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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大幅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一查即撤”增設6個月申報間隔期
IPO市場迎來重大規則調整。
4月12日,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制定并出臺一攬子落實“國九條”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規則。在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同時,滬深北證券交易所就《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股票發行上市規則》等19項具體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提高上市條件、規范減持、嚴格退市標準等方面。
聚焦IPO市場,澎湃新聞注意到,為進一步突出主板大盤藍籌定位要求,滬深交易所擬適度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其中,主板第一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凈利潤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指標從6000萬元提升至1億元;創業板第一套上市標準的凈利潤指標,將最近兩年凈利潤指標由5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的要求。
此外,為進一步提升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滬深交易所在原規定的1年內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礎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設置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主板、創業板上市財務指標提高
“從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現實需要看,目前主板、創業板的上市條件存在不適應性,主要是財務指標偏低,部分申報企業利潤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偏弱,上市后業績容易出現較大波動;其他相關指標綜合性不足,引導企業申報合適板塊的作用還不夠充分。”深交所在答記者問中表示,在深入研究基礎上,修訂相關規則,完善上市條件和板塊定位要求,增強其適應性和引導功能。
澎湃新聞注意到,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的重點之一,為適度提高主板上市財務指標。
一是,將第一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凈利潤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指標從6000萬元提升至1億元,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指標從1億元提升至2億元,最近3年累計營業收入指標從10億元提升至15億元;
二是,將第二套上市標準中的最近3年累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指標從1.5億元提升至2.5億元;
三是,將第三套上市標準中的預計市值指標從80億元提升至100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指標從8億元提升至10億元。科創板上市條件本次不作修改。
新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同步提高上市財務指標。
一是,提高創業板第一套上市標準的凈利潤指標,將最近兩年凈利潤指標由5000萬元提高至1億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凈利潤不低于6000萬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風險能力;
二是,提高創業板第二套上市標準的預計市值、收入等指標,將預計市值由10億元提高至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由1億元提高至4億元,支持規模、行業及發展階段適應創業板定位要求的企業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主板、創業板上市條件,擬自新上市規則發布之日起實施,尚未通過上市委審議的主板、創業板擬上市企業應當適用新的上市條件;已通過上市委審議的,適用修訂前的上市條件。
上交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通過上述調整,有利于引導市場預期,進一步突出主板大盤藍籌特色。同時,上交所還將同步修訂《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一步完善科創板定位把握標準,支持和鼓勵“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這些舉措將促進不同板塊的差別化定位和協同發展,健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一查就撤”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在修訂《股票發行上市規則》同時,《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進一步明確主板定位,對發行人的行業地位等提出細化要求。
具體來看,本次滬深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修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聚焦審核實踐中各方高度關注的板塊定位、財務真實性、內控規范性、信息披露質量等核心問題,對審核把關機制相關規定進行了針對性地調整優化。
一是明確板塊定位把握要求。從行業地位、經營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趨勢、經營穩定和轉型升級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發行人、保薦人對主板定位進行評估、判斷的具體要求。明確科創板的主要服務方向,與上位規則保持一致。
二是壓實發行人及“關鍵少數”責任。明確發行人應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三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把防范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確保薦人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強化中介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等方面的核查義務;明確審核重點關注中介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據是否充分、現場核驗方式是否合理合規。
四是拓展現場督導適用范圍。明確本所可通過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現場督導;明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情況下,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督導。
五是完善終止審核情形。明確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者本所審核,以及發行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板塊定位的,交易所依規予以終止審核。
六是強化自律監管手段。增加規定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財務造假等惡劣違規情形的處分依據;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新增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情形的申報間隔期為6個月。
深交所表示,新修訂的《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從行業地位、業績規模、核心技術工藝、行業發展趨勢、經營穩定性等維度,進一步具體化主板“大盤藍籌”定位,突出行業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明確要求發行人、保薦人對主板定位進行評估研判。同時,將同步完善創業板定位相關要求,進一步從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出發,明晰創業板“三創”“四新”的把握邏輯和標準,適度提高反映創新企業成長性的相關指標。
上交所突出“強本強基”和“嚴監嚴管”,修訂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著力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發行人等的申報責任。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具備誠信自律法治意識的要求。壓實發行人等的信息披露責任,要求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進一步提升申報質量,防治“帶病申報”,在原規定的1年內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礎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設置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二是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要求中介機構應當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并將相關要求作為審核重點關注事項。完善現場督導機制,進一步豐富隨機抽取、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現場督導情形。
三是交易所的審核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配套機制,提升交易所審核把關能力。對于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的,交易所依規終止審核。落實金融監管要“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強化對相關主體配合發行人從事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活動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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