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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遭“私闖民宅停氣”起訴被駁,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獲立案
律師陳宏達稱他遭遇了一件離奇事:他人在廣東東莞的家中,陽臺上連接燃氣表的一節管道卻被人悄無聲息地取走了,其間沒有人進過他的家門,被截取管道處只留下了一張署名“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的貼條。
陳宏達認為,被拆除的燃氣管道位于家中的陽臺,屬于室內空間,因此燃氣公司的行為屬于私闖民宅,而燃氣公司上門拆除受到東莞城管局的授權。他隨后將燃氣主管部門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告上法庭,并將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下稱東莞新奧燃氣)以及小區物業列為第三人,希望法院認定被告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判其賠償損失。
東莞城管局對此答辯稱,未組織或實施陳宏達所稱的拆除燃氣管道的行為,亦未授意或委托任何單位實施。東莞新奧燃氣則稱,為確保小區燃氣安全用氣,對超過三年未能入戶安檢或有安全隱患又無法聯系的用戶,通過戶外作業方式進行臨時停氣封堵措施,并未私闖。
一審、二審法院均駁回他的訴求后,他又向最高法申請了再審。陳宏達說,他近日獲悉,他的再審申請已獲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立案。
律師稱被私闖民宅,燃氣公司否認稱是戶外作業
陳宏達介紹,他是在北京工作的一名執業律師。2022年3月22日,他全天都在廣東東莞市樟木頭鎮帝豪花園的家中,傍晚時發現燃氣設備無法啟用,以為是小區停氣了,沒太在意,但到了深夜仍無法使用。于是,他檢查安裝在陽臺上的燃氣表,發現一節連接氣表的管道不見了,管道被截除之處留有一張署名“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的貼條。
他隨即通過12345、東莞陽光熱線問政平臺等渠道反映情況。他說,次日,燃氣公司上門為他重新安裝了管道,并拆掉舊的機械計量表,安裝了新的電子計量表,恢復供氣。
陳宏達說,燃氣公司還要求他更換熱水器。當時安裝工人向他出示了蓋有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樟木頭分局公章的《關于安全使用燃氣器具的通知》,其中稱,為杜絕不合規燃氣器具致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故,根據市城管局文件要求,樟木頭全鎮開展燃氣安全隱患全面排查與治理,“對于不落實、拒絕整改的燃氣用戶,將暫停供氣”。
陳宏達說,他經了解確認,2009年之后,東莞燃氣主管單位由住建局調整為城管局主管。澎湃新聞注意到,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主要職責分工里,包含了“燃氣、熱力”等職責內容。
2022年3月25日,東莞新奧燃氣公司通過短信回復陳宏達稱,該公司實施拆除燃氣管道操作,是在該小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陪同下進行的高空作業。
“明明家中有人,他們卻要從陽臺上悄悄進入拆除燃氣管道。”陳宏達認為,這是很讓人不安的行為。他之后又從其他業主處獲悉,有不少人家的燃氣管道也被拆除,而后被要求更換新的燃氣表,或被以熱水器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購買新的熱水器。
陳宏達認為,燃氣公司非法實施的私闖民宅,而其拆除行為得到了東莞市城管局的授權。
2022年3月30日,陳宏達將東莞城管局告上法庭,將東莞新奧燃氣公司以及小區里的三家物業公司——裕緯發展有限公司、東莞市樟木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尚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稱被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有關禁止侵犯公民住宅的規定,請求判令東莞城管局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公開道歉、承諾不再私闖住宅,賠償經濟損失。
不過,東莞城管局的答辯狀稱,東莞城管局未組織或實施陳宏達所稱的拆除燃氣管道的行為,亦未授意或委托任何單位實施,該行為并非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陳宏達的訴請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東莞新奧燃氣則辯稱,為確保小區燃氣安全用氣,對超過三年未能入戶安檢或有安全隱患又無法聯系的用戶,通過戶外作業方式進行臨時停氣封堵措施,并未私闖,也并非針對陳宏達一戶進行戶外封堵。
東莞新奧燃氣還稱,2022年3月22日晚,陳宏達發現家里燃氣無法使用,致電12345熱線投訴后,公司第二天安排工作人員上門安檢,發現其家里燃氣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其中熱水器隱患一直未整改,陳宏達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022年11月14日,東莞中院作出裁定認為,陳宏達主張東莞城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委派新奧公司非法進入其住宅拆除燃氣管道,但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東莞城管局存在該委派行為,東莞城管局也明確表示未參與此事。結合陳宏達陳述的實際情況,不能確定拆除燃氣管道的行為屬于東莞城管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認為此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陳宏達的訴訟請求。
起訴被二審駁回后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獲立案
陳宏達對東莞中院的裁定不服,2022年12月5日向廣東高院遞交了上訴申請。廣東高院在2023年8月23日作出了駁回陳宏達訴求的二審裁定。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二審需對陳宏達的起訴是否符合行政訴訟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廣東高院裁定認為,本案中,陳宏達起訴請求確認東莞城管局于2022年3月22日委派新奧公司私闖其住宅拆除燃氣管道的行為違法,東莞城管局應承擔公開道歉及賠償損壞的升降晾衣架2000元。由于東莞城管局明確表示未組織或實施涉訴行為,陳宏達起訴時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東莞城管局有委派行為,陳宏達所述事發經過可知燃氣公司工作人員拆除其家中的燃氣管道,因此,根據規定,陳宏達起訴請求確認東莞城管局委派新奧公司私闖其住宅拆除燃氣管道的行為違法,缺乏事實依據,其起訴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陳宏達主張東莞城管局應承擔公開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訴求亦不應受理。據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陳宏達的起訴正確,予以維持。
二審后,陳宏達進一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請求。
澎湃新聞注意到,陳宏達在再審申請中詳細列舉了他在一審及上訴期間提交的19份證據。陳宏達認為,強制斷氣行為是被行政訴訟法明確禁止的,而私闖民宅更是刑法所嚴令禁止的行為。城管部門介入斷氣這一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他懇請最高法能夠受理并審理此案。
陳宏達認為,由東莞城管局樟木頭分局和東莞新奧燃氣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聯合出具的《關于對長期未安檢民用戶管控的函》,是證明東莞城管局授權拆除行為的關鍵證據。其中稱,部分用戶因房屋空置、聯系方式變更等原因導致長期未入戶安檢,戶內燃氣設施安全狀況不明,2022年,東莞新奧莞樟燃氣公司對未安檢用戶仍未能入戶,將采取戶外停氣,現函告小區物業并在小區公告欄公示7天。
二審裁定書未采納該證據,稱因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該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陳宏達稱,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在一審期間曾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這份證據。
陳宏達還強調,被拆除的燃氣管道位于家中的陽臺,這是一個明確的室內空間。在強制斷氣行為發生的當天,他全天都在家中,既未接到燃氣公司的電話,也未有人敲門通知。
陳宏達說,他向最高法申請再審后,網上案件信息顯示,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已立案,審定日期為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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