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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學界的“李清照再嫁”之爭

楊焄
2018-12-06 15:46
來源:《卻顧所來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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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朗諾《才女之累:李清照及其接受史》

盡管從少年時代起就享有詩名,成為世人矚目的才女,可圍繞著李清照的生平依然存有不少疑點。胡仔的《苕溪漁隱叢話》、王灼的《碧雞漫志》、晁公武的《郡齋讀書志》、洪適的《隸釋》、趙彥衛的《云麓漫鈔》、李心傳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陳振孫的《直齋書錄解題》等諸多宋代文獻,不約而同都提到她晚年有過失節再嫁、涉訟離異的經歷,就曾引發曠日持久的爭議。秉持“辨章學術,考鏡源流”的宗旨,對這段學術史的遞嬗遷變加以總結和反省,毋庸置疑是極為必要的。美國斯坦福大學漢學講座教授艾朗諾的新著《才女之累:李清照及其接受史》(夏麗麗、趙惠俊中譯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便針對這場聚訟紛紜的論爭,用了整整三章的篇幅,系統梳理了南宋以來直至現當代的接受過程。不過在作者竭盡全力地整合資料、排比線索之際,也偶爾會因為見聞不周而顧此失彼,甚至得出不盡符合實情的結論。比如在第八章《維護寡婦形象,否認再嫁事件:明清時期的接受史》中,他逐一臚列各家辯誣之詞,指出“在清代學者為其行為所作的辯護之下,李清照得以正名,重新成為了一個備受尊重又從未再嫁的女性”;隨后在第九章《現代主義、修正主義、女性主義:現當代的接受史》中,又提到“1957年,黃盛璋出版了兩種篇幅甚巨的論著,一種是李清照和趙明誠的年譜,一種是對‘李清照生平事跡’的研究。這兩種論著的出版,使得關于李清照的學術研究發生了劇變。綜觀黃氏的兩種論著,其可以被視為對清代否認李清照再嫁思潮的首次嚴正質疑”,并進而強調“黃氏的工作引起了學術界對于李清照再嫁是否屬實的論爭,這個論爭風靡于接下來的四十年,甚至直到今天還尚未完全消退”;在全書的《結語》部分則再次重申,“直至20世紀50年代后期,清末以來被改造的李清照形象才遭到質疑,這一質疑轉而觸發了廣泛的學術爭論”,儼然將黃盛璋視為不襲舊說而另樹新義、再掀波瀾的第一人。艾朗諾還特別提到由何廣棪編纂的《李清照改嫁問題資料匯編》(九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0年。按:花木蘭文化出版社于2009年又出版過此書的增訂本,艾朗諾大概還未曾寓目),認為“全書共計三百多頁,轉載的資料來源自現代學術界(絕大多數出現于黃盛璋的文章之后),內容涉及正反兩個方面。此書也可以算是關于此議題之文字的一種選本”,由此不難推知他立論的主要依據。充分借鑒前人成果,以避免徒耗精力,原本無可厚非,可研究者也必須時刻保持警惕,此類資料匯編在提供檢索便利的同時,往往會因為關注焦點的限制或編者視野的偏狹,未必能夠如實地呈現歷史的全貌。

何廣棪編《李清照改嫁問題資料匯編》

受到艾朗諾大力表彰的黃盛璋,畢生研究范圍主要集中于歷史地理和文物考古領域,但在宋代文史方面也頗有造詣,《李清照事跡考辨》(載《文學研究》1957年第三期)和《趙明誠、李清照夫婦年譜》(載1959年《山東省志資料》第三期。按:艾朗諾一時疏忽,誤以為兩者都發表于1957年)力主李氏晚年再嫁確有其事,正是他的代表之作。不過在此之前,他還發表過一篇《李清照金石錄后序作年考辨——兼辨生年、嫁年、卒年》(載1948年《東方雜志》第四十四卷第十二號),盡管并沒有直接涉及再嫁問題,可一開篇就感嘆女詞人身世坎坷,“遭中原喪亂,國破家亡,以孑然孤嫠,播徙流離,暮年遭遇,可哀也已。而宵小騰譏,橫誣晚節”,并感慨幸有清人俞正燮為之撰著《易安居士事輯》,“排比事跡,依年考訂,發潛闡幽,功至可紀,改嫁誣妄,已成不易之論”,對清人所作正名辯白之舉顯然相當認可。文中不少結論都被他后來撰寫的那兩篇論文承襲,并有進一步的闡發,自身反倒逐漸湮沒不彰。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在1962年整理出版《李清照集》,“除盡量搜羅李清照現存的詩、詞、散文等作品外,還收集了許多有關李清照的歷史以及前人對李清照及其作品的研究、評論、書錄、序跋、題詠等參考資料”(《出版說明》)。黃盛璋的這些論文正是編輯者參考借鑒的主要對象,只是各篇所受到的待遇有著天壤之別。在書后附錄的《參考資料》中,《趙明誠、李清照夫婦年譜》和《李清照事跡考辨》后來居上,不但被全文轉載,且置于宋代以來各類資料之前,極為引人矚目;而《李清照金石錄后序作年考辨》一文,僅在“金石錄后序作年問題”的小標題下被摘錄了部分片段,上述那段稱贊清人翻案的評論更是被刪削殆盡。這樣的處置方式,很容易導致讀者忽視黃盛璋在“李清照再嫁”的問題上,前后持論并沒有一以貫之。從尊重作者的角度而言,當然應該依從他經過深思熟慮、斟酌損益之后的最終看法;不過就學術史研究而言,深入考察研究者學術觀念的轉變過程,顯而易見也是題中應有之義,決不能等閑視之。

