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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一男子喜宴飲酒后摔成腦出血起訴新郎和酒店,被判自行擔責
江蘇昆山市一男子在喜宴上飲酒后在婚宴大廳門口摔倒,經診斷為腦出血、顱骨骨折等,新郎、同桌飲酒人和酒店成共同被告。3月28日,昆山法院公布2023年十大典型案件,含上述案例,法院判決飲酒人自行承擔責任。
2021年5月,戴磊(化名)受邀參加前同事女兒的婚宴。戴磊與徐某、馮某等同桌落座后,稱中午喝過酒,并主動開啟一瓶白酒,徐某、馮某見他酒氣未散,勸其適度飲酒,后徐某提前離席。至喜宴結束,戴磊一桌共飲白酒3瓶,戴磊欲離席,卻因醉酒站立不穩,馮某將他安置在沙發上,并找婚宴組織者告知情況。戴磊自行搖搖晃晃向外走去,剛走出婚宴大廳便摔倒。新郎陳某撥打急救電話并陪同就醫,待其家屬趕到后離開。經診斷,戴磊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疝、顱骨骨折,住院治療11天產生醫療費用8萬余元。后戴磊起訴新郎陳某、同桌人員徐某、馮某及承辦婚宴的酒店,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昆山法院審理認為,徐某、馮某作為同桌共飲者,均系受邀參加婚宴,并非與戴磊預約飲酒,兩人未勸酒,并勸戴磊適度飲酒。戴磊摔傷前,徐某已離席;馮某發現戴磊醉酒后,將其合理安置并向婚宴組織者反映,盡到了相應的照顧義務,故徐某、馮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新郎陳某作為婚宴組織者具有一定注意義務,但婚宴區別于一般的預約飲酒,要求組織者對每位賓客的飲酒情況充分了解過于苛刻;陳某在得知戴磊醉酒摔倒后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并護送就醫,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酒店管理公司作為婚宴服務提供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戴磊系因自身原因醉酒摔倒,并非酒店提供的環境存在危險,公司無需擔責。戴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過度飲酒的危害性和危險性,其在婚宴中過度飲酒摔倒受傷,自身應承擔責任。最終,一審判決駁回戴磊全部訴訟請求。戴磊上訴后,蘇州中院去年6月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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