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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技術審評征求意見,適用范圍中刪除出口產品有關條款
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4月26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官網消息,國家煙草專賣局結合當前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現狀,對2022年4月15日發布的《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修訂。現將《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予以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國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應當通過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一次性電子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一個包裝單元內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等。
《征求意見稿》分為4個章節共25條,相較于2022年發布的《細則》,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根據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的適用范圍,刪除了出口電子煙產品有關條款,在原來的《細則》中,是要求電子煙產品在出口前,應當通過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對產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情況進行書面承諾。
二是根據技術審評工作需要,對申請人提交資料的要求和其誠信義務進行了細化,使其更加明確完善,如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作出承諾。
三是新增部分管理要求,如增加第二十一條第五款,因涉嫌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務等已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交的技術審評申請。
除上述內容外,《征求意見稿》與2022年發布的《細則》主要內容大體一致,一是明確了技術審評的效力及各管理主體的管理職能。比如,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審評管理制度的制定、發布、調整,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的申請受理,以及技術審評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確了技術審評申請的基本條件,包括申請主體的條件、申請電子煙產品的條件以及申請所需的資料等。比如,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為所申請電子煙產品的商標權人、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政策要求等。
三是明確了技術審評的主要流程、工作方法及相關要求。比如,?技術審評機構應當在形式審查合格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等。
回溯近年來電子煙的監管背景,2021年11月,《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令第750號)正式公布施行,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2022年3月11日,《電子煙管理辦法》正式發布,明確規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機構根據檢驗檢測報告等申請材料對電子煙產品進行技術審評;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不得上市銷售。同時,《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于2022年4月8日正式發布,為技術審評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上述《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實施細則》即是《電子煙管理辦法》的配套政策文件。
澎湃新聞記者關注到,在上述《征求意見稿》之外,國家煙草專賣局于4月25日發布了對《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電子煙交易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電子煙物流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上述《細則》在征求意見之前也均已在2022年發布。
電子煙行業專家陳中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從上述政策文件來看,電子煙的監管并沒有放松,“甚至可以說是稍微有一點加強,比如市場營銷活動要備案的細則,從這一點上看,將規范交易主體的一些不合規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收緊市場營銷環節。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屬于限制性產業定位和有關限制性要求,所以,電子煙行業的監管還會和以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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