黃盛璋《李清照金石錄后序作年考辨——兼辨生年、嫁年、卒年》

如果繼續鉤稽蒐羅相關文獻,還會發現近代學界圍繞著“李清照再嫁”問題的紛爭,并不始于艾朗諾所認為的上世紀五十年代末,實際上從二三十年代起就已經逐漸呈現各樹壁壘甚至針鋒相對的局面了。在這場論爭中,接納清人意見的學者毫無疑問數量最多。胡云翼所編《李清照及其漱玉詞》(亞細亞書局,1931年)就特意指出:“有人說易安晚年改適張汝舟,夫婦不睦,易安有‘猥以桑榆之晚境,配此駔儈之下材’之憤語。……但俞正燮在他著的《癸巳類稿》,則根據許多理由,證明了這種說話法是極謬妄的。”徑直依據清人的考訂來為李清照辯護。陳朝義的《李清照與朱淑真》(載1935年《女子月刊》第三卷第三期)更是斬釘截鐵地聲稱:“清照向來勇于批評并雜諷譏,觸怒的人必多,且男子腦中深埋著‘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思想,對清照這樣的女子,誣蔑,中傷,要加以摧殘,自是意中的事。我們縱未得知有人替她辯護之前,也不會貿然相信,在理學盛行的宋代,而有快近五十歲的老婦人改嫁的事實。”認為再嫁說荒唐無稽,完全是惡意構陷,根本毋庸置辯。流風所及,連一些海外漢學家也關注到清人的意見。鈴木虎雄在1922年發表《女詞人李易安》(收入《支那文學研究》,弘文堂,1925年),數年之后就有了陳彬龢的中譯本(載1927年《婦女雜志》第十三卷第四號),文中提及:“如此篤于舊情之婦人,而竟謂其有改嫁之事,以常情度之,是不可信,今幸得諸家之考訂,匪特女士千余年不白之冤得以昭雪,即后世欽慕女士之才華如不佞者,亦增無上快慰也。”對各家所作辨正析疑大為稱賞,清人考訂之縝密周詳由此也可見一斑。

鈴木虎雄《女詞人李易安》
清代學者堅稱再嫁、離異等均為妄誕不實的流言,其出發點正如艾朗諾所言,是為了“維護寡婦形象”,使李清照“重新成為了一個備受尊重又從未再嫁的女性”,似乎這些事情一旦屬實,勢必有損女詞人的清譽令名。盡管近代以來仍有部分學者持此論調,如德麟的《讀李清照的漱玉詞》(載1936年《蒲聲》第二期)就反詰道:“那有守到將就木之齡,在從前提倡節操的時代,又想到再醮的道理?況易安與德甫伉儷間的感情是很篤厚的,絕不忍出此。”然而隨著兩性地位和婚姻觀念的不斷變化,人們對寡婦再嫁的態度也漸漸有所改觀。胡適編注的《詞選》(商務印書館,1927年),在作者小傳中雖然認為“李清照是中國最著名的女子,才氣縱橫,頗遭一般士人之忌,所以相傳有她改嫁張汝舟之說”,并摘錄俞正燮、李慈銘等人為其辯誣的主要論據,可與此同時又附上一筆:“改嫁并非不道德的事;但她本不曾改嫁,而說她改嫁了,那卻是小人的行為。”盡管未及引申展開,但若聯系到他先前在《貞操問題》(載1918年《新青年》第五卷第一號)中所說的:“婦人若是對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斷的情義,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紀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實,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婦人處于這種境地,自然守節不嫁。還有一些婦人,對他丈夫,或有怨心,或無恩意,年紀又輕,不肯拋棄人生正當的家庭快樂;或是沒有兒女,家又貧苦,不能度日;——婦人處于這種境遇沒有守節的理由,為個人計,為社會計,為人道計,都該勸他改嫁。”可知他的興趣專注在推求事實的真相原委,并不認為寡婦改嫁本身有何不妥,與前人的立場已經有所不同。
胡適選注《詞選》

