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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實施辦法
4月2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的具體措施和操作辦法。
3月7日,國務院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明確要求“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
最新出臺的《公告》明確了實行“反向開票”的開受票方范圍。開票方為資源回收企業,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體工商戶,實行“反向開票”必須具備從事相關回收行業的資質,同時還需要實際從事資源回收業務。受票方為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既包括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資源回收企業應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據了解,目前,從事社會化資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帶票銷售”方式將報廢產品銷售給資源回收企業,資源回收企業缺少“第一張票”,既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難以獲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成本費用的憑據。
根據《公告》,實施“反向開票”后,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若開具專用發票,在“征扣稅一致”原則下,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抵扣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抵扣鏈條進一步暢通,其購進支出還可據此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若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作為資源回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從而解決成本稅前列支堵點問題,使資源回收行業的稅費政策運行更加順暢。
為更好落實“反向開票”措施,《公告》在現有政策框架下,明確對從事資源回收業務的經營主體給予支持。
一是允許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數屬于持續經營,由資源回收企業代辦稅費后也實現了按期納稅。《公告》明確,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征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政策。
二是給目前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資源回收企業一次增值稅計稅方法的選擇權。《公告》允許納稅人可在202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變更增值稅計稅方法,給了納稅人又一次選擇權,便于納稅人在實施“反向開票”后,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增值稅計稅方法。
三是做好與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銜接。據了解,2021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制定出臺《關于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時,為避免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后,怠于取得發票而帶來上游環節偷逃稅款漏洞,明確要求“納稅人在境內收購的再生資源,應按規定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后才能享受優惠。實行“反向開票”后,部分符合規定條件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資源回收企業,也可適用“反向開票”。為保障這部分納稅人充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公告》明確,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發票”,即反向開具的發票對應的銷售額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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