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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拘留燒散煤者”為何一再觸發輿論敏感神經
這兩天,河北曲陽縣發生了一起一波三折的拘留風波:先是12月7日,該縣環保局在其微信公號發布一則通報,稱自11月26日開始,查處違規燃用劣質散煤人員34人,其中32人為初次違規燃用劣質散煤,對其本人給予治安訓誡處罰,家中散煤全部沒收;其中2人不聽勸導,二次違規燃用劣質散煤,給予其治安拘留處罰。
這則標題為《我縣拘留2名燃燒散煤用戶》的消息,引發了輿論熱議。之后該縣環保局工作人員稱,標題可能“措辭不當”,被拘用戶系不聽勸阻二次使用劣質煤才被治安拘留。
昨天傍晚,曲陽縣政府發文致歉,稱此消息內容有誤,系工作人員失誤所致。曲陽縣沒有對燃用劣質散煤用戶進行過拘留,只給予了批評教育。文中2張圖片實為12月6日因非法排污接受詢問的兩名當事人照片。
還記得,去年冬天曲陽縣就被曝光多所小學未供暖,學生只能靠曬太陽、跑步取暖的事件;此番又因“拘留燒散煤者”,引來輿論嘩然,當地前后不一的通報,更讓真相變得撲朔迷離。
眾所周知,不管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還是《環境保護法》,都沒有“使用劣質散煤就可處以行政拘留”等方面的規定。拘留處罰作為嚴厲程度僅次于刑事處罰的處罰措施,《立法法》又明確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以下的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是沒權規定拘留處罰的,更別說當地《關于進一步加強劣質散煤管控的通知要求》之類的紅頭文件了。
雖然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防治污染,只是一種日常行為而非臨時性的緊急狀態,并不能成為執法依據。而且,《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措施共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并沒有治安訓誡措施。
輿情發酵后,曲陽縣政府顯然也認識到“拘留燒散煤者”是有問題的,所以才否認進行過拘留。但聯系到之前環保局有圖有數據的通報,卻又讓人不得不存疑,事實真相如何,恐怕還需要進一步調查。
拘留燃燒散煤者,去年有地方也發生過,這一行為之所以觸發輿論的敏感神經,除了于法無據,更在于大家對治污“一刀切”的擔憂。地方鐵腕治污,本無可厚非,但前提只能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兼顧環保與民生,不讓一家一戶挨凍過冬。
治理劣質散煤,包括多地推行的“煤改氣”工程,肯定是大方向,但在具體過程中,卻不能操之過急,更不能選擇性執法、吃柿子揀軟的捏。責任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性相適應,如果居民因為生活所需兩次燃用劣質煤就被拘留,售賣劣質煤的以及那些排污大戶,多次偷排、超標排污的,更該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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