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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是保障“她權利”還是造成不平等?律師怎么看?
福建立法明確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產。消息一出,相關話題立即引起社會討論。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經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并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等情況,其中一方或許會難以掌握家庭財產的真實狀況。是否需要賦予婦女可以依法查詢配偶財產的權利?對此,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采訪了多位律師,他們也有不同的觀點。
正方:是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財產權的保障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市律協社會公益和法律援助委員會副主任張玉霞認為,《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是當地因地制宜地考慮到實際情況的方式。根據地方特點、背景情況等情況自行定義,是地方性法律的意義和價值體現。
“上位法中間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到那么細,是因為上位法全國性發布實施后,各地都會有自己的地方性法律、地方性立法、地方實施條例,上海也有。雖然濟南、廣州等地給予雙方就配偶雙方都有一定的查詢權,但是它們對于夫妻共同關系存續期間,查詢內容、房產、車子等都有不同規定。”張玉霞說。
張玉霞認為,福建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機關對婦女權益保障法規的具體落實,是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財產權的保障。“在個案中間,財產控制方更容易轉移和隱匿財產。大多數情況下,需要提供具體房產地址,如果要查對方的動產,也要提供對方卡號。對對方經濟一無所知的或不清楚財產狀況的女性而言,是很難查詢到的。”
她認為,福建明確妻子可查詢丈夫財產,只是在查詢程序上提供了一點便利,“這只是一個調查權,給到本來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一定查詢財產的便利。”
而即便在有信息的情況下,在具體實踐流程上也較為繁瑣。張玉霞在做一些離婚案件中,遇到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景時,她申請到調查令后,去銀行調取材料也遇到過障礙,很多部門和銀行不接受調查令。如果要查詢,要求法院依職權調取,但實踐中這樣的調取不常見,并且對于當事人來說非常困難,“律師去了不行,當事人更不行,她連調取令都沒有。這對于一些處于財產弱勢的女性來說,本身打官司對她就是相對困難的事,更不要說打了官司后,也未必查得到。”
反方:任何一方不應獲得更多的特權
也有律師有不同的看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海告訴記者,無論是《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上位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是《民法典》都明確法律要保障男女平等,任何一方不應獲得更多的特權。
吳海認為,《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片面規定了婦女可以依法查詢配偶財產,但是沒有規定男性依法享有同樣的權利,造成了男女之間在查詢權利方面的不平等。
從立法技術來說,《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他認為,這也兼顧了男女雙方的利益。
而類似的規定也存在于其他地方的規范性文件中。吳海舉例,在《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車輛管理等部門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并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因此,他認為《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的規定存在片面性,與上位法的立法原則沖突。
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巧月認為,維護女性權益的前提是男女平等,不是搞特權。“這樣的規定物極必反,這個話題容易制造男女對立。”
她認為,男女平等是基本國策,維護女性權益是基于平等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國婚姻制度對于婚內財產是共同共有為原則,約定分別制為例外,也就意味著雙方婚內的收入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姻家庭編同時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從這些角度來說,男女雙方都應該誠實,關于家庭的資產,也有知曉的權利。” 徐巧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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