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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發出首份污染環境類“刑附民”公益訴訟行業禁止令
浙江省青田縣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污染環境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四名污水處理企業相關負責人被判刑、處罰金,并被禁止從事污水處理及相關經營性活動。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了解到,這是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浙江法院系統首次發出污染環境類刑事附民事公益訴訟行業禁止令。
據了解,眾鑫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由青田縣溫溪鎮電渡工業園區內10家電鍍企業共同出資成立,該公司委托溫州市澤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處理園區電鍍企業污水。從2018年1月開始,為降低污水處理成本,經澤遠環保工程公司法人代表覃某、股東李某商定,與派至青田縣眾鑫污水處理公司的廠長徐某、車間主任周某合伙通過偷接管道的方式將廢水直接排放至甌江水域。
經查明,2018年3月至4月,由眾鑫污水處理公司三號監控池經回用管接三通裝置后沿原同心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已停產)一樓市政管道排放至甌江水域的廢水量達33393.8噸,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后經環保部門監測,偷排污水總鉻、總鎳、總銅濃度分別達41.5mg/L、18.7mg/L、50.7mg/L,均遠超《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最高允許排放標準。
對此,青田縣檢察院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要求相關責任人賠償生態環境損害27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澤遠環保工程公司非法排放含嚴重超標重金屬的有毒廢水,且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覃某等4人共同商議非法排放有毒廢水,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日前,法院判決覃某等4名被告人分別犯污染環境罪,處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禁止從事污水處理及相關經營性活動;溫州市澤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70萬元,溫州市澤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青田眾鑫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265.6477萬元,支付鑒定評估費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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