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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今起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現將法規草案修改稿及相關說明在解放日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www.eastday.com)、新民網(www.xinmin.cn)、上海人大網、“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一處;郵政編碼:200003
(二)電子郵件:fgwyc@spcsc.sh.cn
(三)傳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關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關于立法背景
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就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向國際水平看齊,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為全國作出表率。2017年國務院出臺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個城市在2020年底前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為推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管理目標,本市有必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政府于今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后,修改形成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已于11月20日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二、關于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內容
草案修改稿共十章六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生活垃圾基本分類標準
草案修改稿將生活垃圾分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四類,同時在具體分類中列舉了常見的垃圾品種。(第四條)
(二)關于源頭減量措施
草案修改稿規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措施:綠色辦公;限制并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凈菜上市,在農貿市場等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限制產品過度包裝;規范快遞包裝物的使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關于收集容器的設置
草案修改稿規定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按分類標準設置四類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場所應至少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第二十五條)
(四)關于規范分類投放行為
草案修改稿規定各類垃圾應投放至相應容器,禁止將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責任人按規范設置垃圾容器,并對垃圾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五)關于嚴格實行分類收運
草案修改稿規定收集、運輸單位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拒絕接收。(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六)關于無害化處置和促進資源化利用
草案修改稿要求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應實行無害化處置,可回收物和濕垃圾實行資源化利用,明確處置單位的義務,并推動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廣資源化利用產品的使用。(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二條)
(七)關于完善社會動員體系、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草案修改稿從社會動員、基層治理、行業參與、文明創建、監督舉報、表彰獎勵等方面,推動社會參與;從監督檢查、信息系統建設、應急機制、環境補償制度、績效考核、信用管理等方面,強化監管措施;對違反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第四十三條至第六十二條)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1、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意見和建議;
2、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3、對生活垃圾回收體系建設以及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和建議;
4、對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5、對草案修改稿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目標與原則)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程分類體系,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四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但單位集中產生的除外;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利用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三)濕垃圾。是指易腐的生物質廢棄物,主要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等;
(四)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細化調整。
第五條(市級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綜合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事項。
市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循環經濟發展,協調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商務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指導和監督,落實綠色流通、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
市房屋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行為的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財政、規劃自然資源、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交通、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場監督、藥品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區級及街鎮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體推進、指導和監督。區發展改革、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各區人民政府應該按照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化措施。
第八條(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付費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十條(鼓勵新技術研發應用)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就地處理、資源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并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發展規劃編制)
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應當將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本市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關于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編制)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發展專項規劃。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專項規劃。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商務部門組織編制本區域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以及資源化利用設施規劃(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三條(處理設施建設)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建設計劃所需的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以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配套收集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五條(可回收物收運設施建設)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有條件的區域,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兼容共享。
第十六條(鼓勵社會資本投資)
本市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和利用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總體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清潔生產)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采用資源利用率高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設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易處置的產品。
第十九條(綠色辦公)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實行綠色辦公,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設施、設備和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逐步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等綠色產品。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推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餐具等用品,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二十條(綠色消費)
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提供一次性餐具的,應當符合環保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外賣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免費的筷子、調羹等一次性用品。
本市倡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并通過線上、線下二手物品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二十一條(菜場等濕垃圾減量)
市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對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等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具備條件的,應當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部門組織編制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標準。
第二十二條(包裝廢棄物減量)
市市場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制定配套指導性規范。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三條(快遞包裝物減量)
市市場監督、郵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規范快遞包裝物使用。
本市快遞企業應當通過使用電子運單、中轉箱、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材料,推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
本市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提供多尺寸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并運用計價優惠、積分反饋、綠色信用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分類目錄)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收集容器設置)
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根據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的種類,可以細化收集容器設置類別。
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合理布局四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公共場所應當至少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分類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方便群眾分類投放。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制定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分類投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網點。
本市逐步推行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第二十七條(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由業主或者使用人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為管理責任人。
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的,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權利和義務)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收集容器、設施設置規范,配置收集容器、設施;需要駁運的,應當做到分類駁運。
