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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勢解鎖”專利權之爭一審宣判:第一發明人敗訴,將上訴
被廣泛應用在各大安卓手機的“手勢解鎖”引發的系列官司還在繼續。
2018年11月28日,澎湃新聞從“路徑密碼解鎖專利”第一發明人林祖毅處獲悉,福州中院近日對其起訴該專利權屬公司一案作出判決:對林祖毅關于涉案專利是其獨立研究完成并由其享有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主張不予支持,駁回林祖毅全部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林祖毅表示將近日提出上訴。

第一發明人起訴權屬企業討要專利權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個習以為常的解鎖方式,曾引發了一系列專利權官司。
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信息顯示,福建伊時代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計算機信息安全的科技企業。2008年3月,伊時代申請了“基于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0810070756.8),2010年1月,獲得授權。
隨著智能手機的發展,這種簡便的密碼解鎖方法受到手機用戶的青睞,很快出現在多款知名品牌手機中。
2012年,福建伊時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時代公司”)狀告天津三星公司,稱三星手機使用的“手勢解鎖”侵犯其“路徑密碼解鎖專利”,這項專利經過國家專利局撤銷又恢復。
2016年11月,福州市中院判決伊時代狀告三星專利侵權一審勝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被判決停止生產、銷售四款侵權手機,并賠償伊時代1000萬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8年7月,這項專利登記在冊的“第一發明人”林祖毅將伊時代公司告上法院。
林祖毅訴稱,專利實際上是由他個人在大學期間發明,大四實習時伊時代公司征集專利,他曾提交了方案,沒想到這項專利后面成了公司專利,他名字只出現在“第一發明人”的位置。他請求法院判決伊時代公司歸還專利權。
10月24日上午,該案在福州中院知識產權法庭開庭,澎湃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伊時代公司代理人稱,涉案專利是公司發明,與林祖毅個人無關,將其列為“第一發明人”是公司當時為了“照顧”他;即便其參與發明過程,也應視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不知道發明人和權利人區別不符常理
林祖毅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福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涉案專利是否屬于林祖毅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及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獨立研究完成的及權利歸屬問題。
伊時代公司主張,林祖毅以就業為目的進入伊時代實習,不管林祖毅是臨時工還是正式員工,其在職期間的發明均屬于職務創造。福州中院認為,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不能簡單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職于伊時代為判斷依據。就伊時代公司提交的證據而言,其尚不足以證明林祖毅是為了執行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完成涉案的發明創造,故對伊時代公司的主張不予采納。
對于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為林祖毅獨立研究完成及其權屬問題,福州中院認為,林袓毅在其畢業論文致謝部分對伊時代員工的幫助表示感謝,故可以確認林袓毅于2008年2月18日之后在伊時代公司實習且其畢業論文的寫作獲得過伊時代公司員工幫助的事實。
福州中院認為,雖然林祖毅在庭審中稱其直到2017年1月通過伊時代公司與三星公司的訴訟新聞才知道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是伊時代公司,但從涉案專利的申請到獲得授權公告,林袓毅均在伊時代公司實習或任職,其畢業論文附錄亦包含涉案專利申請的有關文件,且林袓毅負責與專利代理公司對接。
福州中院表示,作為發明人之一以及負責對接專利申請的人員,卻不知道專利記載的發明人和權利人是誰明顯不符合常理,故對于林袓毅關于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是伊時代公司,以及其在專利申請時只負責對接技術問題而不知權利人和發明人是誰的說法不予釆信。
綜上所述,福州中院對林祖毅關于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由其獨立研究完成并享有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申請時我還沒大學畢業,根本沒有接觸過發明專利,我以為第一發明人就是未來的專利權所有人。”林祖毅說:“幾年后我才知道,‘申請人’才是未來的專利權所有人,這是完全是符合常理的。”
林祖毅表示,過去這一年,他一直在研究“路徑密碼”的2.0版本,在他的設計中,矩形改成圓與弧線,優化了觸摸距離,同時還利用指紋和路徑進行雙重加密。對于一審法院判決,林祖毅不服,表示將在近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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