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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預約代駕后把車開出地下停車場,算酒駕嗎?

男子酒后預約代駕,約定在商場地下車庫口碰面,隨后,男子把車開至地下停車場出口,被交警攔下檢查。該男子是否屬于酒駕?
4月1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鐵法院介紹,某日,王先生駕車至某商場飯店與朋友聚會,其間飲酒暢談。王先生知曉酒后不能開車,便在聚會結束后預約了代駕,約定在商場地下車庫門口碰面。隨后,王先生駕車自地下停車場行至出口,在此處執勤的交警將其車輛攔下檢查。經呼氣檢測、血液檢測,王先生體內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標準。公安機關查明,王先生系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該車的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公安機關認定其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對他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王先生不服該行政處罰,認為公安機關在本案取證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取證導致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遂起訴至上鐵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了執法記錄儀視頻,證明了由民警帶原告至醫院抽血、封存、確認、送檢等執法過程,符合相關規定,送檢血樣符合鑒定條件;被告認定原告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有司法鑒定意見書、 機動車行駛證、原告訊問筆錄及現場執勤交警執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為證,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后果明確且無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鐵法院行政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汪霄云表示,飲酒后在公路、城市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屬于“酒駕”已成為社會共識,但是仍有部分公眾存在錯誤認知,認為停車場等場所的通道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酒后在此短暫駕駛、挪車不屬于“酒駕”。本案中的王先生也屬于這種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場地下停車場系公共停車場,社會機動車輛可以通行,顯然屬于“道路”范疇。
而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只要存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營運機動車)的行為,就屬于“酒駕”;存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營運機動車)的行為即構成“醉駕”。本案中,王先生駕駛營運車輛被查,經現場呼氣測試、之后的血液檢測,血液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酒”標準,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其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并對王先生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適用法律正確。
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要正確理解“酒駕”“醉駕”的法定要件;同時,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在停車場、小區內短暫駕駛、挪車不會被發現,否則可能會像本案中的王先生一樣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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