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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某直播間用戶數據采集軟件,一公司及股東被訴不正當競爭

庭審現場。澎湃新聞記者 鐘常宇 圖
4月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視頻審理國內某知名短視頻公司訴廣東某網絡科技公司及其唯一股東侵害其平臺直播間用戶數據、獲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庭審現場獲悉,原、被告代理人雙方就原告對案涉數據是否享有競爭性權益、被告采集抓取原告平臺直播間的數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等方面展開辯論。
原告代理人稱,被告廣東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其經營的網店和社交軟件上銷售多款用于采集原告平臺直播間數據的軟件,并招收侵權軟件代理,提供軟件定制服務,而被告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和店鋪經營主體為徐某(化姓)。
原告代理人表示,該侵權軟件從直播間采集的數據包含以下三個維度:絕對非公開的數據,即用戶的UID(用戶身份標識);隱私直播間內不公開的數據,包含直播間觀眾的昵稱、賬號、聯系方式等;隱私直播間的可見數據,包括隱私直播間觀眾的發言內容、送禮數、總等級等。從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被告公司以銷售上述軟件月卡、周卡和天卡的形式在多個網店和社交平臺銷售,收益至少達100余萬元。
原告代理人向法院訴請,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50萬元。理由為原告系案涉短視頻平臺的經營者,對平臺直播間隱私保護功能進行了長期的開發和迭代,保障設置隱私保護功能的直播間數據不被公開,以滿足主播、觀眾等用戶的產品需求,進而給平臺帶來競爭優勢。兩被告通過技術手段抓取、存儲、展示案涉平臺設置隱私保護功能的直播間數據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競爭性權益及用戶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代理人認為,案涉直播間設有隱私保護開關,其是否開啟由直播間主播決定,所以隱私保護功能是否開啟的控制權以及案涉數據相關權益歸主播所有,而非原告;從被訴軟件所抓取的數據看,原告對案涉數據本身的隱私保護并不穩定,即便是對于同一觀眾的用戶信息,完全有可能在A主播的直播間被屏蔽,而在B主播的直播間可見,說明該數據并非處于絕對與公眾隔離狀態,故被告對已公開數據信息的抓取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兩被告均是被訴軟件的銷售者,而非開發者,沒有直接將案涉數據進行使用或替代性使用,不會沖擊或者破壞該短視頻公司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數額,應當優先按照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進行確定,本案中,兩被告就被訴軟件的銷售總額僅九千多元人民幣,除去合計七千余元的成本,實際獲得的利潤非常微薄,原告應當根據實際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
法官審理該案后表示,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展開的辯論均已記錄在案,將在庭后的評議分析時予以判斷。鑒于本案的雙方一方也表達了調解的意愿,另外一方需要在庭后進行確認,法院將在庭審后再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將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法律的規定進行裁判,不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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