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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為詐騙分子開車,犯幫信罪獲刑一年多
近日,江蘇宿遷市泗陽縣檢察院公布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其中為詐騙分子開車的李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個月。
根據檢方公布的信息,2022年11月,單某在朋友何某(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和朱某(另案處理)第一次接觸到了GOIP(虛擬撥號設備)。次月,單某與朱某拉上了好友劉某,通過某聊天群與境外詐騙人員聯系,配合境外詐騙人員實施詐騙。他們負責在國內維護GOIP(虛擬撥號設備),境外詐騙分子操控GOIP設備,可以任意切換手機號碼撥打受害人電話。詐騙所得的錢財,單某、朱某、劉某參與分成。2023年春節后,單某又邀請魏某、唐某某加入,并以500元/天聘用李某當他們的司機。他們五人從江蘇泗陽出發,每天開車在無錫、蘇州等地四處游蕩,魏某和唐某某負責收電話卡,單某和劉某負責維護GOIP設備,李某負責開車,期間單某陸續給了李某工資七、八千元。
2023年2月,單某、劉某、李某等5人在泗陽縣境內被抓獲。當年6月,公安機關以單某、劉某、李某等5人涉嫌詐騙罪移送泗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經被告人單某提議,單某、劉某在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情況下,仍在在泗陽、蘇州、無錫等地搭設通話設備,使用手機卡為境外詐騙分子提供通話服務,協助他人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416萬余元。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單某、劉某仍為他人架設通訊轉接設備;魏某、唐某某兩人共收購電話卡10余張,且獲利金額均未超過1萬元;李某負責開車、購買食物、開賓館,卻未參與購買涉案設備、參與分成。
日前,經泗陽縣檢察院公訴,法院判決單某、劉某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李某、唐某某、魏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十四個月、九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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