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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為了撫養權不要撫養費,離婚后再主張,法院會支持嗎?
在當代社會,離婚已成為不少夫妻解決婚姻問題的一種方式。離婚過程中,關于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用往往是雙方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之一。有些情況下,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一方可能會主動放棄索要撫養費的權利。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生活狀況的變化,原本放棄撫養費的一方可能會再次提出這一要求。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支持這樣的主張呢?

王某與劉某于2008年結婚,并于2010年生有一女小王。2014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王某為了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同意放棄劉某支付的撫養費。離婚后,王某獨自撫養小王,劉某按時探望。
2018年,王某因投資失敗,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無法承擔女兒的教育和生活費用。因此,王某以小王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劉某在離婚時已經就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王某當時放棄了撫養費的要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王某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不能反悔。此外,王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無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因此,法院駁回了王某以小王名義提出的撫養費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有義務撫養自己的子女,而子女在必要時也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這里的“必要時”通常指的是子女的實際生活需求超出了原先協議或判決規定的數額,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發生了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履行撫養義務。
在實踐中,如果離婚時雙方已經就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并且沒有欺詐、脅迫等非法因素,法院通常會尊重雙方的意愿,認定協議有效。因此,若在離婚時一方明確放棄了撫養費的要求,且當時不存在緊迫的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況,那么在離婚后該方通常不能單方面違背協議再次索要撫養費。

然而,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離婚后出現了經濟困難,或者子女的教育、生活成本顯著增加,使得原有的撫養條件不再適應子女的成長需求,這時,子女或其撫養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增加撫養費的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重點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申請方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必要時”的情形成立,法院有可能支持這一主張,裁定另一方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總的來說,離婚時放棄撫養費并不等于永遠放棄這一權利。當子女的利益受到影響時,法律允許子女或其直接撫養方提出合理的撫養費要求。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最終的裁決將基于對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保護。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放棄不應當被視為一成不變,而是可能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調整,以確保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成長需求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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