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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有哪些常見的解決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人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的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者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果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然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四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如果當事人乙方不愿意仲裁,則不能采取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取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轉載自:紅藍律 作者:旗渡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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