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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和“贈與關系”有何區別?律師說法
李某是一位60后外籍人士,與80后的張某因一見鐘情而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穩固這份感情,李某在2014年全款購買了一套商住房,并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然而,多年后兩人關系破裂,因房屋歸屬問題產生了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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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主張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以及張某提出的贈與關系是否成立。
李某主張:購房款、稅費均由自己支付,張某對此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房屋實際權利人應為自己。因此,要求張某返還購房款、購房稅及房屋增值部分。
張某主張: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地產權證也由自己保管,且雙方系贈與法律關系,房屋不存在增值情況。

借名買房
法律分析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條款進行分析。
關于“借名買房”的認定,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規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六條關于虛假意思表示的規定,認為雙方未簽訂書面代持協議,且李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因此“借名買房”關系未能達到高度蓋然性,法院不予支持李某的主張。
關于贈與關系的認定,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關于贈與合同定義的規定,認為張某未能舉證證明李某曾作出過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雙方也未簽訂書面贈與合同,因此贈與關系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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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勸導和釋法明理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房屋歸張某所有,由其補償李某60萬元。
李邁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借名買房”和贈與關系的法律認定。在實際操作中,代持協議是判斷“借名”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沒有書面代持協議的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借名原因、購房手續辦理完畢后的相關單據、證件的保管情況等因素。同時,贈與關系的成立需要贈與人作出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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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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