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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當原告的環境損害賠償案終審宣判:污企賠五千余萬

趁著午夜時分,在茫茫夜色的掩蓋下,一伙人先后多次將化工廢堿液傾倒至長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受此事件影響,江蘇泰州靖江市城區因此中斷供水超過40小時,興化市城區集中停水超過14小時。
針對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12月4日上午,江蘇省高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海德公司的上訴,維持泰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據江蘇省高院介紹,該案系江蘇省人民政府首次單獨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在宣判現場獲悉,江蘇高院判決,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擔保的前提下,申請分批支付賠償款5482.85萬元。
此前,據泰州市中院一審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別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廢堿液共計102.44噸,交由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李宏生等人處置,導致廢堿液幾經轉手后分別被傾倒至長江靖江段和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水體環境污染。
企業跨省傾倒廢液102噸
據法院查明,2014 年4月28日,海德公司營銷部經理楊峰將該公司生產中產生的29. 1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等人處置。
李宏生等人將廢堿液交給孫志才(也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處置。孫志才等將廢堿液傾倒進長江,造成靖江市嚴重的環境污染。
10天后,楊峰將20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給孫志才,孫志才等于同年5月、6月,分兩次將廢堿液傾倒進長江,造成靖江市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中斷取水40多個小時。
2015年3月,靖江市環保局和靖江市檢察院委托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評估報告認定上述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
2014年5月8日至9日,楊峰又將53.34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給丁衛東處置。丁衛東指使陸進等將該廢堿液傾倒進新通揚運河,致興化市城區集中式飲水源中斷取水超過14小時。
法院查明,這些廢堿液被直接傾倒入長江靖江段及泰州市內的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楊某、李某某等個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7月,江蘇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作為被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今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并未出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法庭提交的證據,泰州中院作出缺席判決:海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637.9萬元,生態環境功能服務損失費1818.95萬元,承擔賠償評估費26萬以及訴訟費31.46萬元,合計5514.31萬元,其中賠償金額達5482.85萬元。
終審維持一審原判
海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法院上訴。該公司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蘇省政府的訴訟請求。
海德公司表示,一審期間,法院向江蘇省政府所作法律釋明,江蘇省政府將賠償總額從3845.27萬元,增加到5532.85萬元。據此,海德公司認為,泰州市中院允許江蘇省政府一審當庭變更訴訟請求違反了規定,未給海德公司答辯期和舉證期亦違反規定,一審審判程序不合法。
海德公司在上述理由中說,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認定錯誤。相關《評估報告》存在評估程序不合法、依據不充分、評估方法錯誤、類比方法缺乏依據等問題,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對此,江蘇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足以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向其釋明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該釋明僅為建議,是否采納由原告自行決定。原審法院的釋明行為并未侵害到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該釋明行為并無不當。
江蘇高院還認為,本案發生在長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定造成環境損害1731.26萬元。發生在新通揚運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雖未經評估,但與長江靖江段污染事件發生于同一時期、所傾倒的危廢物均為海德公司產生、兩地同屬三類水質,采用類比方式計算的生態環境損害不會高于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并不損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權益。
江蘇高院表示,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傾倒廢堿液所致。傾倒行為均發生在午夜,傾倒地點偏僻,污染行為具有突發性和隱蔽性,污染區域難以精確測量,無法及時收集證據對服務功能損失進行精確評估。綜合考慮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過錯程度嚴重;所傾倒的危險廢物PH極高,污染物成分復雜,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十分嚴重且難以迅速恢復;在長江生態環境已經十分脆弱,長江大保護已經成為全民共識的情況下,在生態環境極其敏感和脆弱的長江禁漁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影響十分惡劣等因素,同時鑒于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在對靖江環境污染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時采取了保守的計算方法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因此,原審法院酌定按照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50%確定的服務功能損失數額合情合理,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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