胡適的意見在當時頗具代表性,董啟俊在《曠代女詞人李清照》(載1933年《中國語文學叢刊》創刊號)中就撮述過他的意見,并做結論道:“本來這種事我們無浪費筆墨之必要,因為以新道德眼光觀之,守節并非光榮,而改嫁也并非是件大逆不道的事;可是以無說有,那是不應該的。”與胡適所言簡直如出一轍。就胡適在當時的地位和聲望而言,其影響所及自然絕不會僅限于文學研究一隅。陳東原在撰寫《中國婦女生活史》(商務印書館,1928年)時專門設立了一節《曠世女文人李清照》,議及再嫁問題時,最后的結論也幾乎是在轉述胡適的看法:“改嫁原不是丑事,然而她沒有改嫁,誣之為改嫁,豈非大不平么?”陳氏在《自序》中坦言搜集資料時曾得到胡適的鼓勵和指導,對《詞選》中的評述想必不會置之不顧。在撰著時他還抱有兩點希望,“第一個希望,希望趨向新生活的婦女,得著她的勇進方針。第二個希望,希望社會上守舊的男男女女——自信舊道德極深的人們,能明白所謂舊道德是怎樣的一種假面啊”。可見他對李清照再嫁的態度也同樣與清人貌同心異,而和“五四”以來所倡導的全新的女性觀、婚姻觀密不可分。黃盛璋后來在《李清照事跡考辨》中提到“改嫁不改嫁本不關緊要,但這里牽涉到史料的真偽與事實的是非兩個問題”,沿波討源一番,其研究旨趣實際上就肇端于胡適等人的意見。

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

伴隨著兩性地位和婚姻觀念的潛移默運,學者們對李清照再嫁的態度也逐漸顯得游移不定。王獻唐、王獻九、齊蘊璞等人在1935年經過反復商討,最終選定三十位山東籍“有功于民族國家者”,并著手“編列其平生事略,立為鄉賢,以作矜式”。李清照作為唯一的女性也赫然在列,在介紹其生平時說道:“《苕溪漁隱叢話》稱其再適張汝舟,《云麓漫鈔》又載與后夫構訟事,確否無可考。”(1935年《新聞通訊》第27期《有功國家民族之歷代鄉賢》)對此事的真偽不置可否,顯然并沒有覺得這樣會有損鄉賢的形象。龍榆生的《漱玉詞敘論》(載1936年《詞學季刊》第三卷第一號)雖認為“改嫁之說,殆為‘莫須有’矣”,但同時指出即使宋人所言不虛,也不能歸咎于李清照:“則是汝舟蹈隙乘危,餌以甘言,欺人寡婦,震其才名之顯赫,因遂強迫以同居,藉令事實有之,吾輩當矜愍之不暇,寧忍責以失節乎?”頗能體諒她晚年的窘迫處境,措辭大有回旋的余地,并不像前人那樣求全責備。鷗盦的《談李清照的再嫁問題》(載1944年《文友》第二卷第十期)盡管也認可清人的意見,可隨即又強調:“在已經打破貞操觀念的我們看來,寡婦再嫁原是極合情理的事,就使再嫁之后,又鬧離婚,也是司空見慣,絕不會因此而使她的人格和名譽受到損失。”較諸清人竭盡全力維護李清照守寡形象的做法,其立場顯然頗存異趨。

