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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要求加重處罰猥褻兒童案被告人,二審:程序違法
眾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近期,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辯護人違反“律師職業規范”,要求加重處罰被告人的案件。
2023年11月9日,一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努某猥褻兒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努某雖沒有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案件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提出的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議過輕,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適應原則,加重處罰被告人努某”的辯護意見,導致庭審中首次出現“控辯雙方職責顛倒”的情形。
原審法院審理后,采納了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努某犯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決送達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辯護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閱案卷、沒有與被告人會見溝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審中違反職業道德控訴被告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原審程序違法,處理不當,遂將案件發回重審。
法官說法
辯護人既不能成為“第二個公訴人”
也不能成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辯護人和指定辯護人也稱為律師,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同時,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能成為“第二個公訴人”,也不能成為被告人的代言人,應有效保護法律尊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原題為《以案釋法 | 罕見:辯護人要求加重處罰被告人,二審:程序違法,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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