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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民復制家人身份證案”再審判決:糾正罪名,維持原量刑
2018年11月20日,山西呂梁中院就訪民宋桂青偽造身份證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因刑法修正案(九)對罪名的修正,宋桂青所犯罪名由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變為偽造身份證件罪,量刑仍維持原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判決。
宋桂青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她于12月9日拿到再審判決書,因對判決結果不服,將繼續申訴。
為了方便上訪登記,山西訪民宋桂青通過照相、打印的方式復制了本人、姐姐及父親的居民身份證,因此被指控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再審之前,此案歷經4次裁判,呂梁中院終審裁定宋桂青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宋桂青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訴。2018年1月4日,山西高院指令呂梁中院再審此案。
此前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刑一年九個月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宋桂青是山西孝義市人。2008年,她的哥哥宋滿庫在一起糾紛中被殺,兇手被判無期,家屬認為兇手獲輕判,遂多次上訪。
2014年2月,宋桂青在北京上訪期間被孝義警方帶回并刑拘,理由是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
呂梁中院作出的終審裁定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宋桂青為了方便上訪,將真實身份證照相后制作成三張假居民身份證,并多次使用偽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證赴京上訪登記。山西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證明,宋桂青持有的三張疑似偽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為偽造證件。
2014年11月,孝義市法院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宋桂青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宋桂青不服,她以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請求上級法院宣告其無罪。
2015年6月,呂梁中院認為原判認定宋桂青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孝義市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5年11月,孝義市法院重審再次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宋桂青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宋桂青仍不服,再次上訴。2016年5月,呂梁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宋桂青上訴,維持原判。宋桂青不服終審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訴,她認為,自己沒有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實的,她只是拿它當復印件使用。2018年1月4日,山西高院指令呂梁中院再審此案。
再審糾正罪名,維持原量刑
再審判決書顯示,呂梁中院認為,宋桂青作為無身份證制作權的自然人,非法制造身份證并使用,其行為確已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宋桂青將真實的身份證采用正反面照相、相紙打印、裁剪至真實身份證類似大小尺并粘貼的方式制作而成身份證復制品,使用該復制品進行上訪登記,系偽造身份證,而不是復制身份證行為,宋桂青關于自己不構成犯罪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辯解不能成立。
同時呂梁中院認為,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偽造居民身份證件罪進行了修正,一審法院判決前已經開始施行,應適用修正后的罪名定罪,原一審、二審仍未使用修正后的罪名,仍沿用原罪名不當,應予糾正。
澎湃新聞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將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前此款規定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審判決書載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并處罰金規定,根據從舊兼從輕的量刑原則,經呂梁中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宋桂青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維持了原一審、二審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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