證性不充分,對可能產生的糾紛及化解路徑缺乏預判,未能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與促進經濟發展、執法公正與行政效率的關系,個別行政決策雖然短期奏效但引發后續諸多矛盾糾紛,衍生出不少違法建設拆除、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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