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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15年女兒非親生,男子離婚時要回撫養費等8萬元
潘從武 房佳偉 鄢浩/@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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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調解一起離婚糾紛。
李強和趙芳育有一子一女,因為種種原因,女兒的戶口一直落在集體戶上。2022年,一家人要遷居,在遷移女兒戶口時,因無其他證據證明李強與女兒的親子關系,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李強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和女兒做親子鑒定。沒想到,鑒定結果顯示15歲的女兒竟然與他沒有血緣關系。
李強對此耿耿于懷,加之與趙芳感情不和,遂于2023年12月訴至阿拉爾墾區法院,要求解除與趙芳的婚姻關系,并訴請法院判決趙芳返還撫養費25萬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官認為此案有調解基礎,耐心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兩人達成協議:同意解除婚姻關系,趙芳向李強返還撫養費、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萬元。
辦案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此案中,李強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的孩子就是自己的親生子女,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可他對這名孩子并無撫養義務,趙芳的行為對李強造成精神損害,故李強有權要求趙芳返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陳建慧
圖片編輯:李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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