管理責任人應當對投放人的分類投放行為進行指導監督,發現投放人不按分類要求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向所在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二十九條(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確定)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和從事生活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有害垃圾的處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與收集、運輸單位以及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收集、運輸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收集、運輸服務區域、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處置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處置能力、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條(收集、運輸的基本要求)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一)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二)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三)對濕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四)對干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第三十一條(收集、運輸規范)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規范和操作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專用車輛、船舶,實行密閉運輸,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二)按照要求分類收集、運輸,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進行分類填裝等處理。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有權拒絕接收,并應當同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處理。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舉報。
第三十二條(垃圾轉運管理)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或者生活垃圾收運作業服務單位可以根據生活垃圾運輸需要,設置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設置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環保等有關審批手續。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水,應按國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處置基本要求)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利用處置:
(一)有害垃圾通過高溫處理、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三)濕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產沼、堆肥等方式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干垃圾采用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本市按照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有關規劃要求,逐步減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直至不再實行填埋處置。
第三十四條(處置規范)
處置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處置服務協議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三)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四)制定環境修復方案,按照規定進行環境修復。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等信息,并定期向綠化市容部門報送。
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應當同時向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由市或區綠化市容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回收處置)
本市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將廢藥品、廢燈管等有害垃圾通過各種渠道予以回收并安全處置。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條(產業導向)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七條(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市和區商務、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完善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率。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協會定期公布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信息。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區商務部門,將本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企業向社會公布。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回收規范、利用指引等事項。
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鼓勵采用“互聯網+回收”、智能回收等回收方式。
第三十八條(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要求)
可回收物回收企業應當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基礎臺賬,定期向所在地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可回收物利用的種類、數量、利用渠道等信息。
可回收物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由可回收物回收企業交由造紙、塑料加工等企業進行安全、環保地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處置體系。
第三十九條(產品和包裝物資源化利用)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采用押金、以舊換新等方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回收和處理。
倡導快遞企業制定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方案,采用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包裝廢棄物,提高快遞包裝物回收再利用率。市郵政部門應當指導本市快遞企業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開展合作,建立健全包裝生產者、使用者和消費者等多方協同的回收再利用體系。
第四十條(濕垃圾資源化利用)
本市支持農業有機肥生產經營企業協同處置濕垃圾。市綠化市容、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標準。鼓勵和支持相關社會團體、研究機構、企業開展濕垃圾資源化利用方面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推廣實施工作。
本市公共綠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應當優先使用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支持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推廣應用。
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地區就地就近對濕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濕垃圾預處理后用于家庭園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
第四十一條(干垃圾綜合利用)
干垃圾通過焚燒方式進行處置的,焚燒后產生的熱能應當通過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利用;在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下,鼓勵對焚燒爐渣、飛灰等進行綜合利用。
第四十二條(技術研究)
鼓勵相關社會團體、研究機構、企業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效率。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四十三條(社會動員)
綠化市容、交通、環保、衛生健康、商務、房屋管理、文化旅游等相關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動員工作,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綠化市容、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結合部門特點,建設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的參觀。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高等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對生活垃圾管理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四條(基層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組織、動員、宣傳、指導工作,引導居民、村民形成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社區管理規約和村民規約。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五條(社會參與)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社會化方式,促進與激勵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引導等活動。
倡導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志愿服務等各種形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各類組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購買服務目錄,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
第四十六條(行業參與)
本市市容環衛、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管理、餐飲烹飪、旅游、家政服務、循環經濟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的行業培訓和評價,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共同推進落實生活垃圾全程分類制度。
第四十七條(文明創建)
本市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宣傳培訓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八條(社會監督和舉報)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將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熱線或者直接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表彰與激勵)
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監督檢查制度)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環保監督)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濕垃圾無害化就地處置設施、生活垃圾集中轉運和處置設施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邊土壤污染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信息系統和網格化管理)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商務、藥品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信息系統,并采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逐步實現智能化監控。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五十三條(應急機制)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收集、運輸和處置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處置單位應當立即向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報告,由市或者區綠化市容部門及時組織處理。
第五十四條(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導出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導出處置量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環境補償資金。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五條(績效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生活垃圾處置量限制排放要求,應當納入對區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考核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信用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下列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相關事項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將綠化市容部門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的評議結果,納入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源頭減量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外賣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免費的筷子、調羹等一次性用品的,由市或者區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未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行為的處罰)
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對管理責任人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對收集、運輸活動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扣押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和違法物品,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集、運輸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配置分類運輸專用車輛、船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對處置活動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或者隨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未按照規定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
(四)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其他規定)
以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位供餐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經分類收集、運輸后實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三)電器電子廢棄物的回收、運輸、處置活動,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執行。
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其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按國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題為《公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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