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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男子被已婚已育女友詐騙240萬,供養對方全家
近日看到一則新聞,一王姓男子被已婚已育女友詐騙204余萬,供養對方全家數年,竟選擇諒解。引起網友的熱議
案件回顧
當事人王先生和張某在網絡游戲中相識,張某自稱是名牌大學畢業的精英,且單身還謊報了自己的年齡和姓名,而后兩人便從網戀發展成為了線下戀愛。兩人在戀愛期間,王先生節儉自身,每月只花幾百元。但卻負擔了張某購買化妝品、衣物、租房等各方面的花銷,包括信用卡還款及名義上“表弟”實為張某兒子 的補課費等。為供養張某,王先生不斷向親友、同事借貸,短短數年以致債臺高筑。后被其老板發現端倪,在老板的勸說下,王先生至當地派出所報警。
崇明區檢察院經過審查認定,張某虛構身份,隱瞞已婚并育有一子的真相,謊稱與被害人王某戀愛、結婚等事由索要財物,獲得王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40余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張某有自首、積極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隱瞞已婚并育有一,男子被女友詐騙240余萬元,李邁律師案件解讀
法律知識
Q
欺騙感情算詐騙罪嗎?
A
騙感情是否算詐騙罪,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1
如果只是單純地騙感情,那么就不屬于犯罪;
2
如果有充足的證據利用感情騙取錢財,那么就是詐騙罪。
所以只要不涉及到金錢不算犯罪。欺騙感情一般屬于道德范疇的問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所以不算違法行為,更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利用感情實施詐騙行為則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Q
男女戀愛期間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A
談戀愛時的財產,應當按照具體情況分。男女雙方在談戀愛時取得的財產,應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分割:
1
財產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無需分割,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
財產被認定為共有財產的,可以由雙方協議分割,無法協商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共有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實物可以分割的,應當對實物進行分割,無法分割實物的,應當分割所得的價款。

隱瞞已婚并育有一,男子被女友詐騙240余萬元,李邁律師案件解讀
本案中張某的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罪,現如今網戀詐騙愈演愈烈,該如何對網戀詐騙這一新型名詞加以界定呢?
Q
網絡詐騙罪定罪條件
網戀詐騙罪的定罪三個要件如下:
1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即行為人通過欺詐手段騙取受害者的個人財物。
2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
此外,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Q
網絡詐騙罪立案標準
01
立案標準:2000-5000元,達到詐騙罪標準。
02
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03
量刑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隱瞞已婚并育有一,男子被女友詐騙240余萬元,李邁律師案件解讀
李邁律師說法
本案中當事人王先生曾一度想要撤訴,最后出具了對張某的諒解書。這樣的做法無疑讓廣大網友唏噓不已。
李邁律師也借此提醒大家,要提高網絡安全意識,不要泄漏個人信息:避免泄漏你的個人和私人信息,除非你確定它是可信任的來源。一旦涉及金錢問題,要時刻保持警惕,牢記一句話:自力更生勤是本,天無餡餅掉埃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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