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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豬狩獵隊配槍審批暫停后,最新政策:由本地野生動物保護單位建立專業隊伍
近年來,為控制野豬種群不斷增長,不少地方紛紛申請成立“狩獵隊”,但在配槍審批時頻頻遭遇“卡殼”。公安部門此前一度要求各地暫停審批狩獵隊、護農隊、護林隊等配置獵槍、獵彈申請。目前最新政策明確,開展種群調控、致害防控確需配置使用獵槍獵彈的,由本地野生動物保護單位建立專業機構和隊伍。
據江西省政府網站4月23日消息,江西省林業局2023年7月已在答復省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葉日山委員《關于加強我省野豬危害防控的建議》時透露,鑒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沒有明確護農狩獵配槍主體,公安部門要求暫停狩獵用槍審批。江西省林業局將繼續積極爭取國家部委支持,推動修訂《槍支管理法》,明確護農狩獵配槍主體等有關規定,盡快實現槍支狩獵。
此前,江西撫州市公安局2022年6月在答復吳媚代表“關于護農狩獵隊配備獵槍”的建議時也透露,撫州市公安局多次就此項工作向省公安廳請示匯報,省公安廳經請示公安部,答復如下:鑒于狩獵隊法律地位不明,槍支配置主體和管理機制、使用方式未有細化規定;未經深入評估情況下,日常管理使用存在一定風險隱患,建議各地在公安部作出正式部署或規定前,暫不為此類狩獵隊審批配置槍支;前期作為試點已經配備獵槍的護農狩獵隊(資溪縣護農狩獵協會)給予保留,但要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槍支管理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持獵槍或麻醉注射槍獵捕野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依法配置獵槍的主體包括狩獵場、獵區獵民、牧區牧民和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等4種。
據此,有的地方如福建三明市清流縣公安局在答復人大代表《關于讓縣級“護農狩獵隊”發揮實效保護農作物的建議》時就表示,“護農狩獵隊”不是依法配置獵槍的主體:“我縣不屬于獵區、牧區,目前相關部門也沒有審批過狩獵場,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故無依法配置獵槍的主體”。
清流縣公安局2023年6月在答復中透露,根據公安部最新通知要求:鑒于國家林草局已取消狩獵場設立許可,且尚未對現有狩獵場存續問題明確具體意見,請各地暫停審批狩獵場配置獵槍、獵彈申請。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牽頭制定的《野豬等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稿)》已呈報國務院,在中央層面工作意見尚未出臺前,各地不得審批狩獵隊、護農隊、護林隊等野生動物致害防控組織配置獵槍、獵彈申請。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7年國務院就已經取消“建立固定狩獵場所審批”。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中包含了“建立固定狩獵場所審批”。
至于福建清流縣公安局在前述答復中提到的中央層面《野豬等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稿)》,目前已正式出臺。
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今年2月21日消息,2024年1月2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安部、農業農村部等15部門已聯合制訂《野豬等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提出“嚴格獵槍獵彈配置使用管理”,由“省級林草、公安部門負責”。即:開展種群調控、致害防控確需配置使用獵槍獵彈的,由本地野生動物保護單位建立專業機構和隊伍,并經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要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槍彈儲存場所,制定獵槍獵彈配置使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專管人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實行集中保管、統一使用、嚴格監管,嚴防獵槍獵彈丟失、被盜搶及違法違規使用。加強野生動物種群調控和致害防控隊伍持槍人員審核、槍彈儲存設施設備建設、持槍證件核發、持槍狩獵任務審批、槍彈配置、槍彈使用管理、培訓考核、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落實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管理和監督責任,確保獵槍獵彈使用安全。種群調控、致害防控專業機構和人員不得攜帶獵槍獵彈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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