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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擬立法監管地方金融:風險外溢性較大產品發行前應備案

民間資金管理企業進行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的,應事先申請登記,融資結束后報告;民間借貸單筆借款達300萬元以上,借款人應向符合條件的民間融資服務企業辦理信息登記;地方金融組織出現主要股東或合伙人經營困難、主要負責人失聯、發生流動性風險等嚴重影響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報送——11月29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浙江是金融活動最活躍的省份之一,新興業態大量涌現,在多元化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一些風險。“草案立足實現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促進金融規范發展的雙重目標。”《關于<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的說明>》稱,制定條例也是落實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基礎。10月下旬,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牌,其監管權限、手段亟需通過立法賦予。
據介紹,地方金融組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服務企業等。《條例(草案)》規定,地方金融組織發行風險外溢性較大產品的,應在發行前向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的出資者募集定向集合資金,用于特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進行定向集合資金募集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事先申請登記,在融資結束后報告融資情況。
民間借貸方面,單筆借款金額300萬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額1000萬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的,借款人應及時向符合條件的民間融資服務企業辦理民間借貸信息登記。
非現場監管方面,地方金融組織應向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經營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合并、分立、控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同時,向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注冊地政府部門報送主要股東或者合伙人經營困難、主要負責人失聯、發生流動性風險等嚴重影響經營的重大事項。
在互聯網金融管理上,《條例(草案)》要求開展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業務應遵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支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加強信息共享、風險排查和處置等方面的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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