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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融證券基金部原總經理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并出資千萬炒股被罰
證監會近日披露的一份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華融證券基金業務部原總經理賀文哲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并出資1000萬元合伙違法買賣股票,最終導致虧損83萬元并被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而操盤者賀凱被處以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其先后在華融證券基金業務部、專戶理財部從事證券期貨投資交易。
賀文哲于2004年4月20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3月20日,賀文哲與華融證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華融證券基金業務部總經理。
賀凱于2014年3月8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1月至9月就職于方正證券,擔任自營衍生品部投資經理。2016年11月1日,賀凱與華融證券簽訂勞動合同,先后在基金業務部、專戶理財部從事證券期貨投資交易。
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管某薇與賀文哲達成口頭協議,管某薇委托賀文哲尋找操盤手代理其買賣證券,管某薇與操盤手按照8:2比例分享買賣證券收益,代理交易不保證本金安全。
2016年9月7日,賀文哲配偶劉某應賀文哲要求將1000萬元資金轉入管某薇控制的建設銀行賬戶中。2016年9月8日,管某云應管某薇要求在招商證券深圳益田路免稅商務大廈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該賬戶由管某薇使用。2016年9月9日,管某薇通過其控制的建設銀行賬戶向“管某云”證券賬戶關聯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共計3785.20696萬元,該資金中包括管某薇自有資金2785.20696萬元和賀文哲通過劉某轉入的資金1000萬元。
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管某薇將“管某云”證券賬戶賬號、密碼告知賀文哲。賀文哲指使賀凱控制該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并與賀凱約定由其獲得買賣證券收益的20%。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賀文哲將證券賬戶賬號和密碼及交易工具交付賀凱,用于證券買賣活動。賀文哲、賀凱自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至不早于2017年8月24日期間控制該證券賬戶。期間,賀凱利用賀文哲提供的交易工具進行具體證券買賣活動,賀文哲可隨時登陸該賬戶賬號,從而掌握該賬戶交易情況。二人經常討論賬戶操作情況,賀文哲經常向賀凱提供投資建議。賀凱知悉賬戶中的1000萬元來自賀文哲、劉某的情況。
證監會調查認定,涉案期間,“管某云”證券賬戶共交易“億陽信通”“積成電子”“金財互聯”“上海銀行”等33只股票。截至2017年8月10日,該賬戶累計成交金額1.81億元,持有股票市值2748.88萬元,賬面虧損83.41萬元。管某薇未向賀文哲、賀凱支付收益分成。
證監會決定,對賀文哲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賀凱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附: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賀文哲、賀凱)
〔2018〕17號
當事人:賀文哲,男,1977年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賀凱,男,1973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賀文哲、賀凱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賀文哲、賀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賀文哲、賀凱證券從業經歷及任職情況
(一)賀文哲證券從業經歷及任職情況
賀文哲于2004年4月20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3月20日,賀文哲與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證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華融證券基金業務部總經理。
(二)賀凱證券從業經歷及任職情況
賀凱于2014年3月8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6年1月至9月就職于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自營衍生品部投資經理。2016年11月1日,賀凱與華融證券簽訂勞動合同,先后在基金業務部、專戶理財部從事證券期貨投資交易。
二、賀文哲、賀凱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賀文哲違法買賣股票情況
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管某薇與賀文哲達成口頭協議,管某薇委托賀文哲尋找操盤手代理其買賣證券,管某薇與操盤手按照8:2比例分享買賣證券收益,代理交易不保證本金安全。
2016年9月7日,賀文哲配偶劉某應賀文哲要求將10,000,000.00元資金轉入管某薇控制的建設銀行賬戶中。9月8日,管某云應管某薇要求在招商證券深圳益田路免稅商務大廈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該賬戶由管某薇使用。9月9日,管某薇通過其控制的建設銀行賬戶向“管某云”證券賬戶關聯的資金賬戶轉入資金共計37,852,069.60元,該資金中包括管某薇自有資金27,852,069.60元和賀文哲通過劉某轉入的資金10,000,000.00元。不晚于9月12日,管某薇將“管某云”證券賬戶賬號、密碼告知賀文哲。賀文哲指使賀凱控制該證券賬戶買賣證券,并與賀凱約定由其獲得買賣證券收益的20%。不晚于9月12日,賀文哲將證券賬戶賬號和密碼及交易工具交付賀凱,用于證券買賣活動。賀文哲、賀凱自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至不早于2017年8月24日期間控制該證券賬戶。期間,賀凱利用賀文哲提供的交易工具進行具體證券買賣活動,賀文哲可隨時登陸該賬戶賬號,從而掌握該賬戶交易情況。二人經常討論賬戶操作情況,賀文哲經常向賀凱提供投資建議。賀凱知悉賬戶中的10,000,000.00元來自賀文哲、劉某的情況。
涉案期間,“管某云”證券賬戶共交易“億陽信通”“積成電子”“金財互聯”“上海銀行”等33只股票。截至2017年8月10日,該賬戶累計成交金額180,606,142.00元,其中買入金額109,956,469.00元,賣出金額70,649,673.00元,持有股票市值27,488,800.00元,賬面虧損834,073.03元。管某薇未向賀文哲、賀凱支付收益分成。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勞動合同、詢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賀文哲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情形。賀凱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條,我會決定:
對賀文哲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賀凱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上述人員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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