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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余名投資者獲賠3.29億,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案審結
近日,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群體性案件訴訟時效屆滿,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損失金額約2.06億元,使涉飛樂音響案投資者獲賠總金額達3.29億元,2000余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丁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經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余元人民幣。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志著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上海金融法院進行了諸多探索性嘗試,如自主開發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等,極大提高了群體性訴訟案件的審理效能,擬定《權利登記公告》《權利義務告知書》《代表人推選通知》等系列文本,其中在判決主文中首次明確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后續訴訟可據此裁定適用。該案為推廣代表人訴訟制度提供了可復制的樣本,對于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案件生效后,其余未加入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陸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作為普通代表人訴訟首次全流程實踐的重要環節,如何將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中判決效力擴張真正落實落地,擺在了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訴調對接團隊負責人周欣法官面前。
“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具有的效力擴張是有條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簡單地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實踐中需要正確把握效力擴張的性質以及范圍,才能準確處理這類群體性糾紛”,周欣表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準確適用相關規范,才能真正實現證券群體性糾紛機制中平衡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的雙重價值追求。”

為尋求群體性糾紛化解最優方式,周欣帶領團隊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的實踐概況進行了梳理,深入剖析實踐中機制運行難點問題,為優化機制實踐積累經驗,并將該機制與其他群體性糾紛訴訟機制以及非訴化解機制功效進行比對分析,以能動履職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符合權利人范圍但未參加普通代表人訴訟登記的投資者提起訴訟,且主張的事實和理由與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案件基本事實和法律適用相同的案件,合議庭擴張普通代表人訴訟生效判決效力,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高效保障投資者權益。
而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發布后,因新的司法解釋對于虛假陳述基準日及基準價、損害賠償范圍等實體問題的規范有所變化,故合議庭以開庭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保障各方進行充分法庭辯論的程序利益,并依據新司法解釋對實體問題重新認定作出判決;后期針對上市公司提出的時效抗辯,亦首次適用新司法解釋針對普通代表人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認定未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中向法院登記權利的投資者訴訟時效因代表人訴訟而發生中斷,并據此作出判決,充分保障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合議庭還強化了“中小投資者保護智慧艙”與“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臺”的運用,為投資者提供“無紙化、一站式、交互型”訴訟服務,并以全在線工作模式,讓投資者足不出戶參與訴訟并獲得賠償,以現代科技與金融審判的深度融合實現訴訟服務的數字化賦能。為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及時兌現,合議庭多次與飛樂音響公司溝通,促成其服判息訴,主動履行生效判決,避免程序空轉。
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系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的重要一環,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審理涉飛樂音響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普通代表人訴訟群體性案件,對普通代表人訴訟進行全流程實踐,對審判實務中發現的問題深入研究,為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未來運行積累了有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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