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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銷售一品牌“工廠尾單”,兩人涉案15萬元、被罰15萬元
在網購平臺上,“工廠尾單”“大牌尾單”等標題字樣并不鮮見。所謂“尾單”是指品牌代工廠超出商標權人授權多生產的產品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因質量出現瑕疵,被商標權人退回的產品。那么,銷售“尾單”的行為是否違法?
5月8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檢察院”)獲悉,近期,該院辦理了一起銷售“FILA”品牌“尾單”的案件。
浦東新區檢察院介紹,2016年4月起,柯某工貿上海有限公司(簡稱柯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生產帶有“FILA”(斐樂)商標的包具并出口日本。2021年1月起,柯某公司負責人柯某某與高某某未經“FILA”國內商標權利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許可,將柯某公司生產的帶有“FILA”商標的包具尾貨,通過其二人注冊的網購平臺銷售。經審計,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5萬余元。
銷售“尾單”或構罪
“由于每次生產出來都有多出來的尾單,這些尾單放著也是浪費,所以我們決定通過網店銷售出去,以此來賺點外快。”在訊問過程中,柯某某供述,其公司代生產的日款斐樂品牌包,在質檢合格后會發往海外,由海外公司在本土銷售,而瑕疵品則被退回廠方,這就是柯某某所稱的“尾單”。在柯某某經營的網店中,標寫了“日單尾貨”“日單熱銷”等字樣,實際賣的都是斐樂品牌的包,價格一般在30元至50元不等。
“兩名嫌疑人所負責的柯某公司系經過合法的授權委托進行生產加工,但該產品系定牌加工產生,均應銷往境外,不應在國內銷售。”承辦檢察官表示,與一般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模式有所不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柯某某、高某某未經“斐樂”商標的國內權利人斐樂體育有限公司授權,擅自將其瑕疵尾單在淘寶店鋪上公開對不特定人銷售,侵犯了斐樂體育有限公司在國內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優化行刑反向銜接機制
考慮到柯某某二人犯罪情節輕微,到案后認罪認罰,積極向權利人賠償并獲得諒解,浦東新區檢察依法對柯某某二人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處罰。為消除追責盲區,浦東新區檢察院向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被不起訴人柯某某二人給予行政處罰。
同時,為真正實現行刑反向機制“無縫銜接”、高效運轉,浦東新區檢察院還探索建立了移送前初步研判、審查起訴階段跨前固證、移送后持續跟進的全流程刑行協同聯動新模式。在移送線索前,浦東新區檢察院加強與行政機關對接溝通,并多次召開研討會,重點討論案件涉及的涉外定牌加工行為性質、商標地域性原則適用等,明確行政處罰的管轄依據、是否需要強化固定相關證據;在移送線索后,持續跟進案件流程,把握行政處罰裁量要素,防止罰過不當。該模式打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通道,將為后續行政案件辦理疏通堵點。
最終,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對柯某某二人作出罰款15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針對企業漏洞制發檢察建議
“本案暴露出該公司對重要崗位、重要人員的行為規范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與權限配置,企業監管機制尚不完善……”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人關注到個案背后,反映出企業存在管理流程規范、知產合規意識、機制建設等問題。
為進一步幫助企業合規經營、長遠發展,發揮出小微企業的“毛細血管”作用,浦東新區檢察院針對存在的漏洞制發檢察建議,提出結合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開展針對性的培訓、完善委托加工合同內容、建立與知識產權合規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等6項具體建議。
“感謝檢察機關提出的寶貴意見,我們將積極落實整改。”柯某公司及時回復并全部采納了檢察建議。
“外貿企業在國際貿易環境中應當加強自主品牌建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做好風險防范措施,才能降低自身法律風險,促進外貿產業的規范健康發展。”承辦檢察官表示,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涉外定牌加工產生的商標侵權問題的認識也在不斷變化和深化。涉外定牌加工法律適用問題,背后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的適應性調整。
浦東新區檢察院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深耕知識產權保護,以高質效檢察履職依法平等保護了各類市場主體,切實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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