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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檢方糾正“紙面服刑”:罪犯監外十年后被收監,2366萬罰金恢復執行
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該院在開展檢察監督時發現線索糾正紙面服刑現象——罪犯賴某被判刑后一直把疾病當做“護身符”,企圖逃避收監,2023年12月,經羅湖區檢察院一年的不懈努力,暫予監外執行10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被收監,執行剩余刑期,2366萬罰金刑同步恢復執行。
該消息介紹稱,賴某在2000年7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捕后在逃。2011年12月,賴某被抓捕歸案,抓獲當天,看守所因賴某入所體檢達到“三期高血壓”而暫不收押,海關緝私部門隨即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決定。2013年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416萬元。
但因賴某患有“三期高血壓”,屬于嚴重疾病,法院決定對賴某暫予監外執行。于是,法院將賴某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劃付至執行款專戶后,便以賴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此后一直未恢復執行。
2022年,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在深入檢查社區矯正檔案中敏感發現,因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9年之久的社矯對象賴某外出活動頻繁,且能在取保候審當天繳納50萬元保證金,經濟條件良好,但剩余的2366萬元罰金卻分文未繳,可能存在嚴重刑事執行不當的問題,遂啟動調查核實工作。
為最大程度查明賴某實際持有財產情況,夯實本案證據基礎,檢察官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證券登記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車管所、民政局等多家單位開展了調查。經查明,賴某被抓獲當天因病取保,并于7日后與妻子協議離婚,兩人各分得4套房產,賴某還另分得1棟自建房,在歸案后其陸續將分得的4套房產變賣以逃避罰金刑。期間,賴某還將變賣1套房產的錢款直接轉入其母親賬戶,以其母親名義另外購買1套房產。賴某的經濟狀況良好,日常生活條件優越,有轎車一輛,甚至有能力向他人出借150萬元的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屬于有財產執行而未執行的情況,應當恢復執行程序。
了解到該情況后,檢察官便將該線索移送深圳市檢察院并協助市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意見。
那么,賴某之前所患的“三期高血壓”是否還會影響其收監服刑呢?
檢察官注意到,在社區矯正期間,賴某經常請假外出離開深圳市,社會活動頻繁,其所患嚴重疾病是否仍然不適合羈押存在疑問。但是,審查慢性病性質的“紙面服刑”具有一定的難度,單純從賴某的行蹤來判斷其身體狀況是不嚴謹的,還需要更加客觀、有力的證據。
2023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短期內有無生命危險”作出明確規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的“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臨床生命體征改變,并經臨床診斷和評估后確有短期內發生死亡可能的情形。
檢察官查閱賴某近兩年體檢結果,賴某雖然身患多種疾病,但是,僅有高血壓曾經達到很高危的程度,而其所患高血壓疾病經過規范治療,已經逐漸穩定下降,根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三條第4項,高血壓達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損,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因此檢察官決定重新審查賴某是否符合收監條件。
檢察官就該案件多次召開會議,周密部署方案,重新聯系第三方醫院,在檢察人員輪流值班看守下,對賴某進行更全面的24小時血壓動態檢查。結果表明,賴某血壓目前屬于2級高血壓范圍內,不屬于很高危的程度,短期內無生命危險,屬于可以有效控制病情的情形,從而取得了其符合重新收監的醫學依據。
于是,羅湖區檢察院向羅湖區司法局提出收監執行檢察建議。羅湖區司法局采納了羅湖區檢察院的建議,并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賴某收監執行的建議。2023年12月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賴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2023年12月11日,賴某被收監執行。而同時,收到檢察院的糾正違法意見后,法院也已對賴某剩余的2366多萬罰金恢復執行,賴某母親名下的那套房產和賴某的自建房均已被查封。
至此,一宗長達10年之久的“紙面服刑”案件,通過羅湖區檢察院檢察官長達一年的“較真”,終于得以圓滿解決。
羅湖區人民檢察院表示,刑罰的意義在于罰當其罪,罪犯判而不執逍遙法外嚴重背離了刑罰設定的初衷。現實中身體狀況穩定、經濟條件良好的賴某,被判刑十一年卻一天牢沒坐、巨額罰金未交,則刑罰對其而言形同虛設,這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檢察機關積極主動發揮監督職能,詳盡調查后督促法院徹底將賴某繩之以法,有效制止了“紙面服刑”,確保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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