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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規,繳存比例最高24%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4月3日在官網發布《關于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通知》稱,《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4月4日從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公布的數據了解到,目前,海南省約有300萬靈活就業群體。《辦法》顯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不低于本人所在市縣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種方式繳存。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對《辦法》進行政策解讀時表示,為更好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開始住建部陸續在重慶、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工作。海南省雖然已開展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提取與貸款業務,但存在制度支撐不夠、社會知曉率不高、覆蓋靈活就業人群不廣等問題。
為落實好住建部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自貿港百姓解決住房問題,該局遂出臺《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
該《辦法》經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聞從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的信息了解到,《辦法》施行后,年滿16周歲以上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海南省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辦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與使用業務。
辦理渠道包括“海易辦”APP、海南省政務服務網、各市縣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以及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住房公積金窗口。
對于“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辦法》規定,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不低于本人所在市縣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本人所在市縣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具體上下限參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每年發布的繳存基數范圍。繳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此外,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方式分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種。
澎湃新聞注意到,《辦法》中的新規與海南省原來的政策在貸款政策、提取政策等方面存在差異。其中貸款政策上,《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可申請公積金貸款。《辦法》實施后,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滿足“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并且繳存賬戶為正常狀態”的條件。
提取政策上,《辦法》實施前,靈活就業人員只有符合購建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辦法》實施后,除可按實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海南省無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在終止繳存滿半年后可全額提取本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在公積金貸款方面與單位職工有何區別”的問題,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在政策解讀時表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利率、還款能力計算標準、貸款額度、辦理流程、貸款擔保及貸后管理等事項與單位職工一致。
《辦法》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使用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應采用住房公積金對沖還款或約定提取方式。月還款額超出借款人月繳存額的,超出部分可從其還款銀行賬戶中劃扣。靈活就業人員在海南省內找到工作單位后,應先終止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再由工作單位為其辦理職工繳存;職工在外省工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先終止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后,再申請將其靈活就業人員賬戶轉移至外省賬戶接續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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