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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市場監管局通報:10家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被罰
4月28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官方平臺發布了餐飲浪費的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蟹肉煲店、燒烤店、披薩店、炸雞店等多個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目前涉事餐飲店已被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處罰。
十起典型案例如下:
一、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蟹肉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7日,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和平區某蟹肉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和平區某蟹肉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二、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12日,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和平區某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和平區某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三、鞍山市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西佛鎮某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13日,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西佛鎮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未主動提示和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西佛鎮某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該飯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四、鞍山市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達牛鎮某飯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14日,臺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達牛鎮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達牛鎮某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該飯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五、阜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新邱區某餐飲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16日,阜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阜新市新邱區長營子某餐飲單位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阜新市新邱區長營子某餐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該餐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六、阜新市彰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彰武縣某燒烤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3月20日,阜新市彰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某燒烤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該燒烤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七、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文圣區某面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9日,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文圣區某面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文圣區某面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該面館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八、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文圣區某披薩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17日,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反食品浪費執法檢查時,發現文圣區某披薩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文圣區某披薩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該披薩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九、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港區某炸雞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1月24日,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龍港區某炸雞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龍港區某炸雞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該炸雞店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十、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龍港區某餐飲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2月8日,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12315”平臺舉報線索,對龍港區某餐飲店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該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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