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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領導更替后一施工隊被“清場” ,設備投入和工錢無著落
領導發生更替后,施工隊被“清場”,勞務及設備租賃費至今未解決。這讓來自江蘇的李先生犯了愁。
籌資購設備不久 接到通知要求“退場”
3月28日,李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大企業干活需要先入施工企業庫,他們就跟著西安京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年前跟隨中電建路橋集團洛南石磊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干勞務。
李先生稱,這個新材料公司,類似做石材加工的。最開始施工在2021年6月,當時政府和企業組織開工儀式的時候,他還組織了數十名工人參加。當月,他們根據要求,進入砂石骨料生產項目施工現場,最多的時候勞務人員達三十多人。

開工儀式現場
隨著工程量增加,特別是石料的開采,堅硬的石頭山需要大型挖掘機。為了能干這些活,李先生和幾個老鄉再三商量后認為,中電建路橋公司是大企業值得信任,于是大家決定籌資購買設備。為此,他們專門跑回老家,借錢或貸款共投入500余萬元,購買或租賃不少設備。
李先生稱,中電建路橋是投資方,總承包方為中水電三局承包,是中電建路橋把他們招來的,早于中水電三局。
2021年8月份,他們突然接到中水電三局(施工總承包單位)現場人員的通知,稱現在中電建路橋(投資方)方面讓他們隊伍離開。
突然被換肯定有原因,李先生一打聽才知道,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總經理孟某更替成劉某。劉某上任后要求總承包方中水電三局通知李先生的隊伍“清場”。
當事人:
被迫達成退場協議,款項未支付
新領導要求退場,讓他們措手不及,投入這么多的機械和人工陷入困境。李先生等人不停向新任領導劉某反映實際困難,請求繼續干下去,但沒有結果。
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投資方、總包方、勞務方坐在一起進行協商:1、進場所有人員的工資按出勤人數補償性發放;2、因現場施工購買的所有物資費用由中電建路橋承擔;3、設備進出場的費用由李先生一方承擔;4、進場所有設備按月租金付費;5、全部費用支付到賬后人員設備離開工地,否則處理期間現場人員工資、設備費用按月持續結算。
李先生稱,雖然有口頭協議,但在核算相關費用時,中電建路橋沒有支付這些款項,后來多次與中電建路橋、中水電三局催要費用無果。
對于勞務及機械租賃費用,李先生說投資方和總承包方是有相關的公文發函的,但一直沒有解決。他提供的一份中水電三局洛南項目向中電建路橋公司發的一份關于《關于盡快清理前期隊伍占壓場地,確保按期實現投產目標的通知》回函顯示:項目自2021年6月19日開工以來,相繼實現隧道貫通、辦公樓、綜合樓封頂等多項重大節點任務目標,目前主要剩余拌合樓后澆區及前期退場隊伍占壓工作面。西安京水公司進場參與本項目施工。2021年6月5日該公司進場,主要承擔隧道開挖支護任務。
2021年7月27日,中電建路橋通知中水電三局,對隧道工程分包隊伍進行更換,要求中水電三局通知西安京水公司退場。西安京水公司開工至退場,主要完成骨料輸送洞出口邊坡錨桿、邊坡噴射混凝土,以及場地平整及安全防護等工作,累計完成產值約12萬元。過程中,積極與西安京水公司協商退場事宜,截至5月1日,隊伍上報退場費用為520萬元(后續逐月增加設備費用)。該費用主要為:人員工資167.5萬元(含停工期工資),辦公、租賃、車輛使用等費用31萬元,物資設備轉運購置費91.5萬元,設備運行、停滯損耗費用230萬元。落款時間是2022年11月30日。

李先生及工人三年領取不到數百萬勞務和機械租賃費
相關方回應:
曾協商多次沒有達成結果
李先生稱,2023年3月份,中電建路橋方組織人員,強行將他們設備拖離現場。自2021年6月5日開工至今,工資也沒拿到,不少家庭生活困難。而且,當初他們進場干的是臨場施工,沒有簽署正式的合同。
因為中電建路橋領導變更,他們多方反映,中電建路橋推到總承包中水電三局,而中水電三局稱其屬于中電建路橋招來的,不屬于他們公司。
3月2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第二任總經理劉某,對方介紹李先生隊伍的確是自己的前任招來干活的,他就任后因為種種原因,要求他們退場。退場后因勞務及機械租賃等費用曾協商多次,一直沒有達成結果,就拖到現在。
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現任總經理姚某在電話中稱,李先生他們干的活是跟著中水電三局干的,與中電建路橋公司沒有關系,所以不存在欠李先生他們勞務費及租賃費之說,如果有的話屬于他們跟中水電三局的事。
3月3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中水電三局洛南項目原負責人李某。他介紹,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是投資方,中水電三局是總承包方。但李先生的隊伍來的比中水電三局早,是投資公司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初建時就來的隊伍,也是該公司通知李先生隊伍退場的,所以產生的相關費用理應由中電建路橋支付。
律師說法:
中電建路橋有履行退場協議中約定的義務
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領域專業律師熊若楠介紹,如退場協議合法有效,李先生可直接據此向發包人中電建路橋公司主張權利。李先生與中電建路橋公司簽訂的退場協議應有雙方簽字、蓋章,并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務/施工合同關系。
如李先生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可直接根據退場協議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要求中電建路橋公司支付人員工資、承擔物資費用,并履行退場協議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熊若楠介紹,中電建路橋公司未取得案涉施工設備所有權,無權占有使用該設備,施工機械系由李先生購買或租賃,雖設備投入于案涉項目的施工,但其所有權人仍系李先生。約定“進場所有設備按月租金付費”,即發包人系向李先生租用設備,而非購買設備成為其所有權人,同時發包人亦未支付任何租金,在此情形下發包人中電建路橋公司無權強行占有、使用相關設備,其行為涉嫌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李先生有權要求發包人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
律師建議,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的勞務、施工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無法簽訂書面合同的情形下,應形成書面的退場協議、結算文件等資料,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務、施工合同關系。
(原標題:《甲方領導更替施工隊被“清場” ,設備投入和工錢無著落;律師: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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