王輝曾《李清照改嫁考》

直接和清人翻案意見截然對立的也不乏其人,甚至還出現了王輝曾《李清照改嫁考》(中華印書局,1932年)這樣的專著。王氏認為“假如我們用冷靜的態度,站在文學的立場上,不必感情用事,細心的研究一番,然后知道李清照的改嫁,實在沒有辨證的必要”,直斥前人辯誣之舉徒勞無益。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他仔細爬梳檢討了宋人的記載和清人的考辨,最終判定:“清人辨護李清照改嫁的主旨和動機不外外乎上邊所說的以清朝的倫理觀去繩宋朝的女子,他們方法又不合乎邏輯,我們覺得總不如宋朝人記宋朝的事比較可信些。何況胡仔、趙彥衛、李心傳諸人和李清照的年代相差無多呢?所以說李清照改嫁沒有辨證的必要。我們不一定說她非改嫁張汝舟不可,但是最低的限度,我們相信改嫁是宋人的記載,總比清人以感情用事的辨證可靠。”雖然在史料征引和文獻考訂等方面,王書多有疏漏而未臻嚴密,但也足以說明黃盛璋的論著絕不是“對清代否認李清照再嫁思潮的首次嚴正質疑”。王輝曾在自序中還特別致謝道:“蒙趙萬里先生借給我圣譯樓本的《梅苑》和其他善本書籍,又蒙許之衡先生為我題字及訂正了許多錯誤。”趙萬里此時剛剛完成《校輯宋金元人詞》(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31年),胡適在序言中曾盛贊“這部書的長處,不僅在材料之多,而在方法和體例的謹嚴細密”。書中也收錄了重新輯錄校訂的《漱玉詞》,趙萬里對此相當滿意,自詡道“自此本出,汪(玢)、王(鵬運)諸本皆可廢矣”(《詞概》,載《趙萬里文集》第二卷,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2年)。他對李清照的生平和創作絕不會陌生,在為王輝曾提供文獻資料時,對其主旨顯然不會漠然置之,或許還會輔以相關線索。許之衡同樣擅長詞曲聲律,撰有《曲律易知》(飲流齋著叢書本,1922年)、《中國音樂小史》(商務印書館,1931年)等。他能針對書中內容獻疑商討,并為之題寫書名,對王輝曾的觀點想必也多有認同。

王輝曾對清人的批評如此尖銳犀利,不久就引發了反對者的聲音。朱芳春在張真園、黎錦熙、吳新齋等人的指導下撰寫《李清照研究》(連載于1935至1936年《師大月刊》第十七、二十二、二十六、三十期),其中有一節《關于李清照改嫁》,斥責宋人所說“都是些卑陋的,道聽途說,沒有證據胡亂抄襲輕于記載的東西”,而盛贊清人的考辨“一步深一步有條有理的將宋人的誤謬都給解釋了,改正了”。最后則很不屑地提到王輝曾的《李清照改嫁考》,認為其中所述“實在無有反駁的必要,大家讀了他那本書,就知道完全是根據臆想和好奇心理的沖動而發,除了將宋人的謬論重復一下外,沒有找到更多的論證”。盡管她本人也同樣“沒有找到更多的論證”來進行有針對性的批駁,但由此也可見王輝曾的著作在當時并非無人知曉。只是由于時代邈遠,才導致后來的學者囿于見聞而未能予以應有的關注,其中就包括艾朗諾所倚重的《李清照改嫁問題資料匯編》,甚至在該書的增訂版(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年)中也依然付之闕如。

傅東華《李清照》

以上追溯了近代學界圍繞著“李清照改嫁”問題而發生的一系列爭論,可見艾朗諾所述“民國對于李清照的敘述還有另一個明顯的特點,即不會提到她的再嫁。就算是提到了,也會被否認為是惡意的誹謗”(《才女之累》第九章),完全是以偏概全的判斷,并不符合實情。不過在還原這場錯綜紛紜、眾聲喧嘩的論爭時,我們也需要時刻保持清醒,探究此事的真偽雖然關系到對李清照晚年心境的體察,也牽涉到對《投翰林學士綦崈禮啟》、《金石錄后序》等作品局部內容的理解,但終究不能喧賓奪主地取代對李清照其他作品的研讀。這一點其實近代學者也多有議及,傅東華所撰《李清照》(商務印書館,1934年)開宗明義就討論起“我們對她應處的態度”,認為“人既因詞而傳,我們若離其詞而專論其人,那就沒有意義,或因其人的品評而牽涉其詞的褒貶,那就更不合理”,指出清人的考訂“只是替她的人辯護,不是替她的詞辯護。故我們對于他們這種搜討的工作,誠然不能不表相當的尊敬,但不能認這樣的工作為切要的工作——質言之,就是不能認他們為批評家”。類似的看法還見于劉雁聲的《女詞人李清照》(載1945年北京《婦女雜志》第六卷第三、四月號),強調在研究中不能舍本逐末,“在崇敬她的詩詞方面來看,改嫁與否,又有什么關系,大概或者不是研究李清照所必須的吧?至于改嫁何人,那更不必去注意了”,“清人之辯誣,未免有些失去研究或者述說李清照文學正面吧?”這些意見的提出雖然迄今已有大半個世紀,但對現在的研究者而言,恐怕依然需要深長思之。

本文摘自《卻顧所來徑》,楊焄著,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8年10月。
    責任編輯:方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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