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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基因與犯罪
“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持續發酵。這讓我想起過去也曾經有人從基因角度研究犯罪問題。
人們實施犯罪,是否有生物學上的原因?最早對此進行系統研究的是意大利刑法學家龍勃羅梭。
龍勃羅梭早年是軍隊的一名醫生,由于職業關系,經常負責對士兵進行身體檢查,他發現好壞士兵的差異往往是后者有紋身的癖好,于是推測犯罪與紋身有很大關系。后來,龍勃羅梭又成為監獄的一名醫生,他開始對幾千名犯人作了人類學的調查,并進行了大量的尸體解剖。
1870年12月,一個陰雨連綿的上午,意大利帕維亞監獄,龍勃羅梭受命對著名的大盜維萊拉的尸體進行解剖,此人生前雖已70多歲但仍行動敏捷,身輕如燕,行走如猿。當打開維萊拉的頭顱,龍勃羅梭驚奇地發現此人頭顱枕骨部位有一個明顯的凹陷處,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動物一樣,恰在枕骨中央,屬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龍勃羅梭望著這奇怪的畸形物,一下醍醐灌頂,豁然開朗,他認為罪犯與犯罪的終極秘密已經揭曉: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動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們當代重新繁衍。在此基礎上,他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論。
龍勃羅梭不無激動的指出:“看著那顆頭顱,仿佛忽然間烈日照亮了大地似的,我看出了罪犯的本質問題——罪犯是一個返祖的人。在他身上再現了原始人類和低等動物的殘忍本能。一切都可以從解剖學的觀點進行解釋。那巨大的頜骨,高聳的頬窩,在罪犯,野蠻人和類人猿身上才能見到的那種呈柄型的耳朵,無痛感能力,極敏銳的視力,紋身,極度懶惰,酷愛狂歡,以及為做壞事的不可遏止的欲望……”
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龍勃羅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最后在《犯罪人》一書中,他寫到: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類中,犯罪是一種常態,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對法律規范的違反,而只是一種特殊的人種,他們是人類的亞種,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現代社會的原始人。
龍勃羅梭進而認為天生犯罪人具有生理和精神兩方面的特征:其一、天生犯罪人在生理上,往往具有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其二、在精神上,他們往往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征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于用手勢表達意思等。
在進化論的強烈影響下,龍勃羅梭將天生犯罪人的原因歸納為遺傳和變異。所謂遺傳也就是認為犯罪可以遺傳給下一代,由此形成物種之間的連續性,犯罪人其實是“基因的奴隸”。龍勃羅梭從調查個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遺傳規律,還提出天然類聚說,認為兩個犯罪家庭聯姻后,遺傳的影響會更大。總之,遺傳因素有點像“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兒會打洞”,“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反動兒混蛋”。 變異則強調物種間的非連續性,這主要是對遺傳因素的一種補充,是指形形色色的物種通過共同起源和分歧發展,各自適應于一定生活條件,呈現各種適應現象。
“天生犯罪人”一開始就遭到許多犯罪學家的抨擊。當時法國一人類學家看到龍勃羅梭搜集的天生犯罪人的畫像時,就曾尖刻地挖苦道:這些肖像看起來和龍兄的朋友們長的一模一樣啊。在其弟子菲利等人的影響下,龍勃羅梭在其晚期著作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總的犯罪中的比例,強調墮落對犯罪產生的影響。人之所以會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墮落,這也是一種變異。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對傳統的刑法理論帶來了根本性的沖擊。傳統刑法理論推崇意志自由論,認為人們實施犯罪是基于意志自由,是自我選擇的結果,所以犯罪人必須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刑罰并不僅僅是為了懲罰犯罪,還要發揮積極的威懾作用,防止他人走上犯罪道路。
龍勃羅梭顛覆了這種結論。既然犯罪是遺傳或變異所決定了,那么他們實施犯罪也就是必然的,這根本不存在自由意志,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隸。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刑罰不是對犯罪的懲罰,而是為了保護社會,這也就是所謂的社會防衛論。他舉了一個通俗的例子,說是野獸吃人,根本不用管它是生性使然,還是故意為惡,只要人見了,為了自衛就要擊斃之。在龍勃羅梭看來,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人幾乎是無可救藥的,刑罰也不可能對天生犯罪人產生任何威嚇性的效果,刑罰只能是改造或消滅犯罪人肉體的手段。
不得不提的是,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蘊含著巨大的風險。龍勃羅梭本人并未意識到,他的理論不僅開創了刑法學研究的一種新的思路,也在某種意義上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
雖然龍勃羅梭晚年并不認為遺傳是犯罪的決定性因素,轉而認同遺傳和環境共同作用,但其所指出的遺傳與犯罪人的某種聯系還是受到很多人的關注,進而發展成一門獨立的學科——犯罪生物學。早期犯罪生物學的研究極為武斷,并不嚴謹,他們恣意將許多未經嚴格證明的生物遺傳特征武斷地界定為犯罪特征,一如龍勃羅梭最初所為。不幸的是,這種研究成果與優生學一結合,卻造成了20世紀最大的人間慘劇。
優生學興起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期,優生優育的初衷聽起來無限美好,但是這一思想很快就被其他人借用并擴大化,并將其用于解決困擾城市的驚人的社會問題——貧窮、犯罪和暴力。優生學家不再譴責經濟和社會體制本身,而是譴責那些不幸的人們,認為他們是天生沒有能力適應現代社會的人。因此,優生學被可悲地打上了遺傳學的烙印,也成為“基因的奴隸”。優生學包括兩種傾向,一是積極地改良人類品種;二是消極地淘汰劣等人種。于是,我們看到,從被動優生到種族滅絕,僅一步之遙。
于是,優生學運動頂著無比神圣的科學外衣大行其道,就連丘吉爾和肖伯納這些最具人文關懷的自由主義知識分子都在那個時候對優生學運動搖旗吶喊。受優生學運動影響,美國許多州通過強制性絕育的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對罪犯、白癡、低能兒,或者州專家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人實施強制性絕育手術。
西奧多·羅斯福總統甚至認為:“有朝一日,我們將會認識到我們的主要責任,一個良種好公民不可推卸的責任就是把他或她的血統留給這個世界:我們不應該讓那些劣等血統在這個世界上存留。文明社會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就是確保優等血統人口相對不斷增加,劣等血統人口不斷減少……除非我們充分考慮遺傳對社會的巨大影響,否則這個問題不可能得到解決。我非常希望能禁止劣等血統人種的生育。如果這些人的邪惡本質確實罪惡昭彰,就應該這樣去做。犯罪分子應該被絕育,禁止低能人留下后代……進一步強調讓優等人種去繁殖生育。”
直到194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Skinner v. Oklahoma案中(316 U.S. 535, 1942)才宣告絕育法違憲。
圣雄甘地曾說,能夠毀滅人類的有七種東西,其中一種是沒有人性的科學,另一種是沒有是非觀念的知識。
惡果就這樣一步一步的被種下,而且都是打著科學的名義,500多萬的猶太人就這樣作為德國納粹所謂的“劣等民族”被整體清除。希特勒在《我的奮斗》一書中,宣稱人類一切的文化、藝術、科學和技術果實,幾乎完全是雅利安人創造的,只有雅利安人才是一切高級人類的創造者;血統的混雜是舊文化衰亡的唯一原因。因此,雅利安人“最終只有自保的要求才能得勝”。于是,希特勒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確定猶太人和斯拉夫人是“劣等民族”,命令政府和人民要竭全力執行種族法律,“無情地打擊一切民族的毒害者國際猶太人”。不知龍勃羅梭泉下有知,見到這種結果會做何感想。
二戰之后,由于優生學在納粹時期那段極不光彩歷史,犯罪生物學的研究也陷入停滯。但不久,犯罪生物學又開始活躍起來。
1993年,荷蘭奈梅亨大學的遺傳學家漢?布魯納在《科學》雜志上發表了關于一個具有特殊歷史的荷蘭家族的研究報告,再度將犯罪生物學推向公眾的焦點。
根據布魯納的報告,這個荷蘭家族的男性成員都有一種奇怪的攻擊性,通常是暴力行為,如裸露、縱火和強奸等。他們對很小的挫折和壓力的反應都很瘋狂,如叫喊、咒罵,甚至毆打激怒他們的人。布魯納經過多年秘密的研究后,聲稱在這些深受折磨的男性身上發現了一小段基因缺陷,它產生的一種酶,即單胺氧化酶 MAO(monoamine oxidase)會阻斷大腦中用于傳遞信息的化學物質。因此,那些具有這種基因缺陷的人便積累了過量的具有巨大能量的神經遞質,如血清素、去甲腎上腺和多巴胺等。這些積累導致了攻擊性的爆發。
如今,尋找與諸如上癮、壓抑、暴力攻擊性行為有關的基因的研究,正在全球至少100個實驗室中進行著。
嚴格說來,犯罪與遺傳的關系很難被輕易否定,這也是為什么龍勃羅梭所開辟的犯罪人類學派直到今天仍然后繼有人,尤其是最近興起的基因技術,更是讓越來越多的犯罪生物學家對基因與犯罪的關系興趣盎然。但是,犯罪畢竟是一種社會現象,如果脫離社會原因而空談基因或遺傳與犯罪的關系,多少有點緣木求魚。
如果認為人類的犯罪、貧窮、失業等都是先天決定的,他們本就是不幸的基因奴隸,而根本不考慮其他社會原因,那么人類的一切制度建設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既然一切都是宿命所決定的,那么我們為改善人類生活的努力又有什么意義呢?
更為可怕的是,如果將這種生物決定論推向極限,誰又能保證種族滅絕的悲劇不會重演?我始終記得德國詩人荷爾德林的一句話: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類帶入了人間地獄。
可惜,如果歷史還給過我們什么教訓,那就是人類從來不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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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發于微信公共號“羅翔說刑法”。作者羅翔,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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