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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繼承權公證為什么被拒絕?
2024-04-08 17: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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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情形:
一、喪失繼承權者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違法的申請
1.把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個人遺產,用遺囑轉移給繼承人或按法定繼承轉移給繼承人的,不予以公證。
2.違背遺囑人真實意志的遺囑。遺囑屬于威脅、強迫或欺騙影響下所立,遺囑無效,經審查屬實不予以公證。
三、無繼承權人的申請
1.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2.養子女一般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生父母對已送養的子女的遺產,一般也無權繼承。
轉載自:紅藍律 作者:旗渡法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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