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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維權|吉利車主起訴稱車內甲醛超標,因自檢檢錯類別敗訴后申請再審

張林針對涉事車輛自測的空氣甲醛速測劑檢測照片
安徽蕪湖的張林(化名)在蕪湖四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了一輛吉利博越ProSUV,此后一年內他感覺車內異味加重,懷疑甲醛超標,和4S店協商處理未果。2023年,他找到一家檢測機構對車內空氣取樣后做空氣質量檢測,結果顯示甲醛0.159mg/立方米。不過,該報告的檢測類別為室內空氣而非乘用車內空氣。
張林認為,該結果超出了車內空氣甲醛含量不大于0.10mg/立方米的標準。乘用車內空氣檢測和室內空氣檢測,針對的都是密閉空間的空氣,該結果有參考價值。
據此,張林欲退車和索賠,將涉事公司告至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
鳩江區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判決顯示,張林提交的《檢測報告》檢測類別為室內空氣,其所依據的標準也是公共場所甲醛的測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并非乘用車內空氣質量標準,不能證明案涉車輛車內空氣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故對張林要求解除案涉車輛買賣合同、賠償空氣質量檢測費等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后,張林未上訴。今年3月12日,張林告訴澎湃新聞,他已向蕪湖中院提交材料,申請再審。希望再審能由法院指定機構進行涉事車輛的甲醛測定。
13日,蕪湖四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前述事件已經在法院結案,張林敗訴,此后雙方沒有聯系過。

檢測報告顯示,甲醛和總揮發管有機物TVoC超標。
車主購車后質疑車內甲醛超標
張林說,2020年10月底,他在當地4S店購買了一輛吉利博越ProSUV,隨即放置炭包、柚子皮等吸收甲醛等車內有毒有害物質。
他稱,2021年5月,他開始發現車內的異味愈加濃烈,自己和家人有不適癥狀,4S店銷售人員回復稱多開窗通風即可明顯緩解。此后雙方協商處理未果。
張林稱,2022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將近一個月的時間,他突然開始出現不定期流鼻血等情況,他認為可能是長期接觸車內空氣污染物導致。
2023年,他通過網絡平臺聯系到第三方檢測機構,由該機構工作人員吳某某對案涉車輛車內空氣收取樣本后,將樣本送至江蘇歐米亞環??萍加邢薰荆稍摴緦Π干孳囕v的車內空氣進行了質量檢測。
2023年7月27日,該檢測公司出具編號為(環)2023檢S0727第(434)號的室內空氣檢測報告。報告稱,檢測項目為室內空氣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檢測標準為:公共場所甲醛的測定,酚試劑分光光度法,GB/T182042--2014(7.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50325-2020附錄E室內空氣中TVOC的測定,檢測結果為,甲醛0.159mg/立方米,苯0.009mg/立方米,甲苯0.043mg/立方米,二甲苯0.016mg/立方米,TOVC0.553mg/立方米。
參照GB50325-2020限值標準,上述指標應當為甲醛≤0.08mg/立方米,苯≤0.09mg/立方米,甲苯≤0.20mg/立方米,二甲苯≤0.20mg/立方米,TOVC≤0.50mg/立方米。
張林委托的檢測機構對車內空氣檢測的標準是按照GB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該規定要求,封閉房屋1小時條件下,甲醛的含量要小于0.08毫克每立方米。
而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GB/T 27630—2011規定,甲醛含量要求低于0.10毫克每立方米,車內空氣中有機物的濃度檢測按 HJT 400-2007的規定進行。實施采樣時,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下,受檢車輛處于靜止狀態,車輛門、窗和乘員艙進風口風門均處于關閉狀態,發動機和空調等設備不工作。
HJT 400-2007規定了受檢車輛所在采樣環境的條件、車內空氣檢測的采樣點設置、準備階段需打開門窗靜置不少于6小時、采樣時車輛保持封閉狀態16小時等,其中規定的化學檢測方法也與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不同。
張林則認為,乘用車內空氣質量檢測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二者檢測對象都是密閉空間的空氣,標準是相近的。

民事判決書
法院:檢測類別無法證明車內空氣不符合標準,駁回訴請
張林提供的安徽蕪湖鳩江區法院2023年10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顯示,張林向法院提出訴請,希望判令蕪湖四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解除車輛買賣合同,被告退還原告購車款、稅費、保險費和利息等共計129246.769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空氣質量檢測費等共計70754元;判令被告承諾如原告于7年內罹患腫瘤、白血病等重大惡疾,由被告承擔所有與醫治相關的費用等。
針對張林的訴請,被告蕪湖四招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對張林提交的檢測報告不認可,認為檢測過程不合法不合理。檢測公司經營范圍是室內環境檢測,沒有車內檢測的資質,檢測報告依據的標準是公共場所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私家車不適用上述標準等。該公司還稱,被告提交的浙江吉運汽車有限公司寧波杭州灣分公司檢測中心的檢測報告顯示案涉車輛同年、同批次、同車型的車輛抽檢結果是合格的,說明案涉車輛購買時沒有問題。
判決書顯示,法院未采信張林提交的空氣甲醛速測劑檢測照片、《檢測報告》等證據。
針對張林提交的《檢測報告》,鳩江區法院認為,該報告的檢測類別為室內空氣,其所依據的標準也是公共場所甲醛的測定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并非乘用車內空氣質量標準,不能證明案涉車輛車內空氣污染物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故對原告要求解除案涉車輛買賣合同、賠償空氣質量檢測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被告退還購車款、稅費、保險費、利息、空氣質量檢測費等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張林為證明案涉車輛造成其人身損害,提交的《主檢結論及健康建議》及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檢驗報告單,法院認為,該組證據僅能看出原告體檢時的身體狀況,無法證明原告的健康狀況與案涉車輛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達不到舉證的證明目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求不予支持。腫瘤、白血病等重大惡疾的發病原因受個體體質、遺傳、環境、個人生活習慣等諸多因素影響,張林現要求被告承諾如于7年內罹患腫瘤、白血病等重大惡疾由被告承擔所有與醫治相關的費用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林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后,張林未在期限內提出上訴,近日,他向蕪湖中院申請了再審。他希望再審能由法院指定機構進行涉事車輛的甲醛測定。
“車仍在質保期內,但車內出現那么明顯的異味后,涉事公司卻始終不拿出一個負責任的態度解決問題。”他說,4S店已經現場檢查過案涉車輛,承認案涉車輛內異味明顯。再審申請書中,他提到希望依法撤銷鳩江區法院此前判決、解除車輛買賣合同和賠償等。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認為車內甲醛超標,由原告舉出有關超標的證據。但是在庭審中,如被告對原告的證據質疑較大,彼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申請法院作司法鑒定。當然,在當事人雙方均未提出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法院亦可對影響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依職權進行司法鑒定。
趙良善表示,具體到本案,車主在一審中未申請司法鑒定,視為放棄了司法鑒定權。如果一審法官未在庭審中未向車主釋明其可申請司法鑒定,車主有權以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再審申請,在再審程序中,重新提及司法鑒定申請。反之,如果一審法官在庭審中已向車主釋明其可申請司法鑒定,而車主拒絕的,目前車主只能先自行委托鑒定機構予以鑒定,將鑒定報告作為新證據,以出現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申請,進入再審程序后,視情況再申請法